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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机制:内涵、范围、方式和条件

朱磊 源点credit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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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作者:朱磊,经济师

浙江省信用中心发展研究科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的逐渐形成,信用修复的社会需求越来越迫切。多份政策文件均对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提出了要求。

在国家信用修复机制顶层设计尚未明确,国内外信用修复情况有别的背景下,建立浙江信用修复机制要明确四个问题:

信用修复的内涵。对于信用修复的理解,目前有两种主流声音:

一种是狭义的理解,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的修复,是对过往信用状况的改善。这就意味着信用修复不是删除或掩盖已发生的信用记录,而是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或社会上共同认可的方式,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提高自己的履约践诺能力,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谅解,从而增加自己的信用值。信用修复的结果将会标注在原失信记录上。

另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和信用信息相结合的修复。这里和狭义的信用修复最大的区别是,履行完信用修复流程后,信用记录是可以删除的或者不再公示。信用信息的错误更正也属于信用修复。但结合工作实践来看,信用修复不应是简单的信用记录的删除,人行征信记录便不可删除。再者,信用信息错误更正,只是恢复了信用状况原貌,信用主体真实信用状况未出现增减。因此,相比广义,狭义的信用修复更加能体现信用修复的本质。

信用修复的范围。目前,国内北京、江苏、海南等少数地方开展了信用修复工作。有的根据违法程度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决定是否允许修复,有的根据失信行为发生时失信主体是否有主观故意因素决定是否允许修复,有的将失信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对于较重和严重失信的不允许修复。

但是,违法失信程度划分和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否是主观故意等难以准确判断。因此,立足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需要,从鼓励人们改过自新,引导人们诚实守信的角度,以及工作的可操作性来讲,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否则,除严重失信行为不能信用修复外,其他失信行为都应该在信用修复的范围内,这既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又给社会留下了一个容错的空间。

信用修复的方式。目前对于信用修复方式的分类,主要是自动修复、自主修复、委托修复、更正修复、公益修复等

自动修复主要是指失信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失信主体自动不再受到惩戒,更正修复主要是指信用信息错误的更正,公益修复主要是指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从信用修复的内涵来讲,自动修复和更正修复都不是信用修复的方式,而公益修复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第四条明确捐赠是自愿无偿的,将捐赠作为信用修复的方式,有变相倒逼捐赠的嫌疑,也有可能会造成企业通过捐赠变相购买信用的不守信行为的发生。因此,综上考虑,建议信用修复方式从修复主体划分为自主修复和委托修复两种。

信用修复的条件。开展信用联合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加大违法失信成本,提高社会震慑力。如果信用修复是无条件的,那么达不到上述的目的。因此,信用修复应该是有条件的,不是失信行为发生后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修复的。

信用修复的条件设置可以分为三种:时间限制,数量限制和过程限制。

时间限制是指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多长时间允许修复。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一种失信行为发生被认定后,多久允许修复;二是一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后,多久可以允许同一种或另一种失信行为开展修复。

数量限制也有两个问题:一是同一种失信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几次,在信用修复时不允许修复;二是一次能修复几种失信行为。

过程限制是指失信行为纠正整改后,还需要做到哪些规定动作才能进行信用修复。比如,作出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志愿者活动、义工等等。这些修复条件在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时具体如何设置,要结合实际进行深入的调研、研究和论证。

总之,信用修复只有有条件地开展,才能提高违法失信成本,让人们像珍惜眼睛一样珍惜信用,从而达到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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