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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工商总局 源点credit 2019-03-28


源点注:2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通知,就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对其系统做出部署。

此前,2017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曾下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这次的通知,在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示系统的定位(由“四个平台”拓展为“五个平台”),并要求省以下工商部门积极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和联合会商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和公示系统应用管理的组织协调。

作为信用主体基础信息源部门,工商系统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大户之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这几年在工商总局倾力推进下,也有了不小的发展,这则通知,也显示了工商总局矢志不渝的决心。根据源点的统计,国家工商总局近年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上的投入超过2亿元,不包括省级以下工商系统的资金投入。

早在2016年8月,国办以回函的形式,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我们就关注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潮下,工商部门的这个系统的脉络和前景。(参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前路如何?)遗憾的是,这份通知中虽提及加快推进数据协同共享,只字不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意味着理顺顶层设计的进程任重道远。

以下是通知全文。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正式启用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牵头推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开放共享,依托公示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升市场监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取得明显成效。为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保障公示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基础性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公示系统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社会公众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平台,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操作平台。 

  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务实举措,是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支撑,有利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有助于破解基层执法资源不足、监管执法精准性不够、企业诚信自律意识缺失等难点问题,对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作为创新监管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点任务 

  要按照“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公示系统的全面应用、科学管理。“一网归集”是指依托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网络平台,实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企业年报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三方使用”是指服务于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累自身信用、收获更多信用红利,服务于各级政府部门共享涉企信息、实现工作联动、提升治理水平,服务于社会公众查询判断企业信息和信用状况、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避免交易风险。 

  1.及时全面归集涉企信息,推动形成企业信用精准画像。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全方位、多渠道归集涉企信息,提高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总体覆盖率,推动实现“应归尽归”和“应公示、尽公示”。坚持“谁登记、谁录入”“谁办案、谁录入”,实时归集依法履职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联合惩戒、简易注销、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异议信息,做好与工商总局一体化数据平台企业迁入迁出数据流转、跨地域涉企信用信息流转与记名、公示信息异议数据交换、简易注销异议下发等系统的对接使用。继续做好企业年报和相关信息公示工作,在巩固年报率基础上更加注重年报质量,加强对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多维全景画像。 

  2.加快推进数据协同共享,有效实现政府部门精准监管。以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为契机,加快公示系统与其他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互融,实现公示系统涉企信息在各级政务部门的开放共享,打通“放管服”改革数据流转“经脉”,简化优化企业办事程序,降低群众创新创业成本。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对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告知其需要申请审批的部门和事项,同时通过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以精准推送或平台推送的方式告知审批部门,并建立健全提醒催告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继续完善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功能,推动市场监管工作实现数据通、业务通,有效支撑“多证合一”“电子营业执照”“证照分离”“双随机、一公开”等改革措施落地。 

  3.深度融合线上线下监管,扎实推进重点问题精准治理。结合日常监管职责任务,通过比对核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辖区内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线上线下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网上监管与线下监管互相配合、相互支撑的工作格局。通过查验企业登记信息、出质抵押、信息公示等情况,关联比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分析、舆情监测等信息,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线索,推动精准治理和靶向式监管。严格落实联合惩戒备忘录,进一步梳理各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托公示系统健全联合惩戒的发起、实施与反馈机制,形成失信企业名单公示、市场准入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实施信用监管、反馈惩戒信息的完整闭环,推动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治理。 

  4.深化拓展数据资源应用,切实推动监管风险精准预警。建立健全综合运用公示系统数据资源辅助科学决策和监管风险预警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有效关联互联网数据资源,推动对企业生存发展状况、生产经营行为、违法违规风险的研判、预测、预警,探索建立市场监管风险预警的规则、方法、指标、模型。结合网上监测监管,精准聚焦辖区高风险行业领域和高频度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对风险因素的感知、预测、防范能力。将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合理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督检查的事项和频次,着力提高监管执法的有效性、精准性,发挥风险预警在监管中的导向作用。 

  三、统筹抓好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组织落实 

  1.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确保统筹协调推进有力有序。制定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将应用和管理的各项任务层层明晰、层层分解、层层抓实,切实做到公示系统应用全覆盖、公示系统管理无盲区。进一步加强本省(区、市)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建设,对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实施全过程督查,确保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协同协作机制,确保涉企信息归集全面覆盖。推动地方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公示系统的运行、管理、使用工作,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全程应用的协调协作机制,加快实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全面覆盖。积极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和联合会商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和公示系统应用管理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公示系统功能,强化与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同联动、资源共享、无缝衔接。 

  3.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机制,确保公示系统数据准确可靠。加快部署应用数据检查功能模块,提高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数据的准确性。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切实做好数据采集、传输汇总、转换监测、应用共享、情况通报、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公示系统数据标准执行率达到100%。依法有序推进公示系统的公示数据向共享交换平台、地方政务系统的开放共享和比对核查,推动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与地方政府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公示系统数据质量提升创造有利条件。 

  4.建立健全宣传培训机制,确保应用管理工作落地生根。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等传播媒介,通过拍摄专题片和广告片、组织新闻发布会、开设报刊专题专栏等多种形式,全方位深度介绍公示系统,形成全社会认知公示系统、使用公示系统、信赖公示系统良好环境。加大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培训,及时掌握各级各部门依托公示系统履行监管职责的动态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协调服务、答疑解惑、督促推动,切实强化公示系统在全社会的广泛认知和深度应用。 

    

工商总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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