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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防范征信举措被滥用,司法当担起更大责任

南都社论 源点credit 2020-02-07


源点注:本文选自“南方都市报”。


国家发改委日前举行了8月份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孟玮在回答央广记者提问时表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和合理适度,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个人信用分等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和扩大化。


警惕信用建设措施的某种泛化和扩大化倾向,此番发改委的例行记者会称得上直面问题。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个人信用问题越来越为公众所看重,这与各方面在社会信用建设特别是失信惩戒上的制度探索密切相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规范市场秩序、树立守信社会风尚等方面可以说居功至伟。


但也正如发改委发言人所言,近期也不乏“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的个案引发舆论关注。


2019年7月,山东日照某教师因发生在数月前“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的行为(已被学校处分)而被当地教育局追加处罚,处罚内容就包括纳入信用“黑名单”一项。这个“惩罚加码”因引发争议很快被撤销,追加惩罚内容中出现的信用“黑名单”也因此未得到舆论深究。


在此之外,包括频繁跳槽、地铁外放音乐等行为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消息也不绝于耳,于公众而言,信息层面的征信惩戒更多处于“一句话新闻”的程度,鲜有对具体纳入程序、被惩戒主体的异议权保障以及相关不良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等具体内容的描述,但对正在进行初期制度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言,细节设计的完备度和科学性直接攸关信用制度的成败。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在此之后陆续有多个省份出台地方性的《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目前依然处于地方摸索和试错阶段,这也是“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但均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的一个大背景。


回到山东的个案,与事件引发舆论热议同步,山东版的《社会信用条例》亦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国家立法不明确、地方规范未出台情况下,个案中的信用“黑名单”究竟如何运作实施耐人寻味。地方对个人信用惩戒手段的使用本身并不规范,甚至说相当随意,这是此番国家发改委强调防止信用措施被滥用的主要缘由。


从出行到消费,从贷款到各类政策性优惠,对公民个人的信用惩戒(特别是越来越多的联合惩戒)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制度建设必须要注意防范相关措施被滥用的问题。


从现有多地出台的《社会信用条例》文本来看,对公民个人信用的记录体系基本涵盖了记录主体、记录规则以及异议表达渠道等关键性问题,目前尚须更高级别的国家立法做统一,从而可能导致因标准不一而出现的记录失范等细节问题,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有待完善。另外,也需要对各地个人信用管理机构进行必要且严格的监管,尤其是通过复议和诉讼来倒逼社会信用管理的规范化。


个人信用惩戒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公民具体权利的限制与克减问题,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规范对争议的解决也多采取常规的复议渠道,后续的纠纷则可以寻求进一步诉讼解决。更进一步,不仅有赖司法手段为信用主体的权利救济提供托底,而且需要在应对行政纠纷阶段有更多的专业准备。


此前,司法部修订法律职业资格规范,对在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也提出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在对公民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收集、记录过程中产生纠纷、寻求权利救济,充分的权利救济渠道和专业保障是从根本上防范信用手段被滥用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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