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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草案:让民法典闪耀“人”的光芒

源点credit 2022-03-29

源点注:本文来自“中国人大”微信公众号,来源:《中国人大》杂志,作者:王岭。



导 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幸福生活不仅包括吃饱穿暖、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还应当让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因此,在民法典中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就是为了全面保护人格权,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人格权编草案:

让民法典闪耀“人”的光芒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了保护人格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文关怀。
 
前不久,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人格权单独作为一编,位列物权编、合同编之后。

与民法典草案其他各分编都有现行单行法作基础不同,人格权编没有专门单行法为基础,而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编纂,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可以说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亮点之一。
 
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第二步”,2018年8月,人格权编草案首次亮相,接受公众“检阅”。此后,人格权编草案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二次、第十五会议三次审议,不断修改完善。目前,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共6章51条。
 
有专家如此评价:“目前看,人格权编是整个民法典草案各分编中最具有时代感的分编。”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要求,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是对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深化,有利于促进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创新意义、实践意义和时代意义。


1


划出法律红线,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



业界认为,基因编辑是一项在生命科学领域有着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为人类治疗各类疾病提供了新方法,合理应用可增进人类福祉,但不当应用将给人类健康带来不确定的影响。

 

早在2018年底,“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如何立法规范人体基因、胚胎等相关医学活动和科研活动备受社会关注。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在此基础上,草案三审稿强调了此类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这是首次在法律草案中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作出相关规定,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好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说,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特别重要,不但涉及个人,还涉及整个民族、整个人类,将其写到民法典中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2


明确责任主体,对性骚扰说“不”



性骚扰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审议时,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草案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相对于以往我国法律在性骚扰界定方面存在的不足,人格权编草案的这一规定,是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进步。

 

而在现实中,各种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并不仅局限于工作场合。为此,草案三审稿作出调整,删除了“工作场所”这一地点限定,并细化了用人单位的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责任,将原来的“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修改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随着审议的不断推进,人格权编草案的“禁止性骚扰”规定也在不断细化完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

 

在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进一步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明确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意味着此处“用人单位”的范围可以涵盖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了可操作性。

 

“学校是个特殊的场所,校园性骚扰性质恶劣,影响坏、危害大,将学校明确列入法律规制对象,有利于预防和制止校园性骚扰侵害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




3


应对技术挑战,让“眼见为实”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高科技在不断提升人们生活幸福感的同时,也带来了智能时代的独特“烦恼”。

 

古语有云: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但“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角色面部,实现“只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深度伪造可以将个人的声音、面部表情及身体动作拼接合成虚假内容,使人难辨真假⋯⋯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让“眼见不一定为实”,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技术可能侵犯肖像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担忧。

 

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对此,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同时,人格权编草案对“声音权”也作出了规范,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作出规定,清晰地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态度。




4


严防隔墙之“耳”,守护线上线下的安宁



从“蒸梨常共灶”“分灯夜读书”的邻里关系,到“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的深厚情谊,安宁和谐一直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美好愿景。随着时代的进步、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题。


不法分子在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人肉搜索”爆料黑历史,还有花样百出的电信诈骗、频频响起的骚扰电话⋯⋯人们期待:是否还能有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谓浓墨重彩。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公民隐私权保护上有了新突破,对“隐私”的定义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

 

此前的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有常委会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采纳了这一建议,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这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内涵。此外,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私人生活安宁”还包括个人信息不被侵犯。对此,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大家普遍认为,草案的规定扩大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助于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杜玉波委员认为,依法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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