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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 | 防范打击诉讼失信 净化优化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报 源点credit 2020-02-07

源点注:涉虚假诉讼案件,不仅耗费司法资源、扰乱法律秩序,还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亟须防范和遏制。源点信用援引《人民法院报》7月25日刊登的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调研报告,对2014年1月至2019年6月湖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涉虚假诉讼案件开展的调查研究,课题组成员:李章军、胡新春、赵龙、阮梦凡、张鑫。

图一:2014年1月至2019年6月湖州两级法院涉虚假诉讼案件类型占比情况


图二:2014年1月至2019年6月湖州两级法院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结案方式分布情况


2014年1月至2019年6月,湖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虚假诉讼案件110件。其中民事案件79件,刑事案件23件,其他类型8件(司惩字号);涉案人数百人,涉案标的额共计人民币6700余万元。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涉虚假诉讼案件的基本审判情况    

1.案件总量不大,呈现周期性特征。

调研时间段内,涉虚假诉讼案件总量不高,但逐年收案数量呈现明显上升态势。尤其是近三年来,随着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总收案量明显增多,2017年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收案量创五年内新高。随着刑事制裁力度日益增强,加之前期因涉嫌犯罪被移送的民事案件开始进入刑事审判阶段,2018年刑事案件收案量急剧增多。

2.案涉类型高度集中,民间借贷案件为重灾区。

统计发现,86%的涉虚假诉讼案件发生在民间借贷领域,各类合同纠纷以9%的比例占据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紧随其后,占比4%(见图一)。民间借贷案件已经成为虚假诉讼高发的重灾区。

3.区域分布不均,地域特点明显。

湖州两级法院涉虚假诉讼案件收案数呈现明显的地域特征。长兴法院、安吉法院收案总数明显高于其他法院,吴兴法院、德清法院和南浔法院分列其后。吴兴法院、南浔法院涉虚假诉讼案件数相对收案总数比例偏低,而长兴法院、安吉法院则明显偏高,虚假诉讼案件相对高发。

4.案件识别主体相对单一,法检成为识别主力。

65%的涉虚假诉讼案件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识别、发现并确认,另有29%的案件为检察院识别,其中包括了由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虚假诉讼等来源。另外,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警以及法院内部案件评查也是识别虚假诉讼的途径。

5.结案方式多样,多种结案方式并存。

调研发现,已结案的71件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较为多样,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结案占比33.80%、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占比25.35%、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占比23.94%,调解结案占16.90%。(见图二)。这反映出虚假诉讼被识别和发现的诉讼时间节点不同。

二、涉虚假诉讼案件的产生原因

1.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以及特定时期相关政策刺激。

一方面,社会经济交流方式的多元化引发各类纠纷不断增多,涉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随着诉讼基数的增高而不断增长。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打破传统的“熟人社会”格局,传统道德观念体系不断受到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想的侵蚀,虚假诉讼因此屡禁不止。另外,一些特殊的社会经济事件或者特定时期的相关政策如房地产“限购”、特定区域的城市改造、拆迁计划的制定,从客观上刺激了部分群体产生虚假诉讼的不良动机。

2.社会征信制度和跨部门信息协作机制的缺失

目前,个人征信档案制度缺乏有公信力的统一平台,且征信档案包含的内容有限,失信制裁措施的范围和手段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威慑力不足。

而且,跨地域法院之间没有建立统一的审判信息共享机制与平台,同地区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社区之间也尚未建立成熟的跨部门协作机制,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身份、家庭、信用、违法犯罪历史等情况均不能有效掌握,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涉虚假诉讼线索在移送公安机关后也无法获得及时反馈,致使法院因无法充分查明事实只能作出消极的后续处置。

3.虚假诉讼案件识别困难且制裁手段不足。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虚假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民事法官查明事实的方式和手段较为有限,仅凭当庭询问、实地勘验等往往很难达到该标准,造成虚假诉讼认定困难。即使被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人受到的惩戒也不足。

有的法院识别出部分涉虚假诉讼案件后,仅仅驳回诉讼请求,对行为人却怠于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的比例失衡,使得部分潜在的虚假诉讼行为人甘愿承担较低的违法风险,去谋取较多的违法收益。

三、防范打击涉虚假诉讼案件的司法举措

湖州两级法院积极探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专项举措,建立了诉前、诉中、诉后三阶段全方位防治机制。

1.失信诉讼参与人公开,强化诉前预警与诉后反查。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是涉虚假诉讼案件重灾区的现状,湖州两级法院对全市2016年至2018年间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对涉案频率和金额的分析,整理出113人的职业放贷人名录并予以公布。这些职业放贷人中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13人,全部名录均已移交扫黑除恶办公室进一步侦办。这些职业放贷人起诉的案件,法院分别采取强制原告出庭核实、提高证明标准、严审证据真实性、视情况移送公安机关等方式予以严控狠查。

2.庭审诚信诉讼宣誓,倡导当事人自我约束。

在湖州中院的发起和倡导下,湖州两级法院正式施行诚信诉讼宣誓制度。庭审过程中,在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后、法庭调查开始前,先由法官明确告诫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的后果,再由各方当事人依次起立面向国徽、审判台进行诚信宣誓并签名捺印。

诚信宣誓制度的建立和适用,将法律的威慑和法庭的庄严具象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虚假诉讼的事前预防作用。

3.推广公众教育与典型案例宣传,引导诚信诉讼。

湖州两级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滚动播出打击虚假诉讼警示语,窗口设置诚信诉讼宣传牌,在导诉台和立案窗口摆放打击虚假诉讼的摆台,强化诉讼当事人诚信意识。同时采用送法上门、庭审公开日等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托相关部门业务窗口、“两微一端”、门户网站等向当事人推送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4.涉虚假诉讼动态信息通报,充分开发信息功用。

建立两级法院虚假诉讼数据动态信息通报制度,让全市法院之间做到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对涉虚假诉讼案件要求基层法院逐月报送动态情况,并编制《涉虚假诉讼动态数据统计表》,要求辖区法院每名法官填写,每月初由中院统一汇总后进行定期公布。各基层法院对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经验做法、活动举措、问题建议或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须随时报送,以及时共享成熟经验和创新工作。

5.重拳出击严惩虚假诉讼,震慑潜在违法行为。

湖州两级法院积极响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高压打击的工作方针,重拳出击打击虚假诉讼,综合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的,依据刑事程序严惩不贷。

统计发现,湖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的70余人,因虚假诉讼被裁定撤诉的21人,罚款15人,涉罪线索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1人,最终被认定有罪13人。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追诉手段相结合,使得惩罚更全面、更有威慑力,震慑了潜在的虚假诉讼参与人。

四、进一步整治涉虚假诉讼案件的对策建议

1.规范司法运行,促进全面防治。

强化审判权属性,保持主动审查意识,充分发挥民事程序内在机能,及时有效地阻断虚假诉讼在正常审判程序中的蔓延和恶化。

严把诉前关卡,立案阶段由当事人签署不诚信诉讼行为法律责任告知书,对虚假诉讼多发的几类案件应特别提高警惕,强化对当事人双方关系的审查,对明显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注重庭前审查,认真审核诉讼材料,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要求证人到场接受询问并形成笔录。

完善惩治机制保障,对民事诉讼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如果案件事实并非竞合型,应采用民刑并进的处理方式,在刑事追诉的过程中主要的证据都已经固定,案件的事实基本清楚时,对民事裁判进行纠正,及时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2.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协调联动机制,立足本单位职能,加大信息供给,缓解虚假诉讼发现难的问题。

建立民事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从法院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移送,民事虚假裁判申诉从公安机关、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线索双向流动渠道”。

通过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对虚假诉讼涉及的法院审判、执行数据,检察院的监督数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数据进行整合共享,实现资源互通。

3.完善征信体系,实行信用威慑。

可尝试将法院已查证属实的虚假诉讼行为纳入个人征信档案,类比失信人被执行人公开制度,联动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单位、社区等予以批评和通报。对涉及犯罪的民事虚假诉讼,法院可予以公开发布。

通过一系列措施的综合运用,降低虚假诉讼行为人的社会信用,使其社会评价因虚假诉讼行为而折损,从而对潜在的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信用威慑。

4.发动律师力量,促进良性互动。

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是诉讼的重要参与人。今后可通过定期与律师代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民事行政申诉典型案件特别是虚假诉讼案件等工作模式,与律师形成良性的协作关系,积极倡导律师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规劝和制止。

同时,一旦发现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活动中存在教唆、帮助或自己利用虚假证据的,法院可通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和司法局对其进行纪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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