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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鹏华 王天义 |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朱鹏华 王天义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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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TRACT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实践上从“几乎为零”到“半壁江山”,理论上从“外部补充”到“内在要素”,我国民营经济在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交替螺旋上升的演进过程中实现了巨大飞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从“一维”到“三维一体”的深化,民营经济与公有经济也经历了由“二元对立”到“二元并存”再到“二元融合”的演进过程。民营经济内化为基本经济制度的要素,这既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有利于持续地解放、发展和保护社会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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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WORDS

关键词


民营经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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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THOR

作者简介


朱鹏华(1982-),男,山东临沂人,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王天义(1954-),男,河南郑州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F

 OUNDATION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拓展研究”(17ALJ003);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研究(19CKPJ14)”;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资助项目(2019)“党在民营企业发展中 的领导地位和作用研究”。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总结指出:“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1]这一论断明确将民营经济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内在要素”的高度,不仅强调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重要地位,也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做好了铺垫。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做出了新概括,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制度并列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2]。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深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创新和发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理论创新。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由“一维”的生产,扩展为“三维”的生产、分配和运行机制[3],更加全面地凸显了“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重要论断,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性和优越性。

一、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从“几乎为零”到“半壁江山”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国民经济恢复期(1949—1952年)形成了国营企业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商品经济,民营经济获得了短暂的发展。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随之民营经济也基本消亡。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的政策引导下,我国民营经济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几乎为零”到“半壁江山”的发展历程,为我们科学地把握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属性,是如何被党和人民认识并接受,进而深化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在要素,奠定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一)民营经济起步重生阶段(1978—1992年):以个体经济为主要形态。1978年我国国有经济约占56%,集体经济约占43%,其他经济成分几乎为零[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的新征程,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方针。改革率先从农村拉开序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还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使得各种副业和手工业迅速发展起来,进而为个体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城市的个体经济在政策的引导下也迅速发展起来,成为解决就业、繁荣经济、方便生活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之初,民营经济主要是个体经济,因为个体经济无需雇工或雇工很少,在理论上不存在剥削关系。而大量雇工的民营企业被视为剥削的载体而受到质疑,其中标志性的事件是1983年底安徽芜湖年广久“傻子瓜子”雇工超过100人的问题。“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了吗?”1984年10月,邓小平的这一表态代表中央发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号[5]。之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在市场准入方面释放了一些空间,“双轨制”的改革模式让民营经济作为公有经济的补充逐渐发展起来。全国个体经济就业人员从1978年的15万人快速增加到1992年的2467.5万人,年均增长44%;1992年私营企业首次被纳入官方统计数据,达到13.96万户,就业人员为231.8万人。(二)民营经济创业发展阶段(1993—2002年):以下海经商和企业改制为主要特征。1992年初邓小平正式提出“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同年,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提供了确定的理论依据和政策环境。一时间全国兴起了一轮以体制内人群下海经商为特征的创业兴业、发展民营经济的热潮,很多知名大型民营企业都是在这一时期创业起步的。与此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一大批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成为民营企业。1993年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数186万人,比1992年98万人增长了90%,到2002年1999万人,年均增长35%;1993年私营企业23.79万户,比1992年13.96万户增长了70.4%,2002年达到243.5万户,年均增长33.1%。从就业人数来看,1993-2002年个体经济从2939.3万人增至4742.9万人,显然这一阶段个体经济仍然是民营经济的主体,但其年均增长率仅为6.8%,远低于私营企业。

(三)民营经济转型发展阶段(2003—2012年):以科学发展为主要内容。党的十六大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非公经济36条”(2005)、《物权法》(2007)、《企业所得税法》(2007)、“新非公经济36条”(2010)等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民营经济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迎来转型发展阶段。一方面,民营经济在规模上快速发展。从就业人员比重来看,呈现出“公降民升”的态势,2003—2012年民营经济从55.74%增至72.28%,就业人员净增超过1.5亿;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来看,2006—2012年国有和私营分别从32963.39亿元和19267.18亿元增至96220.25亿元和91422.35亿元,年均增长率私营(29.6%)比国有(19.5%)高10.1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民营经济从规模扩张型开始转向规模和质量并重型发展。2012年规模以上工业私营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全时当量和经费分别为 419111.7人年和12465427.4万元,分别是国有企业(162962.8人年、5620812.8万元)的2.6和2.2倍。与此同时,随着《劳动合同法》(2007)、《社会保险法》(2010)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民营经济中劳动所得在提升,劳动者的各种权益也受到了较好地维护。(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主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进入了健康发展的新阶段。在新发展理念的引领下,强调各种经济成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进一步地放开市场准入,全面消除针对民营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和各种隐性壁垒。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两个都是”“三个没有变”,并亲自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商事制度改革、转变自身职能、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弘扬企业家精神,出台了“鼓励社会投资39条”(2014)、“促进民间投资26条”(2016)、“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10条”(2017)、“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28条”(2019)等政策,为民营经济规范和健康发展营造了更加理想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当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6]民营经济占我国税收总量、GDP比重、科技投入和创新成果、城镇劳动就业、企业数量等比重都超过“半壁江山”,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

二、民营经济的理论定位:从“外部补充”到“内在要素”


改革开放是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统一,民营经济的发展也是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螺旋上升共同演进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从“外部补充”,到“共同发展”“两个毫不动摇”,再到“内在要素”,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中大致经历了四次突破。(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探索阶段(1978—1991年):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外部补充”。改革开放之初,随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回归,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推行,城乡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换的兴起,个体经济逐渐发展起来。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7]这一论断突破了公有和私有的“二元对立”,但仍然坚持公有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仅将民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外部补充”。随后,党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强调,鼓励城乡个体经济作为“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适当发展,并强调其对繁荣城乡经济,解决城乡剩余劳动力就业,以及方便城乡居民生活的重要意义。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8]这不仅标志着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取得了合法地位,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上开始突破“公有制等于社会主义”的教条。个体经济的恢复在理论上并没有引起过多的争议,而存在大量雇工的私营企业的出现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争鸣。对此,最初党中央采取了“看一看”的方针,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群众的实践创新。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允许和鼓励私营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9]随后,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又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载入宪法。将私营经济确立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补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飞越,这标志着公有和私有“二元对立”的彻底突破。总体来看,这一时期我国民营经济处于起步重生阶段,在理论上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并不统一,“姓社、姓资”和“公有、私有”的“二元对立”仍属于破而未立的状态。(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阶段(1992—2001年):民营经济与公有经济“共同发展”。1992年初邓小平的“南方谈话”,从根本上解决了“姓社、姓资”的问题,再次解放了思想,深化了对改革开放的认识。这也为民营经济纳入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之内,与公有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同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0]这标志着公有制和私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内“二元并存”的确立,民营经济与公有经济初步明确了“共同发展”的格局,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制度化的开启。随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并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11]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继续强调“共同发展”的方针,国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2]。这是首次将民营经济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纯的“必要补充”,并将“共同发展”从过去的“方针政策”提升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阶段(2002—2012年):民营经济与公有经济“两个毫不动摇”。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强调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13]。此时,民营经济从经济、政治、社会层面上都获得了认同,“两个毫不动摇”“一个统一”“两个一切”的提出,从根本上消除了公有和私有“二元对立”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共同发展 “二元并存”的定位,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为民营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14]这不仅在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拓宽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还深化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具体内涵,也为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指明了方向。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载入宪法,同时宪法首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是民营经济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的必然结果,也进一步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随后的“非公经济36条”(2005)又特别强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15],《物权法》(2007)又明确强化了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中小企业29条”(2009)、“非公经济新36条”(2010)、“小微企业29条”(2012)等又进一步扩大了民营经济的投资和经营空间。党的十七大和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定位,保证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均能平等获取资源、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可以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阶段,从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到建立健全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民营经济的理论定位逐渐清晰。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化阶段(2013年至今):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经济新常态经济发展下行压力下,民营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新问题,民营企业家的投资经营预期和信心受到一些影响。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和国家对民营企业的地位、作用、方针和政策都没有变,并且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发展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在功能上,明确“两个都是”的定位,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产权保护上,提出“两个不可侵犯”的要求,即“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政策激励上,强调坚持“三个平等”,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16]。这些论断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理论和制度上置于平等的地位,标志着已经开始突破“二元并存”的认识,向着“二元融合”的方向演进,进一步激发了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将“两个不可侵犯”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并强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制度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17]。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基本建成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针对机制运行和政策执行上的具体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破除“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弘扬企业家精神,培育工匠精神,让民营企业真正在政策上增强获得感。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这一论断将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标志着在基本经济制度的层面确立了民营经济与公有经济“二元融合”理论定位和实践方向。

三、基本经济制度的深化:从“一维”到“三维一体”


改革开放以来,实践上从“几乎为零”到“半壁江山”,理论上从“外部补充”到“内在要素”,我国民营经济在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交替螺旋上升的演进过程中实现了巨大飞越。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由单一公有制的“一维”,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一维”,再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的“三维一体”。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从“一维”到“三维一体”的深化,其本质就是民营经济与公有经济由“二元对立”到“二元并存”再到“二元融合”,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逐渐定型化,这其中将民营经济内化为基本经济制度的要素是理论创新的关键。(一)“三维一体”的理论创新: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经济制度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基本经济制度是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所有制本质上是通过人对自然的占有关系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着生产的社会性质和生产过程的四个环节,构成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18]。马克思曾指出,“生产者相互发生的这些社会关系,他们借以相互交换其活动和参与共同生产的条件,当然依照生产资料性质而有所不同”[19]。“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20]。由此可见,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制度中的核心,决定了经济制度的基本架构和基本性质。党的十五大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以民营经济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提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很大,前途不可限量。党中央一直重视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一点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21]毋庸置疑,民营经济的发展推动着我国经济制度不断地演进,实践的发展为理论创新提供了现实材料,同时也急需理论创新的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第一次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这一论断也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的突破口,即如何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体生产关系中,增强关于民营经济的制度规定性,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定型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三维一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正是遵循了这一理论逻辑的发展过程。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形式上看实现了所有制、分配制度和经济运行机制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的有机统一。(二)“内在要素”的理论本质:公有与私有、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的“二元融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对未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进行教条式的规划,而仅仅提出了一些科学的设想,并强调这些设想并非一成不变。正如马克思强调:“我们不想教条地预期未来,而只是想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22]恩格斯也强调:“共产主义不是教义,而是运动。它不是从原则出发,而是从事实出发。”[23]一般地,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西方经济学说认为社会主义与民营经济是对立物,相对于公有经济,民营经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分配方式上主要遵从按要素分配,经济运行主要依靠市场的调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创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实践证明,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我国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经济发展之所以能够创造中国奇迹,关键就是成功地将民营经济逐渐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24]因此,在实践和理论上实现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从“外部补充”到“内在要素”,其本质就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从“二元对立”,到“二元融合”,即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确立了公有与私有、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 “二元融合”的理论定位。(三)“二元融合”的理论基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三维一体”的“二元融合”,这决定着我国经济制度的整体架构、基本属性和演进方向。一是所有制结构上的公有与私有“二元融合”,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持续解放、发展和保护社会生产力。这其中也包括各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特别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首次针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混合所有制作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实现形式。实践证明,混合所有制兼有国有经济(公有制)与民营经济(私有制)的功能和优点,通过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公有和私有平等权利、相互融合),可以实现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优势互补(共有和私有功能的相互融合),更好地适应我国开放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二是分配制度上的公平与效率“二元融合”,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现多种分配方式相互融合,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其中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均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初次分配在要素市场化基础上按要素的市场贡献参与分配,再分配由政府主导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进行分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增加了“数字”生产要素,既反映了现代经济活动数字化转型,也凸显了公平和效率的辩证统一。三是经济运行机制上的政府与市场“二元融合”,即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使得市场经济体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四大以来,在实践创新的基础上深化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科学定位,一直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化的核心。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5]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使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充分融合起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这一科学的理论体系既是经济发展实践的经验凝练和升华,也是经济发展实践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26]。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继续推进公有与私有、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向着“二元融合”的方向发展,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也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理论基础和科学指南。第一,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推进“二元融合”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27]实践已反复证明,只有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克服各种艰难险阻,以巨大的政治勇气推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深刻而重大变化,以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第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推进“二元融合”的根本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为了人民, 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要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8]。只有遵循这一根本立场,才能坚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社会主义性质,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才能真正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第三,新发展理念是推进“二元融合”的科学方法论。“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29]“新时代抓发展,必须更加突出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30]新发展理念是一个科学完整、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形成于我国经济制度成熟定型的时代下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统一的基点之上,揭示了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也是推进公有与私有、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二元融合”的科学方法论。第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推进“二元融合”的主要任务。当前我国经济虽然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但供需关系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仍在供给侧,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统一起来,才能不断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推动经济向着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原则。”“同时,要在培育新的动力机制上做好文章、下足功夫,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建设,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活力。” [31]在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基础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和战略目标。“现代化经济体系,是由社会经济活动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32]作为系统工程,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必须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出发,才能彰显其科学性和优越性。因此,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公有与私有、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的“二元融合”,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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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515,517.

[17][24][2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467-473,246-247,4.

[18]洪银兴.现代经济学大典(政治经济学分册)[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268-269,27-30.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486-487.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3.

[21]习近平在广东考察时强调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 把改革开放不断推向深入[N].人民日报,2018-10-26.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4.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91.

[2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58.

[26]朱鹏华,王天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探析[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9,(1).

[2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0.

[2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交出版社,2017:197.

[30]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9-12-13.

[31]习近平.把改善供给侧结构作为主攻方向 推动经济朝着更高质量方向发展[N].人民日报,2017-01-23.

[32]习近平.深刻认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重要性 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焕发新活力迈上新台阶[N].人民日报,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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