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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

源点credit 2023-03-09

2022年3月25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



信用相关内容

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种业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引导规范企业行为。中国种子协会要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倡议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和犯罪等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及行业协会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市监检测发〔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10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zhengyilong@samr.gov.cn

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种业振兴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快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种业振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既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着力构建打基础利长远的体制机制,有效激励原始创新,全面净化种业市场。力争到2023年,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5年,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显著提升,种业自主创新环境持续优化。

  二、加快法律法规制修订,夯实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础

  (一)推动修订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种子法,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研究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方法,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研究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配套规章,实施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健全以植物新品种权为重点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加强涉种业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对危害种业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编制种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农业农村、知识产权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害种业知识产权行为

  (三)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深入推进种业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积极运用涉及植物新品种、专利的民事及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提高保护专业化水平。强化案件审理,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对反复侵权、侵权为业、伪造证书、违法经营等情形的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在法律范围内从严惩处。充分利用举证责任转移等制度规定,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加强种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完善犯罪行为认定标准。强化案例指导,促进裁判规则统一。深入研究严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入刑问题。(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单位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联合开展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加快制定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依法严惩种业违法犯罪行为。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提高假劣种子检验鉴定水平,公布有资质的种子检测机构名单,强化刑事打击技术支撑。建立健全损失认定和涉案物品保管、处置机制。(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技术和标准支撑,提高品种管理水平

  (五)提高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实施《国家级稻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和《国家级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激励育种原始创新。适时推进大豆、小麦、棉花品种审定标准修订,适当提高DNA指纹差异位点数、产量指标和抗性指标,有效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严格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及联合体试验监管,建立健全品种试验主体资质评价和退出机制。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依法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农业农村部及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清理。以向日葵为突破口,持续开展登记品种清理,并逐步拓展到其它非主要农作物。充分利用分子检测技术手段,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为重点,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申请登记行为,依法撤销一批违法违规登记品种。(农业农村部及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探索实施品种身份证管理。加强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制定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实现审定、登记和保护样品统一管理。完善种子、种畜禽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加快品种分子检测技术研发和标准研制,建立健全品种标准样品库和DNA指纹数据库。推进种业数字化建设,依托种业大数据平台,整合品种试验、测试、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等信息,做到“一品种、一名称、一标样、一指纹”,推动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管理,促进品种身份信息开放共享。(农业农村部及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政执法,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八)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活动。组织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突出重要品种、重点环节和关键时节,加强种子企业和市场检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集中或多次受到处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以制种企业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为重点,开展制种基地检查,利用大数据手段强化制种基地监管,严厉打击盗取亲本、抢购套购、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质量检测,强化冻精等畜禽遗传物质监管。(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以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由部级挂牌督办、省级组织查处,做到一处发现、全国通报、各地联查。加大对电商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力度,加快建立分工明确、处置及时、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对群众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套牌侵权多发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各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种业创新发展良好环境

  (十)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种业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引导规范企业行为。中国种子协会要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倡议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和犯罪等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及行业协会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充分发挥仲裁、调解、公证等机制作用,强化种业行业社会共治。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地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时效,实现精准打击。鼓励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强化普法宣传和培训,推动学法用法守法,引导市场主体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推动构建法制完善、监管有力、执法严格、行业自律的种业监管执法体系,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对地方有关单位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抓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执法工作,狠抓重点任务落实。(各有关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压实属地责任。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和套牌侵权等工作列入种业振兴党政同责、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紧盯重大案件、重要领域、重点地区,努力破解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部门及个人进行表扬,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各有关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充实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执法和司法队伍人员配备,加强技术装备条件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专业培训,确保队伍稳定、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共同营造种业法治环境。(各有关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鼓励引导权利人依法维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联合开展重点案件总结宣传,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加大案件查处曝光力度,全面营造种业创新有活力、发展有动力、市场有秩序的种业振兴氛围。(各有关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业农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月28日



来源丨源点credit编辑丨乔安校稿 | Archer欢迎分享到朋友圈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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