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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督机制助力新时代人民调解

源点credit 2022-03-2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读库 Author 王大飞

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经济纠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人民在实践中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之花”和“东方经验”。

这项法律制度,继承了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根植基层、遍及城乡,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欢迎,在纠纷解决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些列政策大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如:2010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同年12月24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等若干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政策措施,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并于同年12月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中办发〔2015〕60号文件,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等。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0多万个,共有人民调解员370多万人,每年调解案件数量达近千万件。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经济纠纷方面作用不断凸显,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化解矛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❶ 问题分析

人民调解在化解人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面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挑战和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人民调解工作在理念思路、方法手段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

从人民调解工作内部来讲,存在如“调解员年龄偏大、法律素养较低”、“调解队伍不稳定、结构不合理”、“调解协议约束力低”等问题。从人民调解工作外部来看,人民调解面临以下痛点和难点:

一是调解协议的履行问题。

相当一部分调解案件形成的是口头协议,部分案件虽然形成的是书面协议但多数也没有经过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完全依赖当事人的诚信。即使双方当事人调解前自愿诚心接受调,调解时真心真意,履行时也可能三心二意,这必然会有损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性。

二是人民调解被恶意利用问题。

主要有以下情形:

我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一二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发展快、矛盾多,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是当前社会的突出特点,且大多数矛盾是由于利益引起的。人的逐利性,不可避免的造成社会诚信缺失。


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深刻影响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在社会诚信缺失、诚实守信监督缺位的背景下,给投机分子留下了“生存”空间,一些当事人钻政策、法律的空子,人民调解这一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制度被恶意利用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平等自愿”原则被恶意利用。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通过调解员的调解,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但有的案件当事人故意利用人民调解这一“自愿、平等”的空子,假借调解之名故意拖延履行义务,在调解时表面上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较长的履约时间,到期后却拒绝执行,实际上却是为了争取时间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是典型的恶意拖延和欺骗。

➤“不收费”制度被恶意利用。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有的案件因标的较大,到法院诉讼当事人想要缴纳高额诉讼费,为规避缴纳诉讼费,有些当事人就钻人民调解“不收费”的空子,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人民调解达成履行协议,实际上却是为了规避巨额诉讼费,损害了国家利益。

➤“司法确认”制度被恶意利用。

《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某些案件当事人故意虚构经济纠纷,通过调解后的司法确认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部分案件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司法确认,以生效判决的形式减少一些自己的本应该履行义务。这些都不是诚心诚信参与调解的行为。

➤“人民调解员年龄偏大”的特点被恶意利用。

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年龄偏大的人民调解员占比高,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决定的。无论是村居调委会,还是行业专业调委会,往往由德高望重的退休“五老人员”担任调解员,他们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和阅历。但有的案件当事人虚构纠纷,串通预谋,合伙欺骗老人们的真诚和善良,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

三是调解协议执行难问题。

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需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基础。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调解成功率,浪费了人民调解资源,也突破了“第一道防线”。

❷ 解决办法

为解决调解中面临的信用问题,需要加大失信人的失信成本,目前主要的解决办法有两个:

一是对调解协议去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提高调解协议的效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将信用引入人民调解,在调解前要求当事人作出事前承诺:不虚假调解,不虚假陈述案件事实、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如不履行调解协议,自愿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人民调解引入信用监督的政策背景

“人民调解引入信用”是顺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潮流的重大举措,是社会治理模式的一大创新,具有良好的政策支撑。

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把信用引入社会治理提供了初步政策支撑;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等具体要求。

同时,法院领域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对失信被执行人也出台了一系列信用措施,例如,2016年,44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信用联合惩戒,2019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

人民调解引入信用监督的意义

第一,人民调解引入信用监督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等政策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引入信用监督是司法公信领域的一大创新。

第二,人民调解引入信用监督有利于宣传诚信。

“诚信”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12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人民调解引入信用监督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诚信意识,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

第三,人民调解引入信用监督有利于提高调解案件的执行率。

事前信用承诺对当事人形成震慑,事中信用监督对当事人形成督促,事后信用惩戒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倒逼。这三个环节都有利于提高案件的执行率。

总结

人民调解是我国化解社会经济纠纷的一项伟大制度安排,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力量。把“事前信用承诺”和“事后信用监督”引入人民调解,有利于弥补人民调解在实践工作中的不足,发挥人民调解的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同时,在人民调解中引入信用承诺制度,也有助于宣传诚信,塑造人民群众“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力推进下,信用在人民调解中的应用必将不断深入。

源点注:文章转自法律读库;作者:王大飞,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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