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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物临床试验中的各方权责

植德生命科学组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2-11-14

 

作者:植德生命科学组 唐华东 孙文 郭晓兴 关巍


本文共计6200字,阅读约需10分钟以上。


2020年开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凶险,社会各界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诊断、治疗和预防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当前打赢COVID-2019阻击战正处于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截至目前尚无COVID-2019特效治疗药物,也未发现有明确疗效的预防性药物。针对新冠肺炎的相关药物和疗法都正在研究中,到底是不是“特效药”或“最佳治疗”均需经过临床试验的证实。根据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Chinese Clinical Trial Registry,ChiCTR)官方网站的查询记录,自1月23日武汉市金银潭医院申请首个有关COVID-2019的临床试验项目以来,全国共有303个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临床试验正在开展,共涉及湖北省内外的超过50家医疗机构。那么什么是临床试验?开展临床试验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范?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概况进行简要介绍,并进一步厘清实践中开展一项临床试验所涉及的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受试者等各当事方的职责权利和所需的资质许可情况。


什么是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以人体(病人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研究,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1]更通俗地说,临床试验是为了验证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获得政府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安排病人或者健康人服用药物,并记录药物进入人体后的相关情况和数据的过程。


根据试验发起的目的,临床试验又可进一步分为以药品上市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Industry-Sponsored Clinical Trial, IST)和以提高临床治疗水平为主要目的的临床试验(Investigator-Initiated Clinical Trial, IIT)。IST的申办者一般为制药企业,IIT的发起者主要是研究者或学术机构。本文将着力探讨第一类临床试验IST的监管体系和资质许可,即以药品上市注册为目的,依据药品监督管理的要求,为确定药物安全性与有效性而在人体开展的药物研究。

临床试验监管机构

我国临床试验的监管主要涉及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健委”)两套职能部门体系。[2]具体如下图所示:


临床试验涉及哪些法规?

我国现行关于临床试验的主要监管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如下:


层级

名称

国际文件

《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

顶层政策设计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2017)

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9)

行政法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等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公告》(2017)等

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2017)《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12)、《抗抑郁药的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18)等


临床试验的类型

新药上市的药物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各阶段的试验在研究类型、研究目的和最低试验组病例数要求等方面存在区别,我们将其简要总结如 :

 
药物临床试验通常分期顺序进行,也可根据药物特点和研究目的开展一个或者多个分期研究,或者交叉重叠进行。[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出台后,药物临床试验由申请审批改为了默示批准。具体而言,申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申请开展临床试验,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6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临床试验到期默示批准制存在的一种例外情形为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 BE)试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公告》(2017),临床试验中的生物等效性试验无需事先申请批准,而是采用备案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与临床试验备案信息平台(网址:be.chinadrugtrials.org.cn)备案即可。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比较受试制剂(T)与参比制剂(R)的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差异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研究,用于化学药物仿制药的上市申请,也可用于已上市药物的变更(如新增规格、新增剂型、新的给药途径)申请[4],因此对其监管思路在严格程度上区别于用于未上市新药注册目的开展的临床试验,仅进行备案管理。

临床试验参与各方及权责[5]


药物临床试验涉及的各相关方主要包括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受试者,我们将其在临床试验中的权责角色和资质许可情况总结如图并介绍如下:


一) 申办者



申办者(Sponsor),指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通俗来讲,申办者一般为药品研发公司。其申办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主要职责包括:

1



获得批准

申办者应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负责申请取得药监部门的批准,或完成相应的备案手续。


2



选定临床试验机构、制定试验方案

申办者应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并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申办者应与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


3



提供试验药物

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4



保证试验质量

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此外,申办者应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5



随时关注试验情况,处理不良事件

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


6



承担试验成本

申办者应当负责承担临床试验的相关成本、费用。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该意见稿中新增了合同研究组织(CRO)的概念[6],申办者可以将其临床试验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和任务委托给合同研究组织,但申办者仍然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的最终责任人,应当监督合同研究组织承担的各项工作。合同研究组织应当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虽然上述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尚未正式生效,但目前合同研究组织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已经是非常常见的参与者,且在协助申办者、研究者完成相关临床试验工作,提高临床试验的效率和实现专业分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研究者



研究者(Investigator),指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研究者一般为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的专业医疗人员。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主要职责包括:

1



保证研究时间充足

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


2



详细了解药物情况

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3



保障受试者知情和安全

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4



及时处理不良事件

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5



保证试验数据真实

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例如,以钟南山院士为主要研究者作为条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上进行检索,可查询到由钟南山院士作为主要研究者的临床试验。对应的临床试验机构,也均有钟南山院士的主要工作单位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临床试验机构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我国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即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应当在备案后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截至2020年2月25日的信息,全国范围内共有1802家医疗机构有资格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并且每家医疗机构在完成备案时均标明了相关的专业科室,医疗机构仅能在备案的专业科室范围内开展对应症状、疾病的药物临床试验。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包括: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新药Ⅰ期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风险较高需要临床密切监测的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实施;



(2)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3)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


4)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5)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等。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职责与研究者类似,研究者依托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人员、场地、设备和技术,经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同意后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内具体负责执行临床试验活动。

此外,《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中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规定:


(1)研究者和研究人员及其亲属(包括配偶和子女)应当回避以下重大利益冲突:一年内或者未来一年内获得申办者2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与试验无直接相关的费用;持有申办者的股份、股票;拥有试验药物或者技术的知识产权;在申办者公司担任高级职位。



(2)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回避以下重大利益冲突:申办者为上市公司时,持有股份超过5%,或者股票价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申办者为未上市公司时,持有股份;拥有试验药物或者技术的知识产权;3年内获得申办者的馈赠;核心管理层及其亲属(包括配偶和子女)持有申办者的公司股票;核心管理层及其亲属(包括配偶和子女)从临床试验相关知识产权中获得经济利益;核心管理层及其亲属(包括配偶和子女)1年内获得申办者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费用;核心管理层及其亲属(包括配偶和子女)在申办者公司担任职务。


(四)受试者



受试者是指实际参与临床试验,按照研究者的要求服用试验药物的患者或者健康志愿者。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1. 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IEC),指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要求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公开有关信息,接受本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公众监督。[7]具体而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伦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物医学领域和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8]

2. 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知情同意书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研究目的、基本研究内容、流程、方法及研究时限;

(2)研究者基本信息及研究机构资质;

(3)研究结果可能给受试者、相关人员和社会带来的益处,以及给受试者可能带来的不适和风险;

(4)对受试者的保护措施;

(5)研究数据和受试者个人资料的保密范围和措施;

(6)受试者在参与研究前、研究后和研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来源: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网站提供的知情同意书模板)

3. 受试者的主要权利包括


(1)有权自愿参加和随时退出临床试验,且可要求获得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2)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3)要求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仅在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4)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结语

药物研发临床试验是一项所涉主体较多、各方权责关系较为复杂的活动,相应地,该领域所出台的监管法律法规数量也较多,加之目前处于药品领域立法更新迭代较为频繁的阶段,给各方参与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合规挑战。我们建议从业者和利益相关方密切关注近期及将来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质量规范,厘清临床试验各方主体职责并加强风险意识,避免因合规问题而对临床试验结果认定和新药研发进程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1.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

2.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

3.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

4. 《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2018)。

5. 本文的下述内容将不涉及疫苗的临床实验相关规定,主要参考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

6. 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Research Organization, CRO),指由申办者签订合同授权,执行申办者在临床试验中的某些职责和任务的单位。

7.《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

8.《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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