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忽略系统自动报警未处理,110协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侠客剑 2023-12-15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

舒晴晴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225刑初89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晴晴,曾用名舒琴琴,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高中,原系象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协警员,住象山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诉刑诉[2016]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晴晴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苏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晴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舒晴晴由象山县公安局招录为CK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接警员,在象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大厅负责CK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和日常报警处理等工作。
2016年1月9日5时30分许,在被告人舒晴晴值班期间,励华锋(已判决)潜入象山县石浦镇南屏路58号的正大福珠宝店实施盗窃,该店内CK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先后于当日5时46分27秒、5时46分52秒、5时47分24秒三次被触发报警。被告人舒晴晴接到报警后,因误判为报警系统误报,未按规定及时与珠宝店联系,或及时指令警察出警。当日5时47分49秒,报警系统被励华锋破坏。当日5时53分后,励华锋窃得价值人民币90余万元的黄金饰品离去。
2016年1月,象山县公安局追回全部赃物并归还失主。
2016年3月,被告人舒晴晴被象山县公安局辞退。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舒晴晴向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未对报警正确处置的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晴晴系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过于自信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他人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晴晴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舒晴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舒晴晴被象山县公安局招聘为协辅警,用工性质为合同编制,纳入象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协辅警队伍管理,负责象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CK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处置和日常报警处理等工作。
根据CK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接警员工作职责,CK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被触发报警后,接警员应该进行研判,核实警情,与业主电话联系核实报警情况或者直接指令辖区派出所民警出警核实情况。
2016年1月9日5时30分许,在被告人舒晴晴值班期间,励华锋(已判决)潜入象山县石浦镇南屏路58号的正大福珠宝店实施盗窃,该店内的CK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先后于当日5时46分27秒、5时46分52秒、5时47分24秒三次被触发报警。被告人舒晴晴接到上述CK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因轻信为CK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错误报警,并三次通过控制电脑将CK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声予以关闭,且未与该珠宝店的业主电话联系核实报警情况,也未指令辖区派出所民警出警核实情况。当日5时47分49秒,该珠宝店内的CK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被励华锋破坏,励华锋窃得该珠宝店内的价值人民币923290.31元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镯等黄金饰品172件和黄金手链(3D硬金)3件(价值无法鉴定)及其他黄金饰品若干件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象山县公安局从励华锋等人处追回被盗的黄金饰品174件、黄金戒指1件及人民币23000元等物品,并归还失主。
2016年3月,被告人舒晴晴被象山县公安局辞退。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舒晴晴接到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即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了他是象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教导员,负责象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全面工作,110指挥中心接警大厅里面的接警员是协辅警,就是日常所称的协警,舒晴晴通过象山县公安局招录进入象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担任接警员工作,负责CK报警及日常报警的处理,舒晴晴的劳动合同是和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的。舒晴晴作为CK报警的接警员,根据职责要求,接警员在接到CK报警后,首先要查看报警内容,包括区域、时间等,再综合分析,如果是明显的报警,需要立即指令所在地的派出所出警,进行现场核实,如果不是特别明显的报警,原则上要与业主或者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电话核实。2016年1月9日早上,舒晴晴作为CK报警的接警员,接到CK报警后没有和业主联系,也没有指令辖区派出所出警。后来,象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向协辅警管理中心做了报告,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舒晴晴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事实。
2.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了他是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CK报警部门经理,负责CK报警业务。保安公司安装CK报警系统,需要安装报警控制主机、红外线探测器等设备,并通过用户电话线,将信号输送到象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在110指挥中心,除了接警机之外,还安装了一个控制电脑,电脑上安装了接警控制软件,软件中会存放用户单位的基本资料,包括编号、用户地址、控制主机的电话号码、联系人电话、防区位置。一旦触发CK报警系统,信号就会传输到110指挥中心,在控制电脑上会显示一条红线信息,上面有报警时间、账号、用户名称、事件类型等信息,并且控制电脑会发出“呜呜”的警报声,接警员一般会把报警声关掉,并对报警信息进行处理。老鼠之类的小动物过于靠近探测器,线路不好或者设备故障等问题,这些都会导致报警系统误报。而CK报警系统误报的情况在110指挥中心的电脑显示跟正常报警一致,并不能当场分辨,要按照程序正常出警或者联系用户后,才能对误报进行排除。舒晴晴是象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CK报警系统接警员,是协警,劳动合同和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具体招人实际是由象山县公安局负责,由110指挥中心进行管理。石浦正大福珠宝店的CK报警系统是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装,2016年1月9日5时46分27秒、5时46分52秒、5时47分24秒报警信息是正常的报警,5时47分49秒显示的故障事件,是因为交流电断电或者报警器被破坏等原因造成。后来他听说舒晴晴被象山县公安局辞退的事实。
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了她是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象山县公安局协警招聘是象山县公安局负责,招聘完成后劳动合同是和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警招聘是在公安局招聘好之后,从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部拿去空白合同给招聘的协警签订,合同签好后,分别保管在公安局和保安公司。她知道舒晴晴是在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负责CK报警系统接警的协警,2016年3、4月份的时候,110指挥中心的章某到罗云飞办公室,之后他们叫她过去打印了一份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她听章某、罗云飞说,要解除舒晴晴的劳动合同的事实。
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了他是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部经理,象山县公安系统的协警,形式上跟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协警是公安局自己招录之后,从他们公司拿去空白劳动合同去签订。公安局协警劳动合同的解除跟协警的招录一样,也是由公安局决定解聘后,从他们公司拿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去办理解聘手续的事实。
5.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了他是象山县石浦镇南屏路58号正大福珠宝店的老板,2006年象山县公安局在他的店内安装了一个红外线的CK自动报警系统,该系统直接连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CK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覆盖整个珠宝店,会自动报警,他的珠宝店于2016年1月9日5点36分至5点54分失窃,他打110报警问他店内的报警系统有没有自动报警,110电话里的小姑娘说报警报过的,报警了三次,他的珠宝店失窃了184件黄金饰品,根据进货单失窃价值为人民币130多万元,后来县公安追回了176件黄金饰品的事实。
6.证人励华锋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1月的某天凌晨五点半,他到石浦南屏路香港正大福珠宝店行窃,他在行窃的过程中,店内的报警器响了,他就用撬棒把报警器砸掉,后他在该珠宝店内待了20余分钟,期间,公安机关没有出警,他偷了黄金饰品的事实。
7.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证实了2014年10月24日,舒晴晴与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2016年3月29日,舒晴晴与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8.机构代码信息查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了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的事实。
9.保安公司“CK”接警员工作职责、110指挥中心协辅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证实了“CK”值机员一旦发现报警时,应迅速处置,及时与用户取得联系,如遇真实报警,立即通知用户尽快赶赴报警地点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110”值机民警报告情况以及严禁CK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处置区域报警的事实。
10.主机事件报告,证实了石浦正大福珠宝店在2016年5时46分27秒、5时46分52秒、5时47分24秒的三次主机事件类型为报警,当日5时47分49秒的事件类型为故障事件的事实。
11.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的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950527.51元的事实。
12.情况说明,证实了2014年10月,象山县公安局受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招录舒晴晴为CK报警接警员,签订用工劳动合同,纳入象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协辅警队伍管理,在110指挥中心大厅负责CK报警系统管理和日常报警处理,指令公安局相关单位处置的事实。
13.监控视频,证实了2016年1月9日凌晨励华锋至象山县石浦镇正大福珠宝店实施盗窃的经过。
14.刑事判决书,证实了励华锋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情况。
15.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舒晴晴的身份情况的事实。
16.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舒晴晴到案情况的事实。
17.被告人舒晴晴的供述,证实了2014年10月,她去象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上班,劳动合同是和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由象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进行管理,她负责CK报警接警和日常接警。CK报警是指全象山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安装的CK报警器通过发送信号到110指挥中心的电脑上报警,她再根据报警情况发出指令,电话联系业主或指派当地派出所出警。业主安装的CK报警器被触发后,信号就会传送到110指挥中心的CK电脑上,电脑会发出“嘀嘀嘀”的响声,同时电脑屏幕会弹出报警信息,包括日期时间、账号、用户名称、事件类型、事件描述、来电显示等内容。CK报警的接警一般都是她自己处理,她可以在电脑上直接填出警单下令给派出所,不需要经过指挥中心领导审批。2016年1月9日5时46分27秒、5时46分52秒、5时47分24秒,石浦正大福珠宝店三次报警,电脑上显示CK系统报警,当时震动报警器连续响了2次,她当时主观性太强,认为是误报,就把报警声音按掉了,没有去处理,后来过了几分钟,她刚好在接电话的时候,CK系统又报警了,她又把报警声音给按掉了,等她接完电话,就把这个事情给忘记了,她也没有去处理。按照工作规定,遇到这次报警情况,她应该给业主打个电话,确认一下,如果业主电话没人接或者打不通的情况下,发出指令,下派警单通知石浦派出所出警。2016年1月9日8点左右,她接到石浦正大福珠宝店的报警,珠宝店的老板说他金店里的被偷了价值一百多万的黄金饰品。2016年3月份的时候,她被象山县公安局辞退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晴晴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晴晴接到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舒晴晴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舒晴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晴晴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 臣
人民陪审员  张雪珍
人民陪审员  罗祥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翁碧琴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