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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推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

源点credit 2022-03-29

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分工方案的通知》,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持续推进云南“信用交通省”建设工作。


全文如下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28号)要求,结合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现将相关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1.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内容充实、可用性强的信用承诺书模板,并在“信用交通·云南" 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及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办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厅行政审批处牵头,厅法制处、建设处、运输处、航务处、信息中心,省公路局、航务局、运管局、路政总队配合,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 在开展信用修复的过程中,严格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确保信用修复涉及主体信用承诺100%全覆盖。对不作出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不予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厅法制处牵头,厅建设处、公路处、航务处、运输处、安监处、行政审批处、信息中心,省公路局、航务局、运管局、路政总队配合,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3.在“信用交通·云南"网站开通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专栏,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厅信息中心牵头,厅法制处、厅行政审批处配合。持续实施)

4.加强信用承诺公示,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在“信用交通·云南"网站和厅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和对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做到100%公示。(厅法制处牵头,厅行政审批处、厅信息中心配合,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贝。持续实施)

5.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厅法制处牵头,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配合,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二)开展守法诚信教育

6.积极开展守法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及行业服务窗口,采取发放简洁明了、通俗易懂、方便携带的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弹出网页悬浮窗口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结合入职在职任职培训,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重点岗位人员、在校学生开展职业道德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厅法制处、行政审批处、直属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厅属各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三)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7.探索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和极主动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作为办理事项的重要参考。(厅法制处牵头,厅财审处、建设处、运输处、行政审批处、信息中心配合,厅属各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8.建立健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一户式信用记录。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和公开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行为记录留痕,并及时报送厅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并推送至交通运输部和云南省信用信心共享平台,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厅法制处牵头,厅建设处、公路处、航务处、运输处、安监处、信息中心配合,厅属有关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五)建立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

9.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或其他渠道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佇自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鼓励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较低的企业、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企业,以及变化快、信息少的中小企业等主动填报信用信息,不断完善信用记录,改善信用状况。(厅建设处牵头,厅法制处、航务处、运输处、信息中心配合,省运管局、航务局、厅质监局、造价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六)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0.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兄的基础上,有效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第三方信用评价等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评价结果为“差"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至少约谈1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督促其整改。对所有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中"以下的市场主体每年至少培训1次。(厅法制处牵头,厅建设处、航务处、运输处配合,省运管局、航务局、厅质监局、造价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11.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政研发〔2018〕 181号)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和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快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交通出行、道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等领域的信用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债券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厅法制处牵头,厅安监处、运输处、建设处、公路处、航务处、财审处、规费办配合,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12.根据交通运输部联合签署的失信联合奖惩备忘录要求,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对经认定被列入实施联合奖惩的对象,每季度以包含联合奖惩对象、措施、成效在内的清单或案例形式向厅信用交换平台报送,由厅统一推送至交通运输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对失信主体联合奖惩的闭环。(厅法制处牵头,厅公路处、建设处、安监处、航务处、运输处、财审处、规费办、信息中心配合,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八)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13.以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加大惩戒力度;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开公示一批市场和行业禁入典型案例。(厅建设处牵头,厅法制处、行政审批处、运输处、安监处、航务处配合;厅属有关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九)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14.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厅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厅法制处牵头,厅公路处、建设处、运输处、安监处、航务处、直属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配合;厅属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十)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15.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厅信用修复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信用修复,确保修复工作公开透明,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信用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市场主体的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问责督查机制,定期对已修复案例实施核查、复查,对存在错修、漏修的要及时更正,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厅法制处牵头、信息中心配合,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16.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持续深化“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按照厅信用信息归集报送要求,责任部门和单位每季度末20日前向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处)报送工作推进情况,梳理汇总统一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厅法制处牵头,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协同监管,推动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厅法制处牵头,厅信息中心、财审处配合,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贝。持续实施)

(十二)加快建章立制

18.围绕信用承诺、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及时总结、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配合开展云南省信用建设地方性法规立法前期工作,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厅法制处牵头,厅行政审批处、厅公路处、建设处、航务处、运输处、安监处、信息中心配合,厅属有关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十三)强化数据共享

19.加快推进厅信用交换平台和“信用交通·云南"网站功能开发和运营维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和信用" 数据规范,充分发挥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网+监管" 系统的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行业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持续推进与部、省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将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有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并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厅信息中心牵头,厅机关有关处室配合,厅属有关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十四)推进信息公开

20.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信息,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及“信用交通·云南"网站上公示,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机制,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部门)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切实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厅法制处牵头,厅行政审批处、建设处、运输处、航务处、办公室配合,厅属有关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十五)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21.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和方式,在“信用交通·云南" 网站、各单位(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部门网站,以及行业服务窗口,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市场主体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结合交通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春运活动等重要时间任务节点,组织和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积极宣传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厅法制处牵头,厅政研室、运输处、行政审批处、信息中心等处室配合,厅属各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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