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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 | 最近在环评界炸了锅的一篇信用相关新闻

源点整理 源点credit 2019-03-28


先是有一篇专家文章,《中国经济时报》7月26日,贴一下原文。后面有热闹的反响。

原题:环保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亟待加强

    常纪文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建议国家制定改革文件和配套的管理办法,让企业依靠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而不是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去把关市场准入的环境保护条件让企业聘请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而不是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去排查环境风险,聘请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环境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

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现状 

      2016年《“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营造公平公开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规范环评市场秩序,推进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化进程,健全统一开放的环评市场,强化环评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技术导则体系,加强技术评估队伍建设,发挥技术评估重要作用。

     目前,环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专业技术作用,如浙江省的一些县级环保部门针对一些相对复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均采取专家咨询或者委托第三方技术评估的方式;一些地方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出具第三方监理报告,对未落实环评、未兑现自己承诺、未落实“三同时”的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甘肃省张掖市对于企业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建设中、运行后的环境监测,由企业自行监测,或者由企业与社会化的监测机构协商,委托第三方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的专业化深度介入,有利于减少环境监管机构的工作任务,使监管回归本位。为了让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发挥作用,目前,各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都在针对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改革,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促进行业运行的规范化。如江苏省南京市一些园区的管委会就购买第三方公司的环境监测服务。为了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要求监测机构保存监测时的原始材料、数据和视频资料备查,并对监测机构和环评机构开展信用评估,定期公开这些机构的信用等级,供市场参考。张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等改革文件。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青海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出台了《关于环评机构信用管理体系的意见》。湖北省全部放开环评市场,外省的环评机构,只要登记就可以进入湖北省市场。浙江省放开了环评、环境监理中介市场,服务价格市场化。为了整体提升技术服务市场的服务质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台了《环评机构监管办法》《环评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环评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成立了省环评监理行业协会,2016年有6家环评机构被通报。浙江省2017年6月发布《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审核,扩大了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业务范围。

       总的来看,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在质量中求生存、在服务中求发展的局面正在形成。预计在未来的两到三年内,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行业在竞争中因为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两个方面的挑战,将面临大洗牌。

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市场不发达,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管理问题突出,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要想全面替代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专业技术服务和把关功能,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全国层面缺乏统一的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立法,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申请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程序、业务范围、业务的法律效力、机构运行、人员管理、质量保证、机构与人员考核、机构与人员信用评定、机构与人员奖惩等,缺乏系统的规定,不利于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的地方规定,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目前可以开展环境监理工作,而在一些地方,则缺乏相应的规定。

     是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环评市场不发达,大量的环评文件由外地的环评机构来编写,而这些机构的常驻工程师少,也不了解当地情况,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参差不齐,给审批带来一定困难。各地都普遍反映,个人的环评资质目前分为13个类别,每人只能注册一个类别,范围狭窄,不利于邻接领域业务的开展。 

      是一些地方反映,目前环境监测机构只有质监部门的实验室质量认证,数量太多,市场竞争激烈如果环评机构的资质将来取消,如何对这些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实行奖惩是一个难题。因此,各地呼吁环保部加强信用管理、黑名单制度等强有力的手段。此外,今后一段时间,区域规划环评的市场会扩大,建设项目环评的市场会缩小,一些小散的环评机构可能在洗牌中被淘汰,如何指导一些机构发展转型,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四是环评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理的质量难以保证。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目前中小环评机构造假仍然较多,谁给钱干活就给谁说话,环评文件质量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放管服改革之后,如何保证环评材料的质量是一个大问题。有的地方指出,第三方监测机构普遍工作经验不足,内部普遍无严格的质量考核体系,监测报告可信度不高。有的地方指出,中介技术服务机构难以胜任竣工验收监测的技术支撑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建议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最终的环境保护责任。企业自己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或者提供接受市场化的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来履行自己的环境保护义务,已经成为各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为此,开展环境保护审批监管放管服工作时,把一些不应由政府管理的事情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发挥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信贷机构等在环境保护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在促进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市场化的同时,应当发挥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的专业服务和对环境保护部门在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监测、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的专业辅助作用,加强其规范化管理。 

     建议国家制定改革文件和配套的管理办法,让企业依靠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而不是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去把关市场准入的环境保护条件,让企业聘请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而不是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去排查环境风险,聘请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环境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 

      在健全立法方面,首先,建议环境保护部制定《环境保护社会化技术服务机构运营考核办法》和《全国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诚信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信用评估。建立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单位连带的信用管理制度,凡是环评弄虚作假的,凡是环境监测作假的,凡是环境保护承诺弄虚作假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严厉的连带惩戒。强化质量监管,对环评文件质量低劣的,实行环评机构和人员双重责任追究。其次,建议环境保护部制定《环境保护第三方监理管理办法》,明确环境监理的概念、内容、程序和法律效果。编制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监理,不能自行组织环境监理的,委托第三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各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环境监理单位实施信用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时,应当尽可能到现场开展监督性监测。再次,建议取消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环境服务机构的资质,改为对企业实行业务条件制和业绩管理制。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就可以开业运行。 

      在环评机构管理方面,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环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结论、监测结论和咨询结论终身负责。严格落实承诺时限要求和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制度,为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规范、全面的环评咨询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依法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和环境咨询服务等。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建筑等行业职业师的工作中,实现“一岗双责”。基于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对于保证环境安全和防控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至关重要,各省、市、自治区应统一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咨询服务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办法,从服务质量、文件质量、从业人员管理、机构日常监管及机构奖惩情况等方面认真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历史业绩、服务质量和企业信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技术服务出现重大失误、错误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环境保护部门不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接受技术服务的企业还要追究其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鼓励知名度高、技术能力强、业绩好、信誉高的社会化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环境咨询服务机构在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配强技术人员,整体提升环评文件、环境监测、环境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鼓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加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能力。 

       在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无论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环评资质是否取消,人员的环评从业资质应当保留。如果不能保留人员资质,可对人员实行从业条件制度。关于个人环评资质的范围,建议每人可以注册两个业务熟悉的类别;继续实施禁止环评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制度。环评机构对环评业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质量监督和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环评人员的业务抽查,并进行信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必须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金融、保险机构参与企业环境管理方面,试点推行一些领域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在试点领域之外,鼓励企业自愿参与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鼓励银行加强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考核及基于环境信用的有差别的信贷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考核及基于环境信用的有差别的保险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成立专门的环境技术评估、风险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专门的机构,加强对服务对象的环境管理和风险排查。 




文章一经刊出便被大量转载,在环评圈里引发了很多讨论。



    也有些人虽然没有明确反对,但对政策变动过于频繁有些意见。

  当然了,勇敢面对的声音还是有的,只是微弱了点。


   也有少数人对作者的身份表示质疑,认为这位专家的权威性不足。




本文作者常纪文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是主攻环保方向的法学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资源与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动物保护政策和法律,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多次参与立法和国家文件起草,参与过《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重要环保法律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是目前国内环保领域重要的法学专家,目前还担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



资质要取消了,环评行业还会存在吗?

难道这么多年我们干的是个假职业?

将来小朋友问起你:“爷爷、爷爷,你以前是做什么的呀?”

“爷爷是做环评的!”

“环评是什么呀?是和饮料瓶、酸奶瓶一样吗?”

“不是。”

你摇摇头,叹了口气:

“环评啊,就像修BP机一样,是个很古老很古老的职业,现在已经消失了!”

————《环评观察 》小鱼儿


专家的文章其实是政策出台前的放风。


以下是学习时间。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删去"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条款;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去"环评单位资质"条款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去前: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

 删去前:

 第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修改后:

 删去第十三条。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删去前: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条例》修订中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明确建设项目编制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修改第二十条,删去第二十二条。

 修改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修改后: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明确审批红线,规范了环保审批管理,审批环节更加透明。从环境质量改善、环保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审批要求。建设单位可对照清单进行自检,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资带来损失。

 修改前:

 没有相应条款。

 修改后:

 增加第十一条内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类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确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修改前:

 没有关于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相应条款。

 修改后:

 增加第九条第三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条款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删去前: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修改后:

 删去。



 六、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



 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

 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七、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总结:又一个领域取消资质,要靠信用管理来扎篱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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