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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推进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脂肪 源点credit 2022-03-29

04月13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合肥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对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并根据其信息进行评价与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信用等级为三星级以上的企业为信用激励对象,二星级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一星级企业为信用警告对象,无星级企业为失信惩戒对象,无经营行为的企业除外。




全文如下



合肥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提高住房租赁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积极推进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住房租赁企业。


第三条 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信用状况的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档案,是指全面反映和评价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基本信息、经营行为、投诉记录、受表彰以及诚信等级等信息的档案资料。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是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住房租赁企业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的基本信息、社会评价和经营行为等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考评政策标准的制定,委托市住房租赁协会开展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考评初评等具体工作;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收集采集汇总辖区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


第六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备案情况、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股东、业绩等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业绩、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受到县(区)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奖励、表彰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信息,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的经营行为信息以及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为企业自主申报和行业主管部门采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经营及从业人员信息;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四)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经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查证属实的相关信息;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主动如实申报信用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住房租赁企业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用基本信息变更。


第九条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将辖区住房租赁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后在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信用减分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失及危害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市住房租赁协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等级初步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后正式发布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评定等级。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与发布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积分实行加减累积分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基础分值50分,满分为100分,信用计分每年年初重置至基础分值。

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础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六级,分别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无星。


五星级企业:年终信用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

四星级企业:年终信用评定分值80分-89分;

三星级企业:年终信用评定分值70分-79分;

二星级企业:年终信用评定分值60分-69分;

一星级企业:年终信用评定分值50分-59分;

无星级企业:年终信用评定分值50分以下。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三星级以上的企业为信用激励对象,二星级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一星级企业为信用警告对象,无星级企业为失信惩戒对象,无经营行为的企业除外。


第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档案,记载和保存住房租赁企业基本、良好、不良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监管平台或网站媒体对外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三星级及以上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

(一)可获年度信用等级荣誉证书,列入守信“红名单”;

(二)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三)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政府机关评比表彰;

(四)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确定申请各类财政奖补资格;

(五)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一星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信用警告,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发出信用警告,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二)限制批量网上签约备案权限;

(三)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四)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限;

(五)两年内限制、取消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及各类评优、表彰及财政奖补申请资格;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无星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信用惩戒,列入行业“黑名单”并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一)暂停受理住房租赁网签备案等住房租赁相关业务;

(二)向社会通报并发出交易风险提示;

(三)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三年内取消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及各类评优、表彰及财政奖补申请资格;

(五)其他惩戒措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实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评分、信用评级及信用评分记录等信用档案信息,统一通过监管平台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及时报送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对纳入重点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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