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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历史进程及存在问题

吴以雯 刘思慧 源点credit 2019-03-28


本文内容摘自《2015中国金融发展报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探索与实践》第五篇第15章节,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年4月版。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历史进程

 

自从1987年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大致经历五个阶段——初创阶段、清理整顿阶段、重新确立阶段、规范发展阶段与创新突破阶段。

 

1.第一阶段:1987~1988年的初创阶段


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比较晚,并且其发展历程与经济改革的历程高度相关,是我国资本市场以及金融体制发展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是由政府主导和规划的,评级机构的发展也明显呈现出政府推动的特点。信用评级机构最初的发展依托于企业债券的发展。1986年,中国允许地方企业发行债券,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对债券进行统一管理。为了适应这一背景,1987年,吉林省资信评估公司成立,这也是中国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之后,各省市也都纷纷建立了信用评级机构,最多时曾达90多家。这些机构多为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的下属公司。1988年北京召开信用评级问题研讨会之后,中国工商银行调查信息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信息部等单位制定了《企业信用评估试行办法》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这个阶段,参考国际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初步制定了中心评级办法,大多侧重于各类企业的信用度评估。1988年3月,中国第一家独立于金融系统的信用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2.第二阶段:1989年的清理整顿阶段


各地评估机构清理整顿,评级业务处于原地踏步、萎缩阶段。鉴于当时中央“双禁”政策,1989年9月下发《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要求将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设立的评级公司一律撤销,其业务归信誉评级委员会来办理。当时,只有沈阳、武汉等地设有评级委员会,其他地区的评级业务则宜告暂时停止。这个阶段评估机构萎缩,评级业务处于维持状态。

 

3.第三阶段:1990~1992年的重新确立阶段


199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的组织体系进行了规定。1991~1992年间,全国信誉评级机构联席会议召开二次会议,讨论信用评级的规范化问题,形成了《信誉评级办法》,包括债券信用评级、工商企业信用评级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和计分标准等文件。至1992年年底、信用评级进入了以组建信誉评级委员会为基本模式的阶段,全国信誉评级委员会成立。信用评级事业进入以组建信誉评级委员会为基本模式开发业务的新发展阶段。明确规定了评估机构的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问题,并经专家讨论后具体修改了评级指标体系的框架结构、评价重点、计算公式、文字体裁、要领含义等。在这一阶段,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1992年7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1992年10月)等一批新的评级公司设立,后者还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第一家全国性评级公司。

 


4.第四阶段:1993~1996年的规范发展阶段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级机构申请信用评级。1993年3月,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成立(后更名为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1994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1995年,各地原先附属于银行系统的信誉评级委员会纷纷改制。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数量扩展很快,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只有20家。而国内债券发行量少,导致评级机构的数量开始下降。199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管理办法》施行,规定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做出的资信等级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1996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管理规则》发布。规定申请债券上市的公司(企业)须经过交易所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且债券信用等级不低于A。

 

5.第五阶段:1997年至今的创新突破阶段


1991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47号文件,认可了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9家评级公司具有企业债券评级资格。还明确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前主体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1988年3月,全国各地20多家资信评估机构自愿参加的协作组织——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成立。

1998年9月11日,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评级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由惠誉国际和国际金融公司参股。

1999年7月,大公和穆迪约定进行为期3年的技术合作。


   


2000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首次提出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各部门、各地区纷纷提出建设信用体系的规划。信用在征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也逐渐得到社会各界认可,一些地方性的评级机构也纷纷组建。

2001年3月,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

同年4月,国家经贸委与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对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标准。

2003年5月30日,中国保监会认可了中诚信、大公、联合、远东资信与新世纪5家评级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买卖经上述5家评级机构评定级别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其职能为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定征信行业技术标准。

200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都要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200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2006年11月,央行发布《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强调审查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由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后可正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2007年8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先后核准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5家证券信用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2009年9月28日,中诚信等5家取得证监会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许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共同签署《证券信用评级行业自律公约》,承诺规范开展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综上,我国评级机构的产生与发展一直奉行政府主导型模式,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规则和监督管理的激励和约束之下,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有了较大的发展。信用评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从最初肇始于企业债券评级,到近些年来评级机构已经开展了贷款企业评级、中小企业评级、高科技企业评级、短期融资券评级、证券公司债券评级、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和信托产品评级等。到2009年,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格局初步形成,国内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法人机构有100多家,在央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有80家左右。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相比,我国的评级机构在规模上还存在着小而散的问题,在经验上也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目前,外资评级机构在中国债券评级市场的份额占比很大。所评级的对象包括我国能源、通信甚至军工等敏感行业在内的各主要行业及主要骨干企业。现行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是由美国控制的,任何国家和企业只有获得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才能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起步比较晚,内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评级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各评级机构之间的评级结果缺乏可比性,缺乏权威评级机构。


目前形成了大公、中诚信、联合、远东资信和上海新世纪5家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但是除了大公以外的4家机构都有外资进入。2006年4月,穆迪收购中诚信49%的股份,并约定只要中国政府同意,穆迪将可对其控股。另外,惠誉收购联合49%的股权,标准普尔也和新世纪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三大国际评级机构都通过各种方式进入中国。但是鉴于资信评级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涉及经济安全,市场上也存在着对于“外资评级机构掌握中国金融话语权”的担忧和质疑。


另外,评级机构问级别竞争和费用竞争等不规范竞争行为仍然存在,信用等级迁徙率较高,我国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更容易因为相关利益主体施加的强大压力而受损。

 

1.评级的法律与标准体系不健全

我国评级行业虽己有了20余年的发展历程,但国内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相关制度只是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贷款通则》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整体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缺乏规范信用评级行业的基础法律法规。此外,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发布评级标准,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贷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等三项标准。

 

2.分散的行政监管未形成合力

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存在着多个金融监管主体,各部门在各自管理的业务领域内对信用评级进行监督管理,如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管理征信业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职责,对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进行管理。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资信评级业务进行管理,发改委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管理。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不易形成有效的合力.,导致监管重叠、监管冲突甚至监管真空的问题。

 

3.评级机构的整体实力弱

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评级机构已经在评级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评级技术、人力和财力方面有了一定的积累,但评级机构的市场地位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评级机构在社会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不够强。其次,我国评级市场的业务主要来自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总体规模依然偏小,特别是在信贷市场上,只有部分地方性银行机构采信外部评级结果。同时,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尚缺乏有效检验,各评级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同质化严重,导致国内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普遍较低。

 

4.评级市场对外开放过度

亚洲国家的评级机构遭到外资的普遍渗入,但在日本和韩国,美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尚未超过20%,标准普尔在印度评级机构CRISIL仅拥有9.57%的股份。中国政府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未包括开放信用评级业,但美国评级机构自2006年开始大规模地收购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目前,已基本控制了中诚信、联合和新世纪等中国信用评级业的龙头企业,间接占有了我国大部分的评级市场,严重威胁着我国的金融主权和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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