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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玩忽职守却抓了公安局垫背,民警上诉8年终获清白

侠客剑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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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豫17刑终457号

(节选)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友三,男,195748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原任泌阳县公安局预审中队指导员,住泌阳县

辩护人王伟,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友三犯玩忽职守罪一案,2010129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张友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张友三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友三以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申诉。


原审判决认定:2007224日,泌阳县铜山乡邓庄村委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泌阳县公安局当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马长谦刑事拘留,同年330日对其执行逮捕。2007528日,泌阳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到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科将此案交由曹某承办。200766日,曹某以案件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为由将此案退回泌阳县公安局。200775日,被告人张友三将补查后的部分材料送至泌阳县检察院公诉科曹某处。曹某审查后认为马长谦故意杀人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07723日将案卷上报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审查后认为马长谦涉嫌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不清,针对子弹来源不清、猎枪及现场提取的弹壳没有进行鉴定等问题提出了12条补充侦查意见,于2007820日将案件退回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曹某接卷后将案卷及补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张友三接到补查提纲后,针对补查提纲12项中的第368101112项作了补充侦查,于同年920日在部分事项未查清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2007112日,曹某将补充侦查后的案卷报送驻马店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仍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071127日将案卷退回泌阳县人民检察院。20081027日,曹某再次将该案补查意见函交给张友三,张友三接到补查意见函后停止了对案件的侦查,致使马长谦案件长期滞留在检察机关,造成马长谦被超期羁押。201022日,因马长谦案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且因马长谦患有严重疾病,被泌阳县公安局释放。马长谦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07224日,泌阳县铜山乡邓庄村委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高某5、高某6、高某7被枪杀,主要犯罪嫌疑人为马长谦、马青付(在逃)、马青贵、闫永政、李建忠等五人。泌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抓捕了马长谦、马青贵、闫永政、李建忠等人,该案预审阶段由上诉人张友三承办2007331日,李建忠被取保候审;200742日,马青贵、闫永政被取保候审。同年528日,泌阳县公安局将马长谦案移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曹某承办。200766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退回泌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5日,张友三将补查后的部分材料送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马长谦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07723日将案件上报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马长谦涉嫌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针对是否有打架的预谋、马青付使用的子弹来源不清、猎枪及现场提取的弹壳没有进行鉴定等问题提出了12条补充侦查意见,于2007820日将案件退回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日退回泌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张友三接到补查提纲后,针对补查提纲中的第368101112项作了补充侦查,于同年9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仍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071127日将案件退回泌阳县人民检察院。20081027日,曹某再次将该案补查意见函送达张友三,张友三接到补查意见后没有对案件继续补充侦查,后此案一直处于停滞状态。2010128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泌阳县公安局拒绝接卷的情况下将卷宗送达泌阳县公安局。201022日,犯罪嫌疑人马长谦因超期羁押且患有严重疾病,被泌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又变更为取保候审。在此期间,被害人家属常某等人多次信访,主要针对泌阳县公安局违法私放杀人凶手,导致凶手逍遥法外的情况提起控告,要求泌阳县公安局限期抓捕五名凶手。后经补查部分证据后,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926日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马青贵、闫永政、李建忠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十一年;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7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长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马长谦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另查明:证人常某、高某2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出具证明,证明其上访的原因与张友三无关。

还查明:上诉人张友三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马长谦案后续办案人员对该案又补查证据如下:

1.2010719日、20日、87日、815日讯问了同案人马青贵;2010719日、20日、24日讯问了同案人闫永正、李建忠。

2.2010719日询问了证人陈某;730日询问了证人黄某12010730日询问了证人高某285日询问了证人高某389日询问了证人刘某2、高某4811日询问了证人黄某2

3.公(驻)鉴(物)字(2010442号物证检验报告(2010721日)。检验结论:单管猎枪枪管中部血迹、扳机扣环上的血迹、弹膛外侧血迹为马长谦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

4.中警鉴字(2010103010311032号检验意见书(201097日、10日)。鉴定意见:送检猎枪具有致人死亡的作用,认定为枪支;送检的4枚现场猎枪弹壳均为送检猎枪发射所留;送检猎枪弹的设计弹杯可以形成高某7左胸哑铃状创口。

5.驻市精院(2011)精鉴字第82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马长谦系脑梗塞所致精神障碍,有受审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再审及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马长谦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张友三犯玩忽职守罪的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张友三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上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具体评判如下:

1.依据查明的事实,因马长谦涉嫌故意杀人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上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之一是马长谦故意杀人案的主观故意不清,而我院做出的(2012)驻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相关证据则证明了依照上诉人张友三承办时侦查取得的证据,可以认定马长谦具有杀人故意。该判决还表明,据以认定马长谦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虽然在后期有所补充,但主要还是依据张友三作为承办人期间侦查取得的证据。前述事实可以证明张友三在办案时基本履行了其主要职责,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公诉机关关于张友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犯罪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便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不足。

2.依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张友三将马长谦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766日、20078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马长谦分别于200775日、2007920日将补查到的部分材料移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并无长期放弃侦查。依照当时适用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且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经二次补查后,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112日再次将本案呈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仍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071121日将案件退回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至此,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期限自920日起已两月有余,超过了其办案期限。在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决定,但其不做出决定,而是在20081027日再次将补查意见送达张友三,要求补查,该做法不符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的法律规定。自此,马长谦案卷宗一直滞留在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直至2010128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泌阳县公安局拒绝接卷的情况下,将卷宗留置在泌阳县公安局。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情况下没有做出决定,办案期限超期,并违法要求泌阳县公安局第三次补充侦查,才是造成马长谦案长期超期羁押、案件久押不决的主要原因。公诉机关关于张友三对该案长期放弃侦查,致使马长谦被长期超期羁押、案件久侦不结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

3.依据查明的事实,造成被害人家属常某长期上访的原因系多方面的,如犯罪嫌疑人马青付在逃、马青贵等三人被取保后马长谦又被取保以及案件一直没有处理结果等等,但其上访的原因与张友三履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公诉机关关于上诉人张友三的行为引起被害人家属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指控事实不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1721刑再1号刑事裁定及(2010)西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友三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辛民

审判员  段桂东

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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