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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华 | 从宗法关系到阶级关系——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秩序的颠覆性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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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TRACT

摘要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农村阶级关系的建构对于中国近代社会的历史演进具有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双重意义。就前者而言,中国共产党借助于农村阶级关系的建构,成功地唤醒了农民的阶级意识。阶级意识的觉醒充分激发了农民的革命潜能,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不竭的动力源泉。就后者而言,由于阶级关系对传统宗法关系的全面取代,乡绅权力体系土崩瓦解,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传统社会秩序被颠覆性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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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WORDS

关键词


阶级分析;阶级关系;阶级意识;土地改革;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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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立华(1963-),女,山东莱州人,山东大学校史办副教授




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以改革封建土地制度为切入点,完成了对农村阶级关系的系统建构,有效地唤醒了农民的阶级意识,并成功地把农民阶级转化为一种现实的革命力量,为中国民主革命的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农村阶级关系的建构,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对中国近代农村社会深层结构的科学揭示,也是对隐藏在近代中国农村社会表象背后不为人们所感知的社会关系本质的客观呈现。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农村阶级关系建构体系与建构实践的具体考察,探索中国共产党农村阶级关系建构的内在逻辑及对农民阶级意识的形成和农村社会秩序的重构产生的深刻影响。

一、农村阶级关系建构体系的形成



近代中国农村阶级关系的建构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运用于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开创性的实践活动,其直接动因源于对中国革命敌我友阵营力量态势的深入分析。在近代中国,由于资本主义发展极度落后,无产阶级队伍过分弱小,无力独自完成时代赋予自己的历史使命,因此寻找无产阶级以外的现实的或潜在的革命力量,建立一种革命的阶级联盟,就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个现实的和必然的选择。
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发表在新青年
李大钊是最早对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进行系统研究的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他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中指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由三大原理组成,“一为关于过去的理论,就是他的历史论,也称社会组织进化论;二为关于现在的理论,就是他的经济论……;三为关于将来的理论,就是他的政策论,也称社会主义运动论”。并认为这三大原理是不可分割的,“而阶级竞争说恰如一条金线,把这三大原理从根本上联络起来”[1]。如果说李大钊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解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话,毛泽东和彭湃等则已经开始自觉地把阶级斗争理论运用于指导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并把阶级分析方法作为寻求中国民主革命成功之路的有效突破口。然而,实践证明,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无论是对阶级斗争理论的理解,还是对阶级分析方法的把握,都不可能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农村阶级状况的认识和阶级关系的建构是随着土地改革的实践和对马克思主义理解的双重深化逐步完成的。中国共产党对农村阶级关系的分析最早见于《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宣言在强调“中国三万万的农民,乃是革命运动中的最大要素”的同时,认为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其内部存在着明显的分化,并把农民分为三种类型:“(一)富足的农民地主;(二)独立耕种的小农;(三)佃户和农业雇工。”在这三种类型中,自耕农、佃户和雇工至少占95%,地主是其中的最少数[2]。彭湃是较早对农村阶级关系进行思考的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1925年10月18日,彭湃在省港罢工工人代表第三十六次大会的报告中,把农民分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和雇农几种类型,其中佃农约占50%,半自耕农约占30%,自耕农和雇农约占20%[3]。1929年,彭湃在《雇农工作大纲》一文中,对雇农作了进一步的分析,他认为,雇农有三种存在状态:第一种是受新式的农业资本家剥削的纯粹意义上的雇农;第二种是受旧式富农和地主封建剥削的雇农;第三种是短期的雇农,游离于贫农和雇农之间[4]。1925年12月1日,毛泽东发表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是一篇用阶级分析的视角对中国社会进行系统观察的重要文献。文章开宗明义地指出,分清敌友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而阶级分析是解决这一根本问题的有效途径,并对中国各政治集团的经济地位和政治态度作了初步分析。但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没有就农村阶级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并且在对农村各阶层的认定上还带有相当多的模糊性,如把半自耕农和贫农作为两个平行阶层来认定,把贫农简单地认定为“农村中的佃农”,把长工、月工、零工统归于雇农。没有明确提出“中农”和“富农”这两个对农村阶级结构乃至中国革命的战略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阶层概念等。总的来说,直至大革命早期阶段,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阶级状况的分析还只是一种初步探索,其中存在的共同问题是,阶级划分失之笼统,没有廓清各阶级和阶层之间的清晰边界,更为重要的是没有揭示阶级结构之间的本质关系。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是围绕四个基本的结构属性建立起来的:各阶级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这种关系是对抗性的;这种对抗性是来源于剥削的;剥削是基于社会关系的[5]。显然,在这一时期,无论是党的农民运动经验,还是对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的理解,都还处在一个较为初级的水平。
国内报刊当年刊登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大革命后期,国共之间乃至中国共产党党内关于农民运动问题的争论日益加剧,农村阶级关系问题也成为中国共产党农民运动领袖们关注的焦点。毛泽东在1927年3月发表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改变了先前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关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中性分类,把农民分为富农、中农和贫农。贫农又分为“赤贫”和“次贫”。“赤贫”事实上就是后来所说的雇农,这样的划分也更加符合农村阶级关系的实际状况。此后,随着土地革命战争的开展,以及毛泽东等人深入农村的一系列调查研究,中国共产党对农村的阶级状况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掌握,从而为科学地建构中国农村的阶级关系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依据。在1930年的《寻乌调查》中,毛泽东对农村阶级关系状况的了解更加具体和细致,不仅界定了农村的阶级结构,而且具体分析了各阶级的阶级构成,增加了量化的指标。如以收租数量的不同,把地主分为大地主、中地主和小地主;以贫富程度不同把农民分为富农(有余钱剩米放债的)、中农(够食不欠债的)、贫农(不够食欠债的)、雇农(长工及专门做零工的)[6]。1933年10月,由毛泽东起草,并经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通过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以及《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献,为农村各阶级划分制定了更加明晰的标准,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农村阶级关系建构体系的基本形成。经历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替代政策之后,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开始逐步恢复没收封建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并于1946年5月4日和1947年10月10日,相继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针对老解放区、半新解放区和新解放区的不同情况提出了土地改革和阶级划分的不同的指导性原则,延续、补充和完善了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至此,中国共产党完成了对中国农村阶级关系的系统性建构。

二、建构农村阶级关系的三个基本维度



中国民主革命的实践验证了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的理解。而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农村阶级状况的深入调查,不仅对分析农村阶级状况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对建构农村阶级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性指引。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农村阶级关系的建构体系是通过三个基本维度来完成的。(一)生产关系维度。根据人们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不同位置进而界定其阶级属性,是中国共产党建构农村阶级关系的核心维度。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7]。人们在生产中结成的这种“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就是“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8],并认为阶级的划分从根本上讲是以生产短缺为基础的,“只要当社会总劳动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就是说,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9]。从根本上讲,阶级的存在需要从人们对社会剩余产品的占有逻辑中寻求答案。马克思的结论是,人们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拥有了占有社会剩余产品的权利。因此,列宁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10]中国共产党根据对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分析理论的理解,对生产关系作了更加简洁通俗的表达。中共中央在《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中指出,“人们为着要进行生产,就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彼此发生一定的相互关系,否则就无法进行生产。因为人们的生产从来就是社会的生产,不能孤立地进行生产。这种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就是社会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财产的所有权关系”[11]。在近代中国,农村财产所有权关系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土地占有的不平等。毛泽东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通过对井冈山、闽西等地农村土地占有情况的典型调查,认为旧中国,大约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约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及其他劳动人民总共只占有20%-30%的土地[12]。此后,这一结论一直被中国共产党所沿用。这种少数人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绝大多数人被迫为少数人劳动的状况,是社会爆发矛盾和冲突的根本原因,不仅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必然导致激烈的阶级对抗。中国共产党农村阶级关系的建构正是根据人们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不同位置,把占有大量和较多较好土地的人群划定为地主或富农,占有较少土地或全无土地的人群则分别不同情况划分为中农、贫农或雇农。(二)剥削维度。剥削维度是由生产关系维度派生而来的。中共中央在《关于土地改革中各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中,对生产关系与剥削的关系作了具体的阐述,由于“少数人占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多数人丧失或只有很少的生产资料”,从而导致多数人被迫地为少数人劳动,并领取少量的报酬,作为生活来源。相反,少数人的财富则是靠对多数人的剥削而获得的[13]。由此可见,生产资料由少数人占有的非正当性,并不在于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本身,而在于“人们对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使用状况如何”,是自己亲自劳动进行生产,还是利用那些丧失生产资料或者缺乏生产资料的人们为其进行生产[14]。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是否凭借着这种占有关系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换言之,在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非占有者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剥夺关系,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富有是否是以生产资料的非占有者的贫穷为代价,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就证明剥削的存在。在近代中国,地主和富农凭借着占有大量的土地和农具及资金的优势,其全部收入来源或大部分收入来源,是以对佃农和雇农的剩余劳动甚至是必要劳动的无偿占有为前提的。在农村,存在剥削行为的除了地主和富农以外,还有少数中农。为了把三者加以区分,中国共产党在把剥削作为建构农村阶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维度的同时,对剥削的实际情形规定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性条件。在这些限制性条件中,有两点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一是剥削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二是剥削的持续时间。依据上述条件,地主与富农的区分在于,地主的“全部收入”均来自于剥削,富农的“主要收入”或大部分收入来自于剥削。此外,按照相关规定,相对于地主和富农的剥削标准较易把握,富农与中农的区分则要复杂得多。在一般情况下,剥削收入超过其家庭总收入的四分之一,且连续这种生活3年以上(以民主政权建立为起点往前推算)者,即为富农,否则为中农[15]。在中农中具有轻微剥削情形的多为富裕中农。富裕中农与富农的区别界限在于,首先确定富裕中农是中农的一部分。富裕中农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其生活水平高于普通中农,二是存在轻微的剥削,但其剥削收入不超过全家一年总收入的15%;或者其剥削收入所得虽然超过其全家总收入的15%,但不超过30%,而群众不加反对者,此类情况仍应定为富裕中农。此外,尽管剥削程度与富农相当,但剥削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亦应按富裕中农论定[16]。解放战争时期,“轻微剥削”的标准由不超过家庭总收入的15%提高到25%[17]。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则应分别情形具体对待,如,其他情况与富农相同,但是因为缺少劳动力,以致生产资料长期不能完全使用,因此生活困难不及一般中农,并连续3年以上者,则不应定为富农,而应按具体情况定为中农或其他农民成分。这其实是增加了一个生活水平的衡量标准。又如,其他情况与富农相同,但其占有的生产资料不超过中农者,亦不应定为富农,而应定为其他农民成分。这实际上又增加了一个生产资料的平均占有量的标准。

(三)劳动维度。劳动维度是与剥削维度相对应的一个维度,这一维度界定的是获得收入的具体方式和手段。与剥削维度一样,劳动维度也有一些具体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包括,是否有劳动,劳动时间和劳动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等等。根据劳动维度,地主与富农的重要区分标准是“是否有劳动”,即其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参加劳动。富农与中农的区分则决定于其参加劳动的时间和劳动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例如,雇主的劳动力少于雇工的劳动力,无论有无其他剥削均为富农;若雇主的劳动力与雇工的劳动力相同,而无其他剥削者,则为中农;雇主的劳动力多于雇工的劳动力一倍或不足一倍者,其他剥削收入不超过其家庭总收入的八分之一者为中农,否则为富农;雇主的劳动力多于雇工的劳动力一倍以上者,其他剥削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的四分之一者为中农,否则为富农[18]。衡量是否参加劳动的标准是,“在普通情况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主要劳动的,叫做有劳动”。但在特别情形下则应结合剥削程度和家庭生活水平等其他标准作具体处理,其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大地主,家中虽有人从事主要劳动,但地租、债利的剥削量很大,人口少,人均剥削程度重,则仍应定为地主;相反,如人口多,人均剥削程度并不重,只要家中有从事主要劳动的,就应定为富农。二是按剥削情形应属地主,但家庭人均生活水平并不高,例如过去是富农或中农,但到革命前数年因家庭变故,突然丧失劳动力,不得不把土地全部出租或雇人耕种。此类情况则不应划为地主,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定为相应的农民成分。此外,大家庭(15口人以上),家庭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从事主要劳动方为有劳动,可定为富农,否则定为地主[19]。根据以上三个维度,中国共产党把农村的全部社会成员划分为五个基础性阶级,分别是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其中,地主的衡量标准是,“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富农的划分标准是,一般都占有土地,“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还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富农的主要特点是,“占有比较优裕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地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中农的划分标准包含了几种情况,一类是自己占有土地,另一类是自己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外租入部分土地,还有一类是自己完全没有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自己有相当的工具,其生活来源全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或者主要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个别存在少量雇工的情况。贫农则占有一部分土地和不完全的工具,有的则全无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贫农的特点是仅靠自己拥有的少量土地不足以维持全家人的生存条件,一般都需要租入部分土地,或者少量出卖劳动力。雇农的衡量标准是完全或者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20]。在上述五个基础性阶级中,每个阶级在农村社会的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建构体系以是否存在剥削把地主、富农与中农、贫农、雇农区别开来,前者为剥削阶级,后者为被剥削阶级。同时又以是否参加劳动把地主和富农加以区分,地主自己不劳动,富农自己劳动。富农因其剥削方式和收入来源的差异,又可分为旧式富农和新式富农。旧式富农“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耕畜、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自己参加主要农业劳动,但是经常依靠以半封建方式剥削雇工,或其他封建剥削的收入作为其主要或重要的生活来源”[21]。新式富农与旧式富农的不同在于,其土地除自有外,还租入部分土地从事经营,且“经常依靠以资本主义方法剥削雇工,或其他资本主义剥削的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的主要或重要部分”[22]。各个阶级在生产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着各自不同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倾向,以及作为社会行动者的行为逻辑。

三、农民阶级意识的形成与农村社会秩序的重构



关于近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不同的分析框架和不同的观察视角,其结论是截然不同的。梁漱溟把近代中国农村社会的结构特征概括为“伦理本位,职业分途”[23];费孝通则把近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描述为一种“差序格局”[24]。两人的观察视角存在差异,但结论是一致的,即均不认为近代中国农村存在明显的阶级分化。与此相反,中国共产党运用阶级分析方法观察农村的社会现状,认为近代中国农村社会不仅存在着阶级,而且存在着激烈的阶级冲突和阶级对抗,正是这种阶级冲突和阶级对抗成为政治革命和社会变革的动力源泉。那么,近代中国农村究竟存不存在阶级和阶级分化呢?就事实而言,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回答:一是在近代中国农村,“阶级”是否是一种客观存在?二是这种“阶级”的存在是否被身处阶级结构中的人们所感知?亦即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是否有“阶级”的“存在感”?就前者而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判断阶级是否存在的基本依据,是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是否存在着剥夺和被剥夺的关系。具体而言,在近代中国农村,富人的富有是否是以穷人的贫穷为代价,两者不同的生存状态是否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标准判断,答案显然是肯定的。然而,“阶级”的客观存在和身处其中的人们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就农民而言,近代中国农村阶级对抗的图景显然并没有进入他们的意识层面,或许他们能够亲身感受到广泛存在的社会不平等,却不可能对这种不平等进行“阶级”归因。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没有感知到也不可能感知到“阶级”的存在。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作出解释:首先,农民作为一个“阶级”,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对法国小农的分析同样适合于近代中国的农民。农民生活方式的最大特点是自给自足,因此,尽管小农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联系”。一方面,小农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25]。即农民自身的这种阶级局限性,使它不可能凭借自我意识,由自在的阶级变成自为的阶级。其次,近代中国的文化传统阻碍了农民阶级意识的形成。近代中国乡村社会,人们主要受到三种文化观念的支配,即宗族观念、等级观念和地方观念。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家国同构”,因此,“家”对于人们理解自我和理解社会,乃至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一个个体的社会成员都同时兼具三种身份,即既是家庭中的一员,又同时是家族和宗族中的一员。家庭、家族和宗族既规定了个体所处的位置,又规定了个体的权利和义务。等级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宗族观念派生而来的。一般而言,一个人的权威往往是由其在家庭、家族和宗族中的位置所决定的。“用最简单的话来说,掌握家庭或更大的宗法团体权柄的是辈分排列中那个最年长的男性;长辈对晚辈有支配权”[26]。自然,财富和学识也会成为影响人们在等级秩序中自我定位的重要因素,但这种影响是以隐性的形式存在的,并不具有规范性的意义。卢卡奇指出:“等级意识——作为真正的历史因素——掩盖了阶级意识;从根本上防止了阶级意识的出现。”[27]至于地方观念,一方面是由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决定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维持着一种单调而简单的生活,使人们不必关注自己生产与生活区域之外的世界;另一方面与传统国家的治理机制有关,传统国家“王权止于县政”的治理模式,使乡村处于相对独立和封闭状态,这种治理模式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确保了乡民能够在一个狭小封闭的环境中实现自身的自主循环,因而也会限制人们了解外部世界的欲望。正因为如此,现实中的不平等对于农民来说似乎是自然的、正常的,甚至是合理的。再次,农民对政治的陌生和本能的冷漠。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其社会地位和认知能力决定了政治对他们来说是陌生的。他们除了关心国家的徭役和捐税之外,几乎不会关心任何问题,因而他们对政治持一种本能的超然和冷漠态度。农民对政治冷漠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这种社会地位限制了他们对政治的理解能力,更不用说让他们去把握政治了。由此可见,在近代中国,农民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是这种“客观存在”还仅仅是以自在状态呈现的,并没有被身处其中的人们所感知。在近代中国,农民的阶级意识是通过中国共产党对现实中客观存在的阶级关系的揭示以及农民切身体验土地改革运动实现的。具体来说,这个过程有以下几个环节。

(一)以“耕者有其田”相号召,以贫苦农民解放者的角色赢得农民的信任和支持。如同费孝通所观察到的,近代中国乡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以彼此熟悉为基础的,熟悉使人们获得预见性和安全感。农民的生活经验使他们对所有来自自己熟悉环境以外的人们充满着疑虑和恐惧,因而会产生一种本能的排斥和警惕。正因为如此,彭湃在海丰开展农民运动初期,当地农民对他普遍地抱有一种怀疑和冷漠的态度,直到他脱下长衫,真正融入农民当中,才被接受[28]。尽管如此,农民作为一种潜在的革命力量是毋庸置疑的。在近代中国,农民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恶劣的生存状态使农民“倾向于支持旨在削弱或消灭剥削主体的群众运动”,“并乐意参加那种旨在推翻这些剥削关系的集体行动”[29]。农民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双重性格的阶级,如同亨廷顿所指出的,“没有一个社会集团比拥有土地的农民更保守,也没有一个社会集团比几乎无地可耕或需缴高昂地租的农民更革命”[30]。中国共产党早期开展农民运动的经验表明,要赢得贫苦农民的信任,需要两个必备条件,一是要让农民把中国共产党这个“外来人”看成是“自己人”。二是要让农民相信中国共产党是自己利益的代表者,并有能力改变他们的命运。为此,中国共产党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首先是以“耕者有其田”相号召,抓住贫苦农民最根本最迫切的利益诉求。其次是以“打土豪,分田地”的示范效应影响群众,满足贫苦农民的部分现实需求。再次是发挥积极分子的带头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扩大群众基础。最后是加强对对立面的控制,消除群众的动摇观望心理。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开创了乡村动员的新局面。在这个过程中,贫苦农民逐步意识到中国共产党是自己利益的代表者,是实现自己利益诉求的希望所在,并开始把改变自身命运的希望寄托在中国共产党身上。(二)通过苦难与贫穷归因,化解贫苦农民的道德困境,摆脱宿命论的束缚。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动员和对现实不平等的揭示有效地激发了贫苦农民的革命热情,点燃了他们改变自身命运的强烈希望,但是受传统价值观念的支配,他们无法真正理解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革命改变财产关系的内在逻辑。在农民看来,地主、富农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更多的还是一种合法获得。韩丁在张庄土改中观察到,许多人认为,“如果地主的土地是合法购置或祖上传下来的,就应当交付租子”。在农民的思维逻辑中,农村租佃关系的合理性似乎是不言自明的,“要是地主不把土地租给我们,我们就得挨饿”。他们丝毫不怀疑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本身的非正当性,他们关心的仅仅是租佃契约和雇佣契约是否得到有效遵守,“我给地主干活,人家管我饭吃,年底还给工钱,这都是说好了的。要是年底不给工钱,或者不给饭吃,我可以告他”[31]。中国共产党用以改变农民这种习惯思维的有效方法是进行苦难和贫穷的归因,用算账的办法使农民弄清“谁养活谁”的问题。关于封建土地占有关系的不合理性,彭湃早在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不久就进行过深刻揭露,在当年11月18日召开的海丰县工农兵代表大会开幕式的演讲中,他指出:“要明白土地是天然的,因被地主资本家霸占,所以我们连一点田也没有。”农民只有推翻私有制,推翻维护不合理制度的国民党政府,“打倒反动军队!杀尽土豪劣绅大地主![32]”才是获得解放的唯一途径。彭湃的揭露无疑是深刻的,但对农民来说,理解起来仍有很大困难。后来在土改中创造的算账方法,根据农民的理解能力,直观具体地解释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情形,对于转变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唤醒他们的阶级意识起到了其他宣传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工作队首先会询问农民种地主多少地?每年缴多少租米?然后提出租米应不应该缴的问题。农民最初会认为租是应该缴的,因为田是地主的。这时再进一步追问,地主的田是从哪里来的?农民的回答是,田是用钱买的。继续追问,地主买田的钱是从哪里来的?经过这样一连串环环相扣的追问和启发,就可以把贫穷的根源给挖出来。贫苦农民终于明白,原来“羊毛出在羊身上,地主买田的钱原来也是农民缴的租米”[33]。通过算账,农民逐步化解了因无偿分配地主土地而产生的道德困境,摆脱了宿命论的束缚,阶级意识得到有效唤醒。(三)通过诉苦和批斗大会等仪式性的活动,激发农民的阶级仇恨,巩固和强化农民的阶级情感。算账用一种通俗化的经济学原理解释了“土地回家”的合法性逻辑,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的传统思维,但是这种改变毕竟过于突然,尤其是阶级斗争的思维逻辑远远超越了农民以往的全部生活经验。就农民的大多数而言,无偿分得土地是他们所渴求的,由此所产生的道德困境也可以化解,但是受邻里、宗族、等级等传统观念的束缚,要他们接受原来的雇主和佃主是他们势不两立的阶级敌人的事实却并非易事。因此,借助于某种仪式,通过一种情境体验来排解这种情感障碍,就成为强化农民阶级意识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防止“和平土改”的重要手段。这种仪式就是诉苦和对地主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如果说,算账所揭示的是不为农民所知的地主对农民的所谓“合法剥夺”的话,诉苦则旨在揭露地主通过巧取豪夺对农民合法利益的非法侵占。所谓对地主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就是普遍召开不同规模的斗争大会,对地主的罪恶进行公开集中的控诉和批判。对地主的批斗大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在不同的范围内召开。大地主可以召开联村或联区的批斗大会,罪大恶极的地主恶霸甚至可以召开全县范围的批斗大会,但更多的批斗大会是在本村举行。批斗会成功的关键是营造出台上和台下的互动效应。会议主持人负责在总体上掌握会议的气氛和群众的情绪,积极分子则在台下组织群众发言,带领群众呼口号,鼓动斗争情绪。通过与地主面对面的斗争,使贫苦农民感受到团结的力量,增强了自信心。(四)通过划分阶级的具体过程,进一步强化农民的阶级认知。土地改革运动承担着政治和经济的双重使命,在政治上,通过揭示现实中的不平等,寻找潜在的社会行动者,并由此划分出不同的阶级阵营;在经济上,则旨在解决土地的高度集中与占有关系的不合理状态,满足贫雇农的利益诉求。从本质上讲,土地改革是对人们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进行重新分配的实现途径。划分阶级的一般步骤是先由区或区以上干部组成的土改工作队,指导帮助乡村行政干部、乡村贫农团和农会的积极分子,根据划分阶级的标准,对选定的村庄进行具体的阶级划分,以此作为实例,“使人们学会正确地划分阶级和决定阶级成分的方法”[34]。此后,划分阶级的工作就可以在面上全面铺开。具体程序是“自报公议,三榜定案”。第一步,由村中所有成员以家庭为单位,根据阶级划分的标准申报自己的阶级成分,然后由本村贫农团全体会议对每个家庭的申报成分逐户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张榜公布。第二步,根据对第一榜的反馈信息,再由本村农会全体成员逐一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张榜公布。第三步,将二榜结果及反馈意见付诸本村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最后,把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评定结果送报乡政府或相当于乡的村政府审查批准,作为最终定案[35]。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先划出地主和富农,再划分中农、贫农和雇农。这种操作事实上暗含着对阶级结构和阶级构成理解的一种本能的自觉意识。地主和富农与中农、贫农和雇农的区分,涉及的是阶级结构问题。两个结构的划分区分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而在各个结构的内部涉及的则是阶级构成问题。剥削阶级内部根据剥削程度的不同分为地主和富农;在被剥削阶级内部,根据受剥削的程度不同分为中农、贫农和雇农。由于阶级的划分是与财富的重新分配相伴随的,而这种财富的分配又明显具有存量财富再分配的性质,因此,受绝对平均主义的影响和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许多参与者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抬高别人成分,压低自己成分的冲动。加之政策的不够完善及某些政策执行者的工作及认识上的失误,导致在贯彻《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过程中,许多地方发生了“左”的偏向。把部分劳动阶级(主要是中农)错误地划分为地主或富农,在中农占多数的一些老区和半老区进行平分土地,严重侵犯中农和靠自身劳动上升为富农的部分人的利益。中共中央发现上述“左”的偏向后,采取各种措施及时加以纠正,保证了党的正确阶级路线的贯彻执行。划分阶级关涉个人和家庭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理所当然地受到每个人的高度关注。因此,划分阶级的过程是一个人人参与的过程,没有人能够、也没有人愿意置身事外。通过划分阶级使每个人对阶级划分的标准有了充分的理解,并因此对自己有了初步的阶级定位,因而划分阶级的过程也就成为普及阶级知识、强化阶级意识、实现阶级认同的过程。(五)对农民进行组织整合,通过建立各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培养农民的团体精神和阶级共同体意识,使农民在新的组织系统中获得阶级归属感。农民是保守的,也是现实的。在影响农民参与土地改革运动的各种因素中除了传统的观念之外,更为现实的考虑是“怕变天”,怕得而复失,即对未来缺乏安全感。他们需要中国共产党对因土地改革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改变提供一个有力的承诺。在农民看来,这个承诺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军队和政权组织。而中国共产党更加明白,只有农民自身组织起来才是保卫胜利果实的切实保障。因此,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注意发展各种群众组织,利用这些群众组织推动土地改革运动的开展,从贫农团到农民协会,再到分别以青年、妇女、儿童等为不同动员对象的各个界别的组织,直到成立和健全党的地方组织并建立地方政权。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把农民充分动员和组织起来,而且使他们从切身体验中认识到组织起来的力量,并由此获得一种阶级归属感。随着各种新型社会组织的建立,传统的社会秩序遭到了根本性的颠覆。传统以宗族等级为纽带的社会共同体,被以阶级为纽带的社会共同体所取代。而随着阶级归属意识的形成,农民的政治情感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种转变的重要标志是,农民逐步开始由对家庭—家族—村落共同体的忠诚,转变到对贫农团—农会—地方政府—中国共产党的忠诚。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农村阶级关系的建构对于中国近代社会的历史演进具有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双重意义。就前者而言,中国共产党借助于农村阶级关系的建构,成功地唤醒了农民的阶级意识。阶级意识的觉醒充分激发了农民的革命潜能,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不竭的动力源泉。就后者而言,由于阶级关系对传统宗法关系的全面取代,乡绅权力体系土崩瓦解,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传统社会秩序被颠覆性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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