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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效羽 | 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法治思维——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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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TRACT

摘要


法治思维是中国共产党在21世纪面向全党正式提出的治国理政思维,是中国共产党人百年成功经验的总结,深深扎根于中国共产党人的百年奋斗史。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看,凡是比较重视法治思维的阶段,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各项事业取得更大成绩的阶段;反之,则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因此,我们要站在更加深邃的历史维度,更加牢固地坚持法治思维,全方位地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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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WORDS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法治思维;中共党史;新民主主义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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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效羽(1983-),男,山东青州人,法学博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政治建设教研室副主任。




法治思维是指运用法治原理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和坚守。中国共产党将法治思维作为对全体党员干部的正式要求始于2012年。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标志着法治思维正式成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将法治思维上升为每个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五大基本思维之一,法治思维在中国共产党政策光谱中的地位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今,所有中国共产党员干部都应当具备法治思维,缺乏法治思维的党员干部不是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这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常识。

法治思维是中国共产党人百年成功经验的总结,深深扎根于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之中,是任何时代、任何地区都应当坚持的正确思维。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看,凡是比较重视法治思维的阶段,往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各项事业取得更大成绩的时代;凡是忽视法治思维的时代,往往是中国共产党各项工作遭受重大挫折的时代。因此,对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法治思维实践的梳理,对于我们更加深刻地树立法治思维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法治思维运用情况研究得很少(注:有关新民主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制建设研究,可参见李林、高汉成:《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民主与法治奋斗的90年》,载《政治学研究》2011年第4期;吴旭红、龙国存:《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载《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9年第3期;宋四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权法制建设及其特点》,载《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等。),本文试图为弥补这个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作出贡献。 


一、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是否存在法治思维?


研究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法治思维,首先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即“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是否存在法治思维”。如果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不存在法治思维,那么所谓“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法治思维”研究就是伪命题。对此,笔者认为,尽管法治思维是中国共产党人在21世纪正式提出的概念,但不能否认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也存在法治思维。如果对法治思维按照广义的诠释,则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一些实践也属于法治思维指导下的实践。(一)狭义的法治思维和广义的法治思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治思维有多种定义,这些定义对“法治”和“思维”的理解大致是相同的,只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法治思维。当前有关法治思维的定义主要体现在三个角度:第一,站在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定义法治思维。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思维,即法律思维,是人们思维的一种方式,具体指从事法治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法律体现的正义标准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1]。这一界定主要是站在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看待法治思维,将法治思维视为法律人士的思维模式。第二,站在党员领导干部的角度定义法治思维。有的领导同志认为,“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2]。这就是将法治思维视为党员领导干部开展工作的思维方式,是站在领导干部角度看待法治思维。第三,站在一般人视角定义法治思维。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思维就是指人类符合法治的精神、原则、理念、逻辑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3], “法治思维是指受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方式”[4],“法治思维是指将法治理念融入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之中的思维模式”[5]等。这些定义方式试图寻求法治思维定义的最大公约数,尽可能确保有关法治思维的定义能够最大限度地适用于多种情形和场合,是法治思维的最一般界定。对此,笔者认为,只要不违背法治价值,对法治思维的界定应当采用更加宽泛的定义。对法治思维的界定比较宽泛,就能将更多的人类活动纳入法治思维的范畴,有利于人们通过不同历史时期的成败比较更加深刻地认识法治思维。反之,如果对法治思维的界定比较狭窄,则会抹杀不少实际上基于法治思维的活动,会将法治思维误解为一种比较新近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在历史长河中认识法治思维,也不利于人们更加深刻和全面地认识法治思维。为此,笔者提出对法治思维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方式:所谓“狭义法治思维”,是指为了建设法治国家而按照法治原理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和坚守。狭义法治思维只有在树立了法治国家的理想和目标之后才会普遍存在。因此,狭义法治思维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出现,是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则是将法治思维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所谓“广义法治思维”,是指一切符合法治价值的认识和坚守。广义法治思维将所有符合法治价值的人类认识和坚守都纳入法治思维范畴,是法治思维的最宽泛定义。广义法治思维不仅存在于法治国家或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而且广泛存在于人类历史各个阶段。

理解“狭义法治思维”和“广义法治思维”,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首先,无论是“狭义法治思维”还是广义法治思维,都必须符合法治价值内核。狭义法治思维和广义法治思维归根结底都是法治思维,都共享一样的法治原理。违背法治原理的意识和坚持,既不是狭义法治思维,也不是广义法治思维。其次,狭义法治思维可以视为比较成熟的法治思维,广义法治思维则包含很多不成熟的朴素法治思维。因此,广义法治思维范围比侠义法治思维的范围更广,但内容质量更加参差不齐。从历史的角度看,广义法治思维很多内容存在于狭义法治思维居于主导地位之前,相当于狭义法治思维的原料和土壤。(二)法治思维的价值内核无论是“狭义法治思维”和“广义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意识和坚守都必须符合如下法治价值。第一,坚持规则的重要性。法治思维首先要尊重“法”的重要性。在广义法治思维语境中,这里的“法”应当进行广义解释,不仅包括正式的法律,也包括各类公开的规则和规定。从这个角度上看,无论是“子产铸刑书”[6],还是刘邦通过公开“约法三章”向老百姓表明自己的政治承诺[7],都坚持公开规则的重要性,都坚持通过制定公开的规则解决问题。这些意识和主张都蕴含一定程度的法治思维,属于古代朴素的法治思维范畴。第二,坚持程序的重要性。程序在中文中有顺序、形式、步骤等含义。在法治思维中,坚持程序的重要性就是不仅重视决定的内容是否正确,也重视做出决定的形式、步骤、载体、方式等是否正确。坚持程序的重要性是法治思维重要的精神内核,正可谓“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苛严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8]。第三,坚持权利的重要性。“权利”是近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概念,有关权利的界定也有多种角度[9]。但权利的核心含义是明确的,就是人的正当诉求。因此,坚持权利的重要性就是高度关注每个人的正当诉求,尽最大可能地满足每个人的正当诉求,而不是无视这些人的正当利益诉求。是不是坚持以保护权利为本,是衡量法治思维是真是假的关键因素。如果不是坚持维护权利,则尽管这种思维方式强调法律和程序的重要性,也不属于法治思维。第四,坚持法律的正当性。古希腊政治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0]。这段话可以视为古代法治思维的体现,也可以视为法治的最低标准,即法治就是“良法善治”。因此,法治思维既要坚持严格服从法律,又要坚持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如果仅仅意识到严格守法而认为法律本身是否正当无关紧要,则不是法治思维。诚然,考查人类历史上特定行为和言论是否属于广义法治思维,无需要求那些行为和言论都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法治价值。但是,违反上述四个法治价值的任何一个,都不属于广义法治思维。(三)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也存在法治思维正如上文所述,法治思维不仅包括指法律专业人士或旨在促进法治的执政者按照法治原理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和坚守(狭义法治思维),也包括一切符合法治价值的认识和坚守(广义法治思维)。从法治思维“坚持法律的重要性、坚持程序的重要性、坚持权利的重要性、坚持法律正当性”四大价值内核看,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也存在广义法治思维。第一,中国共产党成立时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已经在中国传播,中国共产党人完全可以吸收其中的精华为我所用。“法律”“权利”这些概念,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时已经被引入中国[11]。而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家思想,也有一些内容与现代法治思想不谋而合[12]。因此,中国共产党人完全有机会也有能力吸收当时已经被引入中国的法治思想,也完全有机会也有能力在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采取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出广义法治思维。比如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陈独秀就有关于崇尚善法、法律至上、程序正义的论述[13]。这些有关法治的论述用当今眼光看尚显稚嫩,但其价值内核和法治思维的价值内核是一致的。第二,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中也存在法治思维的内容。除了中国共产党个人对法治思想和法治思维的吸收借鉴外,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中本身也包含法治思维的内容。“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是一个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基础的党”[14],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理论指导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特色。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论述中,就有很多符合法治思维的内容。这些内容被中国共产党人拿来运用,也是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具体体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15]“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6]……这些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律的经典论断,是中国共产党法治思维的重要渊源。第三,法治思维本身具有实用性,中国共产党也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更好地实现各项目标。法治思维的实用性是指法治思维不仅是理想主义的理念,也是一种能够帮助人们实现目标的现实主义能力。法治思维的这种实用性,使得中国共产党也需要运用广义法治思维开展革命工作、完善自身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尽管中国共产党不是中国执政党,但中国共产党也在中国各地建立了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组建了地方政权。因此,中国共产党也面临遏制腐败、遏制权力滥用的现实挑战,也需要运用广义法治思维加强自身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对中国共产党而言也不仅仅理论和理念上的要求,也是有效开展现实工作的需要。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思维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指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分期。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这个阶段最大的特征就是紧张残酷的革命武装斗争。在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不是中国的执政党,还时刻面临被当时的执政者暴力绞杀的危险,中国共产党大部分时间都在为生存而斗争。因此,在这个时期,法治思维不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思维模式。尽管如此,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仍旧运用广义法治思维更好地实现了诸多目标。(一)重视通过制定法律推行革命主张通过制定法律推行党的主张,是中国共产党运用法治思维的第一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尽管中国共产党尚不掌握全国性政权,但也建立了不少根据地政权。中国共产党从建立革命根据地伊始,就立即着手将党的重要政策上升为法律加以公布,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推行自己的革命主张。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湘赣边秋收起义的工农革命军到达罗霄山脉中段的井冈山地区开始建立革命根据地。至1928年2月,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基本建成。在当时,毛泽东形容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可谓“一国之内,在四围白色政权的包围中间,产生一小块或若干小块的红色政权区域……党和群众不得不一齐军事化。怎样对付敌人,怎样作战,成了日常生活的中心问题……哪一处没有武装,或者武装不够,或者对付敌人的策略错了,地方就立即被敌人占去了。这种斗争,一天比一天激烈[17]。即使在这种情境下,毛泽东仍旧亲自调研、亲自起草《井冈山土地法》,于1928年12月正式颁布《井冈山土地法》。实际上,在《井冈山土地法》颁布之前,中共中央下发有关于土地革命的《中央通告第37号——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办法”),当时在井冈山进行土地革命主要依据的是这个“中央办法”[18]。尽管如此,“中央办法”只是党内文件,不算法律。毛泽东在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仍亲自主持这一立法工作,恰恰是有意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推动中央文件精神落地。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人的做法,体现了对“通过制定法律推行党的主张”这一工作方法的重视。
图为井冈山红色税收博物馆展出的《井冈山土地法》。张小慧 周宁 摄
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刚刚站稳脚跟时,我们党就坚持通过制定法律推行党的主张。在革命根据地各项工作逐渐走上正轨、革命武装力量日益发展壮大之后,中国共产党就更加积极地通过制定法律推行党的主张。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成立当年,就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12月)等重要法律,凸显了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通过制定法律推行党的主张的重视。(二)通过完善司法程序遏制“冤假错案”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革命根据地之后,立即面临肃清反革命、叛徒和各类敌人的艰巨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缺乏基本的程序制约,就会在这场斗争中出现严重的偏差。“人性之恶”会以意想不到的速度发酵出来,给革命事业带来严重的损失。从中国古代一些农民起义军的兴衰成败看,初步取得地方政权之后能不能确保革命政权中权力运行规范化、制度化,是起义力量是否能够可持续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正反两方面教训,也证明了建立规范化司法程序在革命事业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于1927年底开始在井冈山创建革命根据地。但由于当时根据地内部和外部敌我斗争形势极其紧张严峻,随之就出现了“肃反扩大化”。“逼供信”盛行、大量红军指战员和党员干部被错误地划为敌人,在缺乏基本程序和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被处决,造成大量无法挽回的“冤假错案”、产生了极其惨重的损失(注:对此,中央党史研究室经中共中央审定后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认为:“肃反扩大化的严重错误,特别是肃清AB团和社会民主党的斗争,是严重臆测和逼供信的产物,混淆了敌我,造成许多冤案、假案、错案,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中共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45年4月20日中共六届七中全会通过)也指出:“由于错误的肃反政策和干部政策中的宗派主义纠缠在一起,使大批优秀的同志受到了错误的处理而被诬害,造成了党内极可痛心的损失”。)。如果这种肃反扩大化的势头不能被有效遏制,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事业也很难持续发展壮大。为此,从1931年开始,防止“肃反扩大化”就成了一个紧迫的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地政权开始逐步完善司法程序、试图将“刀把子”的权力关进笼子里。1931年12月1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以下简称《暂行程序》)明确规定,“一切反革命的案件都归国家政治保卫局去侦查、逮捕和预审,国家政治保卫局预审之后,以原告人资格向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或裁判部)提起诉讼,由国家司法机关审讯和判决”“中央区及附近的省司法机关作出死刑判决后,被告人在四十天内得向中央司法机关提出上诉”“在审讯方法上,为彻底肃清反革命组织及正确地判决反革命案件,必须坚决废除肉刑,而采取搜集确实证据及各种有效方法”[19]。这些规定尽管比较简单,但也基本体现了“权力制约”“保障上诉权”“禁止刑讯逼供”“用证据说话”的基本法治思维。尽管在当时的客观环境和主观认识局限下,“肃反扩大化”很难通过一部程序性规定彻底纠正,但《暂行程序》的颁布,有助于遏制严重的“肃反扩大化”情况。《暂行程序》相关内容,也符合法治思维的精神内核,是当时中国共产党人运用法治思维遏制“肃反扩大化”的宝贵努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各个革命根据地内外环境的改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司法建设逐渐规范化、正规化。毛泽东要求,“对于任何犯人,应当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要消灭任何机关团体都能捉人的混乱现象……除军队在战斗时间外,只有政府司法机关和治安机关才有逮捕犯人的权力”[20]。正是因为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司法建设逐渐规范化、正规化,在革命政权建设早期普遍出现的“肃反扩大化”现象没有继续扩大和蔓延,中国共产党走出了古代不少农民起义军出现的“政权刚建立就残酷内斗不止”危险局面。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司法建设,为中国共产党稳定后方治理秩序、稳定党内秩序,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三)率先推进人权保障立法争取民众支持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事业发展,中国共产党不仅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党的主张、完善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权建设,还逐渐运用法治思维指导立法,最大限度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其中最瞩目的领域之一就是关于人权保障立法,中国共产党走在国民党前面,开了历史先河。从1940年开始,山东、陕甘宁、冀鲁豫、晋西北等解放区纷纷实施人权保障立法,这些人权保障立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批人权保障立法,开了中国人权保障的历史新篇章,有利地增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抗日根据地对全国人民的政治吸引力,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政治因素。1940年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颁布《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这份人权保障条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权保障条例,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人民因犯罪嫌疑有逮捕之必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凡人民因犯罪嫌疑有逮捕之必要者,非持有逮捕状不得逮捕”[21]。这些规定完全符合法治理念和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用今天的眼光看也是非常进步的。不仅如此,在《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颁布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东渤海区行政委员会还颁布了《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1943年2月),这是中国第一份地方人权保障条例的实施细则。这份细则规定,“人民被非法逮捕、拘禁者,得由本人或其亲属向该管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声请提审。受声请之机关核准后,应立即通知该逮捕、拘禁机关,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不得拒绝”,“执行逮捕,必要时得当场径行搜索犯人之身体及附近疑有藏匿赃物之场所,此外其他之搜索,非有搜索令不得为之”,“不得专靠口供定案,严禁刑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逼供骗供,违者以刑法渎职,及妨碍自由各条,加重论罪”[22]。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权保障相关规定,将山东省渤海区人权保障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
1940年11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并公布实施了《人权保障条例》,这是我国人民司法史上第一部人权保障法规。
在上世纪40年代,除了《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外,还有《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冀鲁豫边区人民权利暂行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权立法。这些人权保障立法有利地提高了抗日根据地的人权保障水平,为抗日战争胜利后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渤海区认真贯彻执行《人权保障条例》,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办事,不但为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而且为夺取解放战争的胜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解放战争期间,渤海区参军青年16万余人,四大野战军中均有大量渤海子弟兵。参加支前的民工、民兵总计80余万人次……成为华东战场的总后方,对夺取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23]。正如毛泽东所言,即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也不能简单地认为革命就是武装斗争。“着重武装斗争,不是说可以放弃其他形式的斗争;相反,没有武装斗争以外的各种形式的斗争相配合,武装斗争就不能取得胜利”[24]。“党领导人民对敌斗争的策略,必须使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公开合法的法律、命令和社会习惯所许可的范围,从有理、有利、有节的观点出发,一步一步地和稳扎稳打地去进行”[2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运用法治思维的成绩,不能被忽略和遗忘。

三、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法治思维的启示


(一)法治思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经验的总结尽管中国共产党在21世纪正式将法治思维上升为对全体党员干部的执政本领要求,但法治思维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早已有之。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看,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建立革命根据地,就面临如何遏制权力滥用、如何防止党员和群众权利被权力侵害的重大课题。从革命根据地建设开始就面临如何完善司法程序和权利保障机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走过弯路、有过极其惨痛的教训。但是,中国共产党最终还是选择了通过完善司法程序、保障人权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越来越多地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深刻理解法治思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经验的总结,有助于我们走出法治思维的“中西之辩”,更加牢固地在中国大地上坚持和发扬法治思维。毋庸讳言,法治思维有很多内容源于西方国家,但法治思维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共产党对全体党员干部的要求,归根结底还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此形成了强大共识。中国共产党历史告诉我们,没有法治思维、忽视法治思维,不仅无法应对长期执政带来的考验,就连革命根据地初步建立时带来的滥用权力挑战也无法应对。毛泽东在总结革命根据地“肃反扩大化”的沉痛教训时说过:“我们过去在肃反中有很多沉痛的教训,我们这次无论如何不能搞逼供信,要调查研究,要重证据”[26]。这就是为什么要坚持法治思维的最直接现实依据。(二)坚持法治思维不依赖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前,一些党员干部认为坚持法治思维是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的选择,是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的“专利”。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从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坚持法治思维和忽视法治思维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看,坚持法治思维不依赖于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为在任何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都存在权力滥用严重损害干部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风险。坚持法治思维是建立公正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存在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区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运用法治思维和忽视法治思维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表明,坚持法治思维不是富裕地区的事情,也无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要坚持法治思维。坚持法治思维是获取权力之后必须第一时间做到的事情。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抗日根据地之所以率先颁布《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是因为在此之前山东抗日根据地发生了“肃托”(“肃清托派”)运动,导致“党政军干部约300人被杀,先后被捕受审查者达五、六百人,苏鲁豫边区的党组织一度陷于瘫痪,抗日根据地急剧缩小90%以上,地方武装由万余人减少为仅400人,苏鲁豫边区抗日根据地丧失殆尽”[27]。正是因为这个惨痛教训,当时山东抗日根据地各界要求出台人权保障条例,这是山东省率先实施人权立法的直接原因[28]。中国共产党在吸取惨痛教训后,在山东省率先出台《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有效遏制了权力滥用,维护了抗日根据地的基本秩序,使得山东抗日根据地成为日后解放战争的最坚固后方。由此可见,法治思维是一个政党掌握权力之后第一时间要学会的思维方式,并不依赖于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三)在紧急状态下也要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不是富裕地区的专利,也不是只有在日常状态或和平状态才需要坚持的执政思维方式。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仍要坚持法治思维。在紧急状态下,如果忽视法治思维,造成的危害更大。当前,法治工作在一些地方被当成“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事情,一些同志还认为法治是指日常无事时的治理思维,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与国民党等各方敌对势力进行激烈残酷的武装斗争年代,尚能运用法治思维通过立法实施革命主张、完善司法程序遏制“冤假错案”、保障权利争取民众支持。如今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执政党,更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当下,中国正在进行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29],就是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的紧急状态下也要坚持法治思维,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学习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关于法治思维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尤其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坚持法治思维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就能更加深刻地领会“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的正确性,实现历史与现实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理想与能力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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