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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手册(三)| 疫情期间的争议程序、海关涉外、慈善捐赠常识


导语

2月21日,植德律师事务所联合法律出版社共同发布《战“疫”法律手册——新冠肺炎相关法律常识300问》。该公益读本直击要害、系统全面地分析了与疫情相关的各类法律问题,以助力每一位同胞在疫情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助力广大企业迅速找到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出谋划策、保驾护航,同时也对大家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涉外风险与公益慈善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本公益读本围绕个人、企业和慈善组织三个主体进行分析,以“问答”形式,还原了真实社会中的场景、融合了最新的实务案例、附上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大家可以第一时间找到相应问题的解析、坚实法律依据和实用操作指引。 本期我们将围绕社会热点,通过18个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争议程序、海关涉外、慈善捐赠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 争议与程序

(一)立案
 

01



疫情期间,多地法院暂停了现场立案,小植可以通过何种方式立案?


可以通过邮寄立案、网上立案、微信立案等多种方式立案,具体以当地法院通知为准。

为更好地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服务,近年来各地法院除现场立案外,还推出邮寄立案、网上立案、微信立案等多种便捷立案形式,但是具体可采用的方式、普及程度各地不一。受疫情影响,绝大多数地方法院的现场立案工作予以暂停,对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都出台了相应的具体通知,小植可根据通知中所载明的立案方式,选择自己最便利的方式立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第2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第1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诉讼服务和立案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第2条第1款。



02



受疫情影响,小植准备通过互联网的方式立案,请问如何网上立案?


将准备齐全的起诉材料通过扫描或拍照的方式制作成电子文档,登录当地法院的网上立案系统,按照提示上传相应材料即可完成网上立案。

但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次疫情所发的通知,并非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完善的网上立案系统,且该系统的名称并不统一,小植在起诉前,还需留意拟起诉法院的具体通知,应以通知载明的网站名称和网址为准。

参考资料: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www.tjcourt.gov.cn/tjfyss/。河北电子法院:http://www.hbdzfy.gov.cn/。山西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www.shanxify.gov.cn/。上海一网通办诉讼服务栏目: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ftl/court。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sfw.gdcourts.gov.cn/。广西法院网上诉讼指引:http://www.gxcourt.gov.cn/info/1034/175638.htm。


03



受疫情影响,小植准备通过微信方式立案,请问如何微信立案?


通过微信移动法院立案。

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次疫情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微信小程序“移动微法院”的普及程度很高,各省市均可通过当地的“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立案。

以北京为例,小植可直接扫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中的二维码,或者在微信小程序中直接搜索“北京移动微法院”,找到后点击进入小程序,找到“我要立案”字样的图标,点击进入,按照提示操作即可。(详见下图)

“北京移动微法院”小程序页面

另外,首次通过“北京移动微法院”立案的,需先经身份验证。

第一步:证件核验,需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详见下图)

身份证验证、证件核验页面

第二步:手机验证,需输入自己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点击“获取验证码”按钮,输入手机所收到的验证码,进行验证。

第三步:人脸识别信息确认,确认为本人操作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手机屏幕会出现闪烁,进行人脸识别。(详见下图)
 

手机验证、人脸识别页面

第四步:预留签名,将手机横置,在屏幕上直接签名后点击“提交”按钮,就完成了身份信息验证,这时可以返回主页申请微信立案了。(详见下图)
 

阅读告知书、预留签名页面

与网上立案的方法相同,小植需先将事先准备好的起诉材料制作成电子版,以方便在微信立案的过程中上传。

小植可以关注立案法院的相关通知。
 
(二)审理
 

04



诉讼过程中,受疫情影响导致小植无法收集部分证据,请问他应该怎么办?


建议小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具体到本案中,受疫情影响,小植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情形,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由法院调取证据,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法院如认为案件审理需要,也可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即使法院并未同意该调查取证申请,“申请调查取证”这一动作也有重要意义。如果小植受疫情影响自行取证不便又未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二审中要求调查取证的,属于逾期举证,可能不被法院接受。但如果小植在一审中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未获准许,且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证据属于一审法院应当调取而未调取的,二审法院有可能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2款、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第96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法释〔2008〕18号进行了修改)第41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2条第2款、第20条。



05



小植正在参加一个案件的审理,法院已经通知了开庭时间,但小植所居住的城市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小植不能按时参与庭审,小植应该怎么办?


建议小植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不能按时参与开庭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影响较大,当事人可能因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另外,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大部分地区均延期复工,各地法院也陆续发布延期开庭的通知。如果小植未收到延期开庭的通知,又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参加开庭,建议小植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44条、第1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2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


(三)上诉


06



小植不服一审判决,想提起上诉,请问疫情期间上诉期如何计算?


上诉期间不受疫情影响,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日,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是10日,均自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均属于假期,如果上诉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在该期间的,上诉期自动顺延至2020年2月3日,即春节假期结束后的第一天。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有效控制疫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发布了延长复工的通知,延长了复工时间。但该延长复工时间的安排只是对各单位复工情况的机动安排,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不发生上诉期间顺延的法律效果。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第164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第二部分 海关与涉外

(一)海关


07



现在各类防疫物资紧缺,小植所在公司从境外采购到一些急需的防疫物资,如何能将这些物资快速通关?


首先,目前各类防疫物资可以通过捐赠免税进口、旅客携带、个人物品邮寄、快件邮寄、一般贸易进口方式等入境。

其次,为了能够快速通关,需准确填写防疫物资所对应的商品编码,以便对防疫物资进行准确识别。常见免税进口防疫捐赠物资参考税号见下表。


再次,如需采购医疗器械,则需关注其是否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医疗器械,建议优先采购已在国内备案或注册的医疗器械,以实现通关便利。

最后,海关总署也出台了相关快速通关保障措施。海关总署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通知。通知要求,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应建立健全快速通关保障工作机制,各直属海关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包括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物资,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做到即到即提,实现疫情物资通关“零延时”。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第1~4款、第8条。



08



小植所在的公司捐赠的进口物资进入中国海关时,有相关的操作指南吗?


海关总署于2020年1月27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海关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而针对捐赠进口物资,部分直属海关也已发布了本关区相关的操作指引,公布了符合条件的受赠人的联系方式、免费通关服务单位等。如有需要,可以查阅各直属海关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进一步了解。对于部分直属海关尚未发布相关操作指引的,建议先行电话咨询该直属海关,详细了解相关事务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以尽量减少通关时间,提高捐赠工作效率。关于各直属海关具体的操作指南,可以参见海关总署官方微信号发布的捐赠防疫物资进口通关最新操作指南,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Gm4-2Y_YNhIKxsos7f1vHA。
 
(二)国际贸易
 

09



在疫情背景下,小植所在公司的进出口贸易活动能否正常开展,涉及进出口的业务应做好哪些应对工作?


公司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可以正常开展。

对于进口业务而言,需要做好如下应对工作:
首先,及时通知境外卖方并与银行沟通。进口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之一是付款,其通常需要开具符合约定的信用证。而受疫情影响,银行工作时间可能有所调整,因此,进口方应尽快通知国外买方并协调银行的工作时间,尽量减少由于晚开证导致延迟装货甚至船舶滞期费等一系列损失。

其次,受疫情影响,国内相关港口、机场等可能面临管制措施,如果由于疫情导致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封闭,应当尽快告知国外卖方和承运方,并协商变更提货时间或提货地点,以最大程度减轻对双方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出口业务而言,需要做好如下应对工作:
首先,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申请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其次,不可轻易解除合同。一般而言,除非合同中有其他约定,只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才可能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仅因不可抗力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则建议尽量与国外买方沟通协商,争取签订补充协议以调整合同履行的时间。

最后,除非国外买方也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否则其无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应当按约履行收货付款等义务,国内出口企业应据理力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寻求律师、商业保险公司的帮助。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1)、第79条;《合同法》第94条、第118条。



10



小植听说如果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有可能部分或全部免除公司责任,那么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吗?


需具体判断。

对于此次疫情是否构成或适用“不可抗力”事由,仍应回归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直接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则可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免除责任。

此次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惯例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所以还需根据判断不可抗力的一般准则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三个要素来进一步确定。比如,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各种交通管制、停工停业措施,并由此导致企业无法于订单约定的日期交货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可能性。

同时,还应注意:首先,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尽可能减少境外买方的损失;其次,一旦疫情结束,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延迟履行合同;最后,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境外买方仍有权采取其他救济措施(诸如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降低合同价金)。
 

依据:《民法通则》第142条;《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1)、第79条。



11



小植所在的公司应该如何申请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呢?


可通过线上认证平台或联系当地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证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通知,提出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其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数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与当地贸易促进委员会联系办理证书。中国贸促会同时公布了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平台申请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操作流程,可登录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网站进行进一步了解(https://mp.weixin.qq.com/s/KrRDqdyJxIPuSVkDRr_4LA)。
 
(三)出入境


12



小植早已计划出国,但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小植是否会被限制出境?


如果小植不存在其他被限制出境的情形(如个人不存在进入失信黑名单的情形),一般不会被限制出境。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控制疫情传播提出了相关建议,但其特别强调,不建议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目前,国内暂未采取任何限制出境措施。考虑到疫情防控的需要,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建议尽量减少非必要的出入境计划。
 
第三部分 慈善与捐赠

(一)捐赠与信息公开
 

13



小植打算自购一批口罩捐赠到武汉的相关医院,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口罩等实物用品属于非货币性财产。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二是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三是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如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但其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必须用于捐赠目的。
 

依据:《慈善法》第36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9条。



14



A公司通过某慈善组织向武汉捐赠了10万个医用口罩,其作为捐赠人享有哪些权利?


捐赠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的权利;
(2)要求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的权利;
(3)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及监督捐赠财产使用的权利;
(4)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依据:《慈善法》第38条、第39条第1款、第42条第1款、第80条第1款。



15



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在决定捐赠财产的使用时,有哪些义务?


一是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二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三是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四是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依据:《慈善法》第98条、第99条第1款;《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

 

16



慈善组织未进行信息公开,公众如何举报?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依据:《慈善法》第99条第1款;《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20条。


(二)慈善财产与税收
 

17



A公司进行公益性捐赠,能享受何种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可享受税前抵扣优惠。公益性捐赠可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予以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企业而言,进行对外捐赠首先应确保能够被认定为公益性捐赠,进而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进行扣除以及在后续3年内结转扣除,而后再考虑目前是否有相关的可全额扣除的特殊政策。

在本次疫情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一现实政策实质上规定了非常大幅度的税收优惠,不仅规定可以不受限制全额扣除,而且突破了传统的间接捐赠的限制,即得以直接向抗疫医院进行捐赠,同时也对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大幅度的放宽要求。当然,此类特殊优惠政策一般系在疫情结束后便将废止,文件废止后一般性的限制条件仍将继续适用。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18



小植作为自然人在本次疫情中进行公益性捐赠,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整体而言,个人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原则与企业所得税中的类似。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仍处于从分项征收到综合征收的过渡改革阶段,其又带有一定的复杂性。

但是,在本次疫情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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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节选自《战“疫”法律手册——新冠肺炎相关法律常识300问》。在本公益读本的编写与发布的过程中,植德不收取任何费用,由“疫情法律问题专业委员会”牵头,第一时间集全所之力组建了专业律师编写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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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编写过程中,编写团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鼓励。在此,对北京春泽社会服务能力促进与评估中心组织顾问夏彧歆老师、黄浠鸣老师和郭然律师就“慈善与捐赠”章节提出的部分建议与完善意见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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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新政策也不断发函发文,就肺炎疫情期间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予以解析。目前,各方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问题的规定解读不尽相同,存在不少争议。 


本电子读物于2020年2月9日截稿,但是植德将持续根据新规定、新政策的更新对本书观点进行补充和修正,对于热点焦点争议问题也会不断集中反馈。敬请各位前辈、业界同仁指点斧正,也欢迎广大读者和我们联系,共同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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