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封丽霞 | 新中国法治道路的逻辑展开——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为线索

点击上方“蓝色字”可关注我们!
A

BSTRACT

摘要


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判断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历史方位的重要依据,能否正确认识和判断社会主要矛盾又关乎法治事业的全局。不同“质”的社会主要矛盾,需用不同“质”的思维与方法加以解决。在不同时代背景之下,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和判断不一样,党和国家用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目标与方式亦实现整体性转换,法治建设的地位与功能往往也大相径庭。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与判断的三次历史性演变,新中国法治亦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过渡时期法制”到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法制”,再到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党的十八大之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过程。




K

EYWORDS

关键词


社会主要矛盾;社会主义法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A

UTHOR

作者简介


封丽霞(1973-),女,江西南昌人,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F

 OUNDATION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党领导立法的实现方式与路径研究”(17BFX016)。




引言



社会主要矛盾的演变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关键变量,也是特定时空条件下国家治理模式变迁的直接动力。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要矛盾理论也是对当代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现实矛盾问题的高度理论概括。能否科学认识和判断社会主要矛盾关乎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毛泽东精辟指出:“对于矛盾的各种不平衡情况的研究,对于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的研究,成为革命政党正确地决定其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战略战术方针的重要方法之一”。[1]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2]“我们党在每一个发展时期,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准确判断社会主要矛盾,作为制定路线方针的根本依据。”[3]换言之,党和国家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工作与目标任务是根据其所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而确定和展开的。

社会主要矛盾决定着社会发展的目标与方向,也是国家法治发展的深刻动力。在不同时代背景之下,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和判断不一样,党和国家用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目标与方式也会实现整体性转换,法治建设的地位和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从过渡时期到改革开放时期再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与判断经历了三次重大转变。在法治领域,亦经历了一个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过渡时期法制”到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法制”,再到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党的十八大之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演变过程。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历史逻辑以及受其深刻支配的新中国法治发展进程,对于我们科学认识和把握当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内涵及其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关联,探寻新时代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法治方式和路径显得尤其重要。


一、奠基与开创:从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过渡时期的法制(1949—1978)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进入到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从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过渡的历史时期。在这个特殊的时期,中国人民与“三座大山”以及国民党残余势力的斗争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为此,中国共产党侧重于从国内阶级矛盾的角度来认识社会主要矛盾,破旧与立新、革命与建设的任务并存。过渡时期的法制建设既不同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也不同于后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其特点在于:

首先,过渡时期法制是以废除旧法为前提并且用法制形式来确定革命成功、无产阶级获取政权的事实的一种法制发展类型。革命是对旧的生产关系和法制秩序的全盘否定。无产阶级不可能通过旧的法律体系获得政权。这是因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奴役他们的政治工具不能当成解放他们的政治工具来使用。”[4]毛泽东指出,“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5]因此,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6]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毛泽东指出,其重大意义就在于“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7]



1954年国庆节,游行群众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型通过天安门 图片来源:人民网

其次,过渡时期法制肩负着创设全新的国家制度与社会秩序的任务。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新中国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国家转变的过程。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奠基与开创时期。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初步建构了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提供了根本法保障。除宪法之外,这一时期还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土地改革法、婚姻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一大批法令。这对于建构一种全新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生活有着积极的制度开拓意义[8]。

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新中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次划时代变革,也促使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发生根本性转变。党的八大对当时中国国内主要社会矛盾进行了描述与判断,即“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我国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这一矛盾的实质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9]。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已经深刻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任务完成之后,社会矛盾重心必然会从“阶级矛盾”变化为“人民内部矛盾”、从“人民群众的直接行动”转向“完备的法制”。工业国家建设、经济文化建设的任务将接踵而至和全面展开,国家治理方式和社会管理手段必然相应发生转变。此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被迅速提上议事日程并成为确立国家治理秩序的重要先导和保障[10]。

1956年,毛泽东在给黄炎培的信中写道,“社会总是充满了矛盾。即使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不过矛盾的性质和阶级社会有所不同罢了。既有矛盾就要求揭露和解决。有两种揭露和解决的方法:一是对敌我之间的,一种是对人民内部的。前者是用镇压的方法,后者是用说服的方法。”[11]1957年,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文章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例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就此,毛泽东提出在“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的情况下,应“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界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12]

随着1957年整风运动开始,由于对国际形势和国内阶级斗争作了过于严重的估计,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重新被认为是当时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同年9月,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13]。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强调“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为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主要矛盾”,因此要“以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14]。由此,党的工作重心开始转向阶级斗争并导致其严重扩大化。法律虚无主义主导了党内关于法制建设的认识与主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全面停顿,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被撤销,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长时期无法正常工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受严重挫折、陷入长期停顿与混乱状态。

综上所言,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领导全国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在建立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的同时,也开创了独立自主的现代国家制度体系,以宪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尽管还未能成功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但为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奠定了根本制度基础,为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了历史教训和宝贵经验,因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开放:从社会主义法制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1979—2011)



(一)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与法制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历史性地实现了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把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理论运用于指导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他指出:“现在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步伐。……这场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15]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必须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6]这个重大决议适应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成为中国共产党在之后30多年的时间确定执政目标和国家发展战略的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最根本的拨乱反正。”[17]

在科学判断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之后,中国共产党逐步明确改革是发展生产力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改革尽管被称为“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但其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之下的经济、政治和其它方面的体制变革,而不是对已有体制的根本性否定与革命性变革。“中国的改革是成功运用唯物史观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典型范例,同时也是根据改革的实践丰富发展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典型范例。”[18]在大力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得以迅速恢复与发展。“邓小平不仅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总设计师。”[19]他语重心长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0]关于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邓小平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抓”的方针,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为了尽快结束国家法制工作停滞多年之后形成的混乱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1]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专门指出,“在这七个重要法律中,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也更为广大群众所密切注意。各级党委、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充分认识到,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22]在这个指示中,第一次有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提法,并且明确将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上升到关系党和国家信誉的高度来强调。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八二宪法”,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的大政方针和成功经验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和巩固下来,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1987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开幕。图为邓小平、李先念步入大会主席台。

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为解决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就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23]围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方面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党的十四大确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之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正式确立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重申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24]。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25]。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继续指出“两个没有变”,即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26]。显然,自1981年以来,党的历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都秉承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论断,并且采取了正确的社会主要矛盾处理方式,我国法治建设迎来了长期的繁荣和发展。

1996年,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提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27]。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领导人民建设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8]。同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并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原则[29]。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宪法形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必然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完善。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党“依法执政”,即“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30]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且从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等方面对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与要求进行了系统阐述。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民主法制的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人民权益得到尊重保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之首。在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提出10年之后,党的十七大在更高层面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全面与深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2012至今)



(一)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推动法治进程

社会主要矛盾的演变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中国共产党关于法治建设的认识也是在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推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实践中逐步明晰和深化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走过的不平凡历程的基础上,深刻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31]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对依法治国进行研究和部署,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党执政兴国的根本性问题”。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遵循依法治国原则。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性命题。

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经济基础内部有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人民的需求也因之发生结构性变化。这种变化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使得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从量变到质变的深刻转变。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其主要依据就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基本判断。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方式和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高品质的法治建设成为新时代的强烈需求。“社会主要矛盾的这个转化折射在法治领域,即表现为法治领域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高标准法治需要与现行法治供给能力不足以及法治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使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的方位更精准、重点更明确。”[32]就此,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二)改革与法治成为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路径

社会主要矛盾的每一次转变,都会带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主题的历史性转变。“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90多年历史表明,主要矛盾决定主要任务,社会主要矛盾与党的主要任务之间应该是因果一致的关系。”[3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明确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居于统帅地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离不开法治的强大保障作用,都需要从法治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制度化方案。习近平总书记这样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其他三个全面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34]

改革与法治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两大主题,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将贯穿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化解的全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适应我国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变化来推进社会发展”;“把社会基本矛盾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才能全面把握整个社会的基本面貌和发展方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调整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完善上层建筑。”[35]在总结改革开放40多年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之上,中国共产党形成了更为清晰的法治发展思路,也更为注重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明确对各项法治改革进行全方位部署。即,“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改革。”[36]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37]



(三)以法治的全面均衡发展化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难题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转变使得解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聚焦点,也成为推动中国法治全面均衡发展的强大动力。与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存在大量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相适应,法治发展必然也存在诸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难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同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38]

法治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在很多时候相互作用、交叉叠加在一起。不平衡主要是指法治发展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关系上,不充分则更多体现在法治发展的总量、效益和质量上。其中,法治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更为宏观和具有决定性意义。只有解决好发展不平衡问题,才能实现更充分的法治发展。法治发展“不平衡”,主要是指我国法治发展在城乡、区域、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衡,法治系统内部的发展不全面与结构不平衡,以及法治与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不匹配、不同步问题。

法治发展“不充分”,主要是指法治建设本身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常表现为法治发展的总量、质量和效益的不够充分。简言之,我国法治发展的规模和数量虽已取得巨大成就,但发展的质量与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人民不断增长的对社会安全、公平正义、权利救济的需求之下,建立法治平衡发展、协调发展的理念,提升法治发展的质量与系统合力应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聚焦点和着力点。首先,要实现法治系统内部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均衡和协同发展。其次,要实现法治系统与外部系统的均衡发展。依法治国既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整体推进,又涉及党的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为此,要坚持“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39],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系统布局与整体优化。


四、回顾新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几点启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经历了三次历史性转变。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政治层面的阶级矛盾长时期被认为是社会主要矛盾。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始终表现为经济层面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社会层面的需要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40]。在此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历程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演变以及中国共产党执政主题的历史性转变基本契合。我们可以从中获知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观认识与法治实践的内在逻辑关联,并以此为基础归纳出新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机理:

(一)社会主要矛盾的运动是法治发展的直接动力

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社会基本矛盾是最根本、最基础性的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内在源泉与动力。社会主要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特殊表现,衍生并从属于社会基本矛盾。它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是特定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也是决定该时期国家治理目标与任务的主导因素。“社会基本矛盾是更基础、更宏观、更深层次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是表现出来的、阶段性的、更具体的矛盾。”[41]在社会基本矛盾不可调和的社会,社会主要矛盾表现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社会,则表现为人民的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为此,首先必须对特定时代背景之下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并以此为依据来选择正确的社会主要矛盾处理方式,才能制定出契合中国社会实际需要的每一个历史阶段的法治发展战略,才能广泛动员各政权机关和社会力量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由上观之,由于不同历史时期所要解决的具体社会矛盾的变动与差异,在不同历史时期,党和国家面临不同的社会主要矛盾,因而也决定了法治建设的阶段性和历史的跳跃性特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历史逻辑,不断上升为法治发展的自觉认识并逐步形成系统、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逻辑,进而最终推动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实践逻辑。基于社会主要矛盾发展的历史逻辑,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具有了内在的历史必然性。关于法治建设的主观认识与理论证成,使得中国法治化进程拥有了深刻的可然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进步,又使得中国法治化进程具有了广泛的实然性。只有正确认识法治背后由社会主要矛盾支配的历史逻辑,并上升为自觉的理论逻辑,以此为基础不断推动法治实践逻辑的发展,实现法治发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新中国法治建设才能获得最理想的发展状态。

(二)法治改革与发展须以有效满足“人民的需要”为终极目标和归宿

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人的需要是人基于人的本性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内在动力。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42]。“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生活而已”[43]。马克思主义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出发,将“人的需要”划分为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三个层面,人的需要不断被满足的过程就是人类实践的全部过程。生存需要是保障人之所以为人的最低限度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则是实现人更好地存在,其本质就是人民对更美好生活的向往。从古今中外的经验来看,不断满足“人的需要”理所当然应成为政治活动和社会治理的终极价值目标。亚里士多德在2000多年前就提出,政治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的“优良的生活状态”,国家“最高的善”就是“人群的善”[44]。法国霍尔巴赫指出:“判断政府是否贤明要看它利用国家的土地和财富以及使用民力是否明智合理,使用明智合理就能保障臣民过幸福生活,这个幸福就成了判断政府好坏的唯一依据。”[45]

不断满足人民的需要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理念与最高价值目标。当代中国人的需要结构与需求层次的新变化,构成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现实依据。不管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还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是中国共产党满足“人的需要”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执政目标与任务,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随着中国社会发展的不断丰富与深化。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首要目标是满足人民的生存需要,即物质需要,这也是人民最低限度的需求。因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46]。也因此,通过发展生产力摆脱物质极度匮乏、生产严重不足的状况,甩掉“落后的社会生产”的帽子,解决了绝大部分中国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硬需求”,成为整个改革开放的历史起点。在物质层面的生存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人民又有了更高层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尊严、权利、当家作主等更具主观色彩的精神需求。而这些“非物质化”的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只有通过高质量的法治发展才能不断获得有效的满足。

我们认识到,法治的重大意义还在于对“人民的需要”的内涵与边界进行限定,防止国家公权力与“人民的需要”及不同性质、不同类别“人民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冲突。不管是“人民的需要”还是“美好生活”,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种主观感知,具有无限拓展和超越性的特点,即“人民的需要”和“美好生活”都没有止境、拥有无限可能。然而,对于人民需要以及人民美好生活的满足却是一个受制于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历史性、阶段性范畴。因此,对于“人民美好生活的需求”务必要进行法律层面的规范与调控。这是因为:

首先,人民的需求并不一定都是善的需求[47]。只有正当、合理、有益的需求才是社会发展与人类进步的驱动力。至于何为“善的需求”需要法律进行评价和确认。其次,不同的人民的需求之间经常会发生矛盾与冲突。一个需求的满足有可能要建立在牺牲他人的需求的基础之上。不同需求之间的效力高低与层级也需要法律进行权威性规定。再次,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不能仅仅理解为政府对人民的单向供给和无限制的满足。因此,需要以法治形式对政府供给的责任范围与限度进行确定。最后,规定社会成员对他人美好生活所应肩负的法律义务。每一个公民作为美好生活的追求者,同时也是他人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和供给方。“人民既是提出美好生活需求的主体,也是参与为他人和社会创造美好生活需求的客体。”[48]只有不断为满足他人美好生活需求而依法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的人,才能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三)法治应成为解决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方式

历史唯物主义矛盾学说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充满了矛盾。对于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应采取不同的具体解决和处理方式。一般而言,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主要有两种方式:对于不可调和的对抗性矛盾,只能通过革命和斗争的方式实现矛盾的彻底解决。对于人民内部矛盾等非对抗性矛盾,不需要颠覆性、根本性的革命来解决,而主要通过基本制度框架之内的改革、发展与法治的方式加以解决。只有科学认识和判断当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才能确定我国国家治理的中心任务。也只有找到正确的矛盾处理方式和方法,才能明确我国国家治理的行动指南。即使我们对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正确判断,但是如果在解决和处理社会主要矛盾的方式方法上出现了误判,我们的各项事业也会出现曲折甚至是停滞、倒退。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49]随着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由阶级矛盾到人民内部矛盾、由对抗性到非对抗性矛盾的根本性转变,中国共产党也与时俱进地调整社会矛盾处理的理念与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深刻认识到解决当时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因此通过改革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把大量社会矛盾的解决和处理纳入法治轨道,为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通过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来解决复杂的问题和矛盾。党的十八大之后,明确提出包括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治国理政整体思路,着重强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在此过程中,我们实现了中国社会发展主题和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转变。

通过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法治方式与改革方式都属于社会进步的改良方式。法治方式所需要付出的社会成本是最低的,是平和的不断纠错的理性方法。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是社会转型的主要标志之一。”[50]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决定了,不能仅用经济建设的方式来化解,而是需要普遍运用法治建设的方式。人民内部矛盾虽然是建立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如果处理方式不当也蕴含着进一步激化的可能。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之下,社会主要矛盾通常以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权力与公权力、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具体矛盾形式表现出来。如果民众与政府以及民众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不能纳入法治轨道以制度化程序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势必造成大量具体的社会矛盾的堆积,并容易形成社会秩序与稳定的巨大隐患,甚至有可能把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发展成为对抗性的矛盾。对此,毛泽东指出:“根据事物的具体发展,有些矛盾是由原来还非对抗性的,而发展成为对抗性的”[51];“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52]

“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决定着法治的发展模式,而法治发展深度和广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主要矛盾的破解。”[53]法治要成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方式,不仅要通过科学立法将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国家制度层面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矛盾;而且要以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将这些具体的法律矛盾加以疏导和化解。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必须以科学立法的形式将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确认为法律上的权利,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通过完善公众参与、教育公平、平等竞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满足社会各界的多元化权利需求。第二,通过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通过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及法定职责必须为等法治原则的落实真正把国家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而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非法干扰与侵害。第三,通过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为公民提供有效便利的法律救济渠道,使得人民的合法诉求能得到有效表达,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四,通过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培育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主要在法治框架内化解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从而防止具体的私权纠纷和民间矛盾转化为普遍的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67.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1.

[3]中共中央宣传部.新时代面对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8:25.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18.

[5]毛泽东选集(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35.

[6]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G].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21.

[7]毛泽东选集(第6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28.

[8][10]俞敏声.中国法制化的历史进程[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7:131-139,188-190.

[9]罗平汉.中国共产党执政历程(第二卷)(1949-197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500.

[11]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584-585.

[12]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66-770.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606.

[14]郑谦,张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7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45.

[15]邓小平文选(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35-136.

[16]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N].人民日报,1981-07-01.

[17]邓小平文选(第3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1.

[18]庞元正.中国改革对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运用与发展[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0,(1)

[19]李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和基本构成[J].中国法学,2015,(5).

[20]邓小平文选(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6-147.

[21]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2.

[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57.

[2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2.

[24]十五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110.

[25]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8.

[2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4.

[27][28][29]江泽民文选(第1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11-513,644,28-29.

[30]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9.

[31][34][3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8,15,10.

[32]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飞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6).

[33]常春,张荣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探索及启示[J].思想理论研究,2015,(2).

[35]习近平.推动全党学习和掌握历史唯物主义  更好认识规律更加能动地推进工作[N].人民日报.2013-12-05.

[36][39]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37]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75.

[40]盛明科,蔡振华.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要矛盾与党治国理政主题的关联性分析[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8,(4).

[41]周海荣,何丽华.马克思主义社会矛盾理论视域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J].社会科学,2008,(4).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30.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18-119.

[4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

[45][法]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M].陈太先,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64.

[4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6.

[47]郭栋.美好生活的法理观照—“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与法治现代化”高端智库论坛述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4).

[48]刘须宽.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原因及其应对[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11)

[4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50]陈金钊.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主要矛盾[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8,(9).

[51]毛泽东选集(第1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35.

[52]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64.

[53]龚廷泰.人的需要、社会主要矛盾与法治保障[J].法学,2018,(8).



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

学报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Chinese Academy of Governance)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刊权威期刊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