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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完善失信约束 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马梅若 源点credit 2022-03-29

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在当代社会,信用是人生的重要资本,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特别是随着数字化、全球化的发展,信用包含的内容、使用的范畴已经大幅扩大,影响力也与日俱增。在日常生活中,违规失信不仅会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一旦因失信被标记为“老赖”,更是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在经济金融领域,信用则意味着财富,是个人、企业获得金融支持的重要依据。

由此,健全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出来。在这一过程中,离不开诸多方面的协同努力,例如,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大数据的发展与应用、培育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等。而笔者认为,完善信用法规制度才是健全信用体系的基石。

本次国常会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环节都要确保于法有据。从信用信息纳入、共享的范围,到失信认定标准、惩戒等环节,都必须要依法合规。

不过,仔细分析本次国常会的精神,完善信用法规制度绝不是“冷冰冰”的大道理,也不会简单依赖数据演算,而是处处体现了对信用主体的“呵护”之意。

例如,本次会议强调,要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可以看出,尽管数据收集的渠道和手段越来越丰富,但监管层将以“必要”而非“全面”为依据,收集、公开、使用信用信息,避免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明范围、树规则,这是对大数据时代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塑和纠偏,以约束部分市场主体为了获取竞争优势,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更加完善的法规制度,将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也是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

这种“呵护”之意,甚至涉及失信主体。本次会议强调,要确保过惩相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提出要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这恰恰体现了信用法规的“温度”和“智慧”。

过去几年里,对如何定义失信、失信者该受到何种程度的处罚、对非恶意失信者和恶意失信者的处罚措施是否应有差异等问题,社会上一直有争议。

目前,决策层正在探索差异化的监管政策。例如,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决策层、金融监管层极具先见性提出做好四类人群的保障工作,合理调整受疫情影响企业征信数据上报规则,并通过设置征信保护期等方式保护企业征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企业后续顺利获得融资奠定基础。这体现了决策层实事求是、呵护市场主体的态度,也意味着对失信的界定将不再仅仅依靠冷冰冰的数据。

早在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之前,更多制度化的试点已在推进。过去几年里,在相关部门的引导下,包括陕西铜川在内的多地都在积极探索失信修复机制,鼓励引导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规定者可申请信用修复,重新成为信用户。可以预期,未来信用修复探索有望得到进一步推广,并以法律法规形式得以确立。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对失信主体的从轻发落。未来,明显弄虚作假、恶意欺瞒的行为主体仍将受到重罚。但从本次国常会不难看出,决策层已经意识到,经过多年发展,信用体系建设已不

限于打通多渠道获取更充分的个人信息,也不可能仅仅靠威慑来形成良性发展。与简单粗暴的惩处措施相比,对失信主体的适度惩处和信用修复,体现了制度不断的合理化和人性化,旨在真正帮助更多人认识到、享受到信用财富。

一个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离不开更明晰、稳定的法规与制度;我们期待,一个更具适应性、更有温度的法律法规,能让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更能惠及更多群体,真正推动信用体系有序、持续、高质量发展。

源点注: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作者:马梅若




作者丨马梅若

排版丨赵子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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