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两会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用”意见建议集

中国城市信用 源点credit 2022-03-29

周延礼委员:用数字信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张健委员:调整和完善中小微企业授信标给予普惠性、政策性融资支持


王坚委员:建立并完善全国联网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 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


丁奎岭委员:严打论文“地下产业链” 加强学术诚信监管力度


孙洁委员:将保险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周延礼委员:用数字信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数字信用定位应该是中小微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要素,发展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可以将传统企业主体信用转化为数字信用。


周延礼委员谈到,可以通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解决供应链内的核心企业数字信用,改革传统的依赖不动产抵押等提供担保融资的做法,这样可以解决一部分供应链内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金融在供给方面重点要考虑主要通过数字技术、金融科技赋能,打破一些信息不对称问题。


周延礼委员表示,数字信用定位应该是中小微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要素。金融机构实际上是风险管理机构,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数字技术、金融科技赋能,将一些企业信用资产数字化,以克服传统供应链金融存在的弊端,打通数字信用融资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此外,发展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可以将传统企业主体信用转化为数字信用,提供供应链金融数字化风控能力,降低综合成本。


周延礼委员还提出,数字技术赋能金融机构,供应链参与主体的数字信息、数字信用,这些信用信息可以在线共享。拓展中小企业信用贷、首贷、还本续贷等问题,可以通过数字信用做一个有效解决。



张健委员:调整和完善中小微企业授信标给予普惠性、政策性融资支持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主席张健委员发现,虽然各地金融部门在具体工作中采取了许多办法,贷款增速有所上升,但中小微企业贷款满足度与其“56789”的社会贡献相比仍显不足,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非金融部门贷款余额总量的比重仍处于低位徘徊。


张健认为,要以中小微企业社会贡献为主要依据,调整和完善中小微企业授信指标,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基础支撑作用,给予普惠性、政策性融资支持。


张健委员建议: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贷支持体系。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结构,提升银行信贷在中小微企业间接融资中的占比。以“保本、微利、可持续”为原则,依托国有商业银行、国有担保机构,从国家层面建立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银行信贷支持体系。


加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由央行牵头,制定中小微企业授信评价指导性意见,在兼顾成长性、盈利性、可靠性的同时,将中小企业上缴税金、缴纳社保、安置就业、技术创新情况纳入中小微企业信贷授信指标体系,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风险容忍度,降低首贷资产抵押要求。


加强中小微企业征信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力措施便利金融部门调取企业信用报告,使更多的银行有能力、有条件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发挥好人民银行的综合协调作用,推动银行信贷产品科技研发,鼓励银行进一步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总结推广“小微快贷”等成熟的信用贷款模式。


王坚委员:建立并完善全国联网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 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王坚委员认为,疫情期间假口罩的横行,暴露了个别平台监管不力的问题,“对售假者包庇、放纵,对媒体监督和消费者投诉予以漠视”。


王坚委员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并完善全国联网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将售假店铺和个人的信息及时上传至该档案。提高对制售假的震慑力,各大电商平台也要加强协同治理,共享信息,积极落实诚信档案制度,及时清退不法商户,对包庇、默许不诚信商家的平台,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王坚委员提出社交平台也应列入电商法的管理范畴。“举例来说,一些原本立足社交、娱乐的网络平台,俨然已有电商属性,但在这些平台上,存在经营者主体不明、平台监管责任不清等现象,遂渐成监管盲区。因此,应将上述平台列入电商法的管理范畴,加强监管。”


部分社交电商平台存在经营者信息模糊、平台治理不严等现象也值得警惕。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但某些电商却没有将店铺实际经营地址告知消费者。


王坚委员建议,强化落实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平台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相关真实信息,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王坚委员还提出组建全国范围的电商行业协会,加强电18商平台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务必形成全国一盘棋。“提高制售假违法成本,将部分违法行为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切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惩处力度。对于累犯的制售假者,处罚其终身禁止从业。”



丁奎岭委员:严打论文“地下产业链” 加强学术诚信监管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丁奎岭表示,由于目前对论文代写的中介机构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管,19这条论文代写的“地下产业链”藏身于淘宝、微信、微博等常用社交软件,明码标价进行推销。


丁奎岭委员在提案中建议:

一是加强对于论文交易等行为的法律约束,落实严格打击论文交易产业链的工作机构;


二是进一步加强以代表性、高水平研究成果为导向的科技评价机制建立;


三是建立一支具有科学素养和专业知识的学术诚信审查人员队伍,健全学术诚信的预警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



孙洁委员:将保险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表示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时,遵循的是“好人假定”:承保时,相信投保人如实告知,购买保险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不是为了骗取赔款;理赔时,假设被保险人提供的理赔单证都是真实的、不会造假。然而,保险业的“好人假定”,容易让“坏人”钻空子。


孙洁委员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对涉嫌保险欺诈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分级管理。可以根据保险欺诈金额大小、是否构成实际损失、是否偿还损失、是否团伙作案等,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


二是将保险欺诈未遂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目前,保险公司支付赔款是保险欺诈行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即便知道是保险欺诈,须先支付赔款,再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查实后,才能追回赔款、惩罚涉嫌保险欺诈者。如此长的反欺诈链条,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如果将保险欺诈未遂也列入社会信用体系,保险公司就不必赔款后再追偿了,直接可以依据虚假的材料进行惩戒,节省社会的反欺诈成本。


三是将涉嫌保险欺诈的投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部分保险欺诈案子呈现出专业化、团伙化态势,涉嫌保险欺诈者,不愿配合保险公司的核查,动辄向监管机构投诉,要求简化理赔流程、尽快赔付。由于涉嫌保险欺诈者目的是骗取保费,投诉内容往往不实;且该类投诉,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层层转投诉、层层解释说明。而涉嫌欺诈者的成本仅仅是给投诉热线打个电话为防止涉嫌保险欺诈者占用社会资源,或虚构保险事故、通过向监管机构投诉获得不当得利,建议银保监会能参考《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投诉案件的是否有事实根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并将事后查实属于涉嫌保险欺诈的投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予以惩戒。




欢迎点个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