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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首师信用法治论坛综合:司法公信建设和行业协会诚信建设

源点综合 源点credit 2020-02-07

2018年12月8日上午,由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和国家发改委中宏网(中国宏观经济网)主办、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和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协办的“司法公信建设”学术研讨会在北京紫玉饭店召开。

来自全国人大、司法部等有关国家机关的领导同志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北京物资学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昌平科技园区、首都师范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和部分研究生,以及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参加了会议。

讲坛现场

会议由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主持。

会议首先由中宏网副总编辑李凌志致辞,他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中宏网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承担的三项职能:

第一,“信用中国”网站中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诚信文化”等7个栏目的运行与维护工作及“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异议投诉职能;

第二,行业协会、商会关于信用建设方面的对外组织联络,包括与试点行业协会的沟通、资讯、协助等工作;

第三,最近刚刚承接的企业信用修复的辅导工作。他还简要阐述了推进司法公信对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崔永东主任在讲坛现场

接着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教授发表主题演讲。

崔永东教授指出,目前学界对司法公信的概念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即司法得到公众的信任和信服。除此之外,崔教授还认为司法公信应当着重强调“社会认同”。崔教授认为,司法公信在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里具有基础性,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底层建筑”,底层建筑如果垮了,整个社会诚信的大厦就跨了。所以,司法的过程和裁判应得到公众的信任和信服,得到社会的认同。

崔永东教授接着阐释了司法公信力的四个基本要素:拘束力、判断力、自制力和排除力。

他指出司法公信力就是公众对这四个要素的一种信任、认可和服从。

首先,司法具有强制性,强制性就是一种拘束力,其判决必须得到执行。

其次,司法还有判断力,它通过中立的裁决,不偏不倚的判断得到当事人和公众的认同。司法是一种判断权,司法也是一种判断力。司法公信力的建立依赖于当事人、公众对判断力的认可和信服。

再次,司法具有自制力。崔教授以法官为例,说明了司法工作人员对自我情绪、欲望等的自我控制能力对建设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影响。

最后,崔教授认为,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我们尤其需要法官、检察官具有排除外在干扰的能力(司法的排除力)。法官、检察官要发挥自己的主体能动性,要坚守法律的底线,要排除外在的干扰和干预,秉公办案。司法公信力在这四种“力”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合力,合力所达到的目标就是司法公正。如果以这四种力为基础达到了司法公正的目标,司法公信力就可以实现。

崔永东教授指出,目前中国司法公信力不强的重要原因是未能正确处理好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崔教授认为,情与法关系的处理往往决定着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信服和认同。他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系统论述了如何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问题。

崔永东教授引用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认为法治包含了两层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必须被普遍的服从;被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律如何能得到普遍的服从?一方面,从立法的角度看,立法必须是善法。法律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公众便会服从它。另一方面,从司法角度来看,司法忠诚地执行了法律,输出了正义的产品,它就会得到公众的认同和信服。

接下来,崔永东教授从以下八个方面阐释了当前我国在司法公信方面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第一,执行难对司法公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第二,虚假诉讼不利于司法诚信的建设;

第三,通过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提高司法的效率和质量,这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

第四,司法公开推动司法公信;

第五,社会司法推助司法公信(社会司法是社会组织根据社会规则进行化解纠纷的活动,这从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法院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六,繁检分流,繁案精审,简案快审,也会助推司法公信(通过简案快审为繁案精审提供条件,使法官将案件办成精品);

第七,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助推司法公信;

第八,司法权的监督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助推司法公信。

在互动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就司法公信的相关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李天发博士认为监狱对犯人的改造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把违法失信的公民改造为诚实守信的公民的过程,因此,监狱管理也是中国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司法公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政法大学刘瑛教授非常赞同崔教授的“司法公信要输出正义产品”的观点,她认为信用研究要注重体系化建设和系统化治理。

中国投资协会投资项目评价中心秘书长薛方研究员认为大数据等新科技的应用将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金善明、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谢新水、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张金波等与会专家学者就司法的独立和司法中立的关系、司法承载的社会职能、“善法”“恶法”的判断标准和认定主体以及司法公信建设的牵头单位等问题与崔永东教授进行了探讨。崔永东教授一一进行了解答。

此次会议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司法公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意义,有助于我们全面、系统地了解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存在的问题及努力的方向,与会专家的讨论将会促进司法公信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12月8日下午,由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和国家发改委中宏网(中国宏观经济网)主办、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和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协办的“行业协会诚信建设”学术研讨会在紫玉饭店召开。

来自全国人大、商务部等有关国家机关的领导同志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商务部研究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投资协会、昌平科技园区、首都师范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和部分研究生以及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主持。

会议首先由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就行业协会的信用能力问题发表主题演讲。朱国华教授十多年来一直十分关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变化和行业产业领域里的发展变化。今天主讲内容是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业协会信用能力的法律制度研究》课题成果。

他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行业协会的信用能力进行了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分析:第一,行业协会的契约本质和信任要求;第二,行业协会信用的比较优势、比较劣势及其影响;第三,行业协会信用比较优势的基础;第四,行业协会信用能力的特征、内涵及建构;第五,行业协会信用能力的制度基础建构及体系。

朱国华教授认为,对照公司法的研究,我们可以把行业协会看作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体。契约的本质要求相关主体之间信任关系的存在。当然,它与公司、政府这样的公私契约结合体是不同的。它们虽然都有替代市场交易费用的效果出现,但是他们的效果有差异。因此,行业协会实质上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体,其中,行业协会章程是行业协会契约的主要表现形式,另外,还包括一系列外部和内部的组织契约,以及协会在履行其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与其他利益的相关者缔结的惯例性社会契约。行业协会的存在和发展,以上述契约为前提,协会的信任要求是上述契约主体双边信任和多边信任的总和,没有这样的前提,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协调、代表、沟通、纠纷解决等一系列职能都无法实现。

朱国华教授认为行业协会信用的比较优势为:专业优势、信息优势、灵活优势、成本优势、范围优势、整体优势、协商优势和平台优势。这些优势使得行业协会是守信得利、失信受罚的最佳执行者,且行业协会信用有助于降低社会总交易成本,同时行业协会信用能力的提高有助于政府职能转换。行业协会的比较优势,构成了会员和政府将其部分权利让渡的基础,成为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效率重要的保障。

朱国华教授认为行业协会的信用劣势也十分明显,如:行业协会过多追求行业自身利益,其利益选择追求有缺陷;行业协会欠缺自治的强制力和执行力。行业协会信用比较劣势存在是常态,构成了其需要政府信用和社会个体信用弥补的根本理由。行业协会信用能力是达成行业内各利益相关的系统整体信任的能力,是通过自身努力最终赢得社会信赖的能力。基于协会第三部门角色的特色,行业协会信用能力具有非常独特的内涵。这两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业协会信用能力构建有其鲜明的个性。

朱国华教授认为行业协会信用能力有四个要点第一,行业协会信用能力要长期积累;第二,行业协会信用能力是系统的整体化能力;第三,行业协会信用能力是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第四,行业协会信用能力是自组织的信任能力。信用能力有它内在的治理体系,在协会内部的信用能力构建中有六大要素:人、财、物、组织、信息、机制。要使六大要素实现充分的互动,共同服务于行业协会信用能力的取得、培养和提升。

在讨论到行业协会信用制度基础和相应的体系如何推导的问题时,朱国华教授认为行业协会法律制度体系化的构建,需结合法律文化传统、市场化程度、行业协会发展模式以及行业协会的发达程度。

朱教授将市场分为成熟市场、新兴市场和新兴+转轨的市场,并认为中国新兴+转轨的行业协会信用治理、信用法律结构的构造应当借鉴西方成熟市场经验。行业协会发展模式有两类;自发演进模式和外部楔入模式。前者是适应市场需求,经过长时间发展不断成熟壮大的发展模式;后者通常在转轨国家出现,即原来没有市场刺激,行业协会处在似有似无或者干脆没有的状态,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发展成为必然的结果。自然我国的情况是后面一种情况。

行业协会信用制度模式已经经过40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行业协会信用指标体系行业协会信用激励约束体系行业协会信用信息采集体系行业协会信用评估制度体系行业协会信用教育行业协会信用环境构成体系等制度。行业协会信用能力理论是从应然角度展开,而当下的实然实证研究应当从当下的政策、制度、案例和环境需求逻辑展开。行业协会信用能力的应然逻辑和当下的制度实然实证逻辑的结合正是行业协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总方向和总遵循。

接着,国务院国资委原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行业协会处处长梁方系统介绍了我国行业协会产生的背景及国家对行业协会监管体制的沿革。他认为行业协会应该是全行业经济民主、自治管理的组织,当前国家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和注销还缺乏应有的规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的过程中要解决好协会与政府职能的边界问题,要处理好行业协会和会员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关系,要解决好行业协会的合规性、权威性、自身能力建设、行业协会的收益性等问题。他对我国行业协会诚信建设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议。

在互动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就行业协会的信用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北京大学金融智能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新海认为行业协会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很好的抓手,考察国际征信历史,企业征信即源于行业的需要。刘新海研究员还提出了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涵的不同理解。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与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韩家平研究员以美国化工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各会员企业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为例,说明了行业协会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介绍了浙江等地行业协会的发展情况。他认为从相关地方的实践来看,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他还对我国企业信用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东杰、中国投资协会投资项目评价中心秘书长薛方、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研究员张金波、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金融信息工程系主任窦尔翔教授等与会专家学者就政府和行业协会职能边界的划分、行业协会的分类及行业协会如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等问题与朱国华教授和梁方处长进行了交流。最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但未丽教授与石新中教授对此次会议进行了总结。

本次研讨会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行业协会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和价值,社会实现从“要我讲信用到我要讲信用”的转变,行业协会是关键的转换器,对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消息 | 首都师范大学成立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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