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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并行?红黑名单交叉现象大盘点 | 联合奖惩专题研究

源点credit 2020-02-07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量子数聚 Author 量子数聚

自古以来,“人无信不立”就做为朴素的社会价值观印刻在我们民族的血液中。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联合奖惩制度和其对应的红名单与黑名单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非常大的作用,推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同时也产生了红名单和黑名单交叉的可能,在多维度的奖惩体系下,如果一个信用主体先后进入红黑名单该如何处置?笔者通过数据分析,来剖析一下这个问题。


政策层面红黑名单是对立关系


在《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中,对红黑名单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冲突情况做了说明:

1798号文第三条第七项:(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1798号文第三条第八项:(八)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由此可见,在政策层面红黑名单应该是相互对立的,信用主体在被列入红黑名单之前应被仔细审查,以确保其不被同时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


执行中红黑名单的发布出现交叉


为了探索现实环境下红黑名单是否有交叉的情况,笔者对企业相关的红黑名单发布数量做了分类统计。

截止2018年11月底,失信黑名单涉及企业数量为54.9万家,守信红名单涉及企业数量为209.3万家;将两者交叉比对发现,同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守信红名单的企业(下文简称“红黑企业”)数量为3.4万家。(交叉对比的红黑名单口径统计表,见文章低端附表)


“失信被执行人”和“国税纳税A级”

红黑企业最多


“红黑企业”的出现,多数是源于“失信被执行人”和“国税纳税A级”两个名单的重叠,见下表。


仔细推敲交叉最多的两个主体,可以发现“国税纳税A级”是针对信用主体的认定,且以年度为认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是针对失信事件的认定,在时间上具有分散性。这种认定模式的差异也许就是造成二者大量共存的原因。

追溯“红黑企业”被列入红黑名单的时间发现,30,564家企业先被列入红名单后被列入黑名单,7,783家企业先被列入黑名单后被列入红名单,其中4,032家企业出现了连续交替被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况,具体分布见下表:



江苏、浙江和广东红黑企业数位列前三



“红黑企业”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广东、山东、河南等地,其中江苏、浙江、广东排名前三,分别涉及企业数量7,547家、5,817家、4,790家,占比约22%、17%、14%。

“红黑企业”的这一数量分布与黑名单企业的数量分布(详戳:黑名单九问:尽述你关心的黑名单那些事)大体一致,体现了二者在数量分布上的正相关性。


与传统的企业监管相比,目前正在呈现从事后行为监管向事前预警监管转变,从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进行转变。目前国家正在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其中红、白、黑、灰等名单实质上反应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清单,如果沿用传统的监管思维和模式,加之部门之间的数据未能进行实时共享,很容易出现名单之间的两两交叉又冲突的现象,比如同一家企业既是黑名单又是红名单,并且随着各部门业务的开展会愈陷愈深。

总体来说,红黑名单的顶层设计理念是毋庸置疑的,只是在执行落实层面以及部门协作层面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从黑红名单应用落地的角度,我们从完善工作机制层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部门间协同机制

加强部门间的业务协同机制的建立,对针对存量的黑红名单进行一次全量排查,发现共存现象并及时纠正;后续在新增认定的黑红名单,在认定业务流程添加多部门数据前置审查环节,提高部门之间认定业务的协同性。


2.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强化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全面性与及时性的双保证。同时,构建审查机制,通过审查机制来反作用数据共享机制的完善。

附表:交叉比对的黑红名单口径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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