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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了值班却未监督落实,带班所长被判刑

侠客剑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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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8)皖0323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拘留所副所长,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朱庄巷。2017年11月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固镇县拘留所副所长,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朱庄巷。2017年11月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汉族,大专文化,原固镇县拘留所副所长,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朱庄巷。2017年11月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敏,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庄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日,经固镇县拘留所安排,周xx与王某2、张某1值当日8点至次日8点的主班(24小时在岗)。周xx任带班领导,王某2负责拘留所的前台工作,具体工作事项包括:入出所登记、健康检查、人身、物品检查等;周xx负责拘留所后台的工作,张某1予以配合,后台工作事项分为管教和巡控。管教工作事项包括:入、出所谈话、个别谈话、教育等;巡控工作事项包括:监控、巡视、监控和巡视的记录等。
2017年11月1日,拘留所所长孙某得知固镇县拘留所监控室无人值班被安徽省公安厅通报后,当天下午便找到带班领导周xx,责令其严格遵守监管制度,保证监控室有人值班,不能再让省公安厅通报。周xx接到孙某所长的指示后,与当天值班的其他人员王某2、张某1一起商量监控室的值班事宜,并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具体安排:周xx值11月1日晚上12点以前的班,张某1值晚上12点至11月2日凌晨4点的班,王某2值11月2日凌晨4点至8点的班,王某2、周xx、张某1对上述安排均表示同意。2017年11月1日晚上10时左右,张某1对监舍进行了巡查,巡查后,关上监舍的灯并锁上监舍的门后,回到宿舍睡觉,一直睡到次日凌晨5、6点钟有人喊出事时才醒。带班领导周xx也未到监控室值班、也未进行夜间巡视,一直睡到次日张某1打电话给他才醒。王某211月2日凌晨4点更没有上岗,而是在前台值班室睡觉,于11月2日凌晨3点夜起小便时,发现监室的灯关闭,监控室无人值班。对于这种情况未进行处置,又回前台休息室继续睡觉。
2017年11月2日凌晨4时49分,被拘留人员周成加(系固镇县拘留所重点监管对象)趁同监室人员入睡且无人监管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衣服挂在监室北边的窗户护栏上,用衣袖打结自缢。凌晨5时55分,同监室的人员发现情况,呼喊值班民警,后张某1、周xx相继赶到,对周成加采取救护措施未果,报120急救,经120送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1月2日7时15分被宣布死亡。2017年11月7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周成加尸表检验符合自缢所致特征。
另查明:2003年6月7日,被告人周xx根据领导安排负责在固镇县人民医院看守因病住院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张义军。期间,周xx擅离职守,致使张义军趁机跳楼自杀。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被告人户籍证明、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等书证;证人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xx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视听资料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作为公安民警,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xx辩称:1、对2017年在拘留所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事故发生当天,其履行了相关职责:白天一天都在巡视;下午接到所长和省厅通告后,及时进行排班分工;因周成加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当天对周成加进行了谈话,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也安排所内人员看守;出事的时间不是自己的班;事发后对周成加进行了抢救,及时向上级汇报,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态度诚恳。其认为工作上的失误与周成加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关系,至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请法庭考虑。2、对于2003年的事实,其当时是在交接班人员仲从军到后才走的,不应是擅离职守。检察院立案后,其一直在公安部门上班,并没有逃避侦查,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辩护人庄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周成加死亡时不是周xx的班,周成加死亡与周xx没有直接关系,周xx只承担领导职责,不宜用刑法处置。2、对于第二起事实,被告人与证人之间关于交接班时间说法不一致,即使构成犯罪也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了。对于被告人周xx而言,本起犯罪事实的追诉时效是10年,且周xx不存在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其从2003年至2017年均正常上班,故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经固镇县拘留所安排,副所长周xx与民警王某2、辅警张某1值当日8时至次日8时的主班,周xx任带班领导。王某2负责拘留所的前台工作,具体工作事项包括:入出所登记等;周xx负责拘留所后台的工作,张某1予以配合,后台工作事项分为管教和巡控。其中管教工作事项包括:入出所谈话、个别谈话、教育等;巡控工作事项包括:监控、巡视、监控和巡视的记录等。
2017年11月1日,固镇县拘留所所长孙某得知固镇县拘留所监控室因无人值班被安徽省公安厅通报后,当天下午便找到带班领导周xx,责令其严格遵守监管制度,保证监控室有人值班,不能再让省公安厅通报。周xx接到孙某所长的指示后,与当天值班的被告人王某2及张某1一起商量监控室的值班事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周xx值11月1日晚上12点以前的班,张某1值晚上12点至11月2日凌晨4点的班,王某2值11月2日凌晨4点至8点的班,王某2、张某1对上述安排均表示同意。2017年11月1日晚上10时左右,张某1对监舍进行了巡查,关上监舍的灯并锁上监舍的门,后回到宿舍休息。带班领导周xx晚上8时左右便回宿舍休息,之后未到监控室值班,也未进行夜间巡视。被告人王某2在11月2日凌晨4时没有上岗,而是在前台值班室休息,在凌晨3时发现监室的灯关闭,监控室无人值班,也未对这种情况进行处置,又回前台休息室继续休息。
2017年11月2日凌晨4时49分许,固镇县拘留所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被拘留人员周成加趁同监室人员入睡且无人监管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衣服挂在监室北边的窗户护栏上,用衣袖打结自缢。凌晨5时55分许,同监室的人员发现情况,呼喊值班民警,后张某1、周xx相继赶到,对周成加采取救护措施未果,经固镇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1月2日7时15分被宣布死亡。2017年11月7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周成加尸表检验符合自缢所致特征。2017年11月6日,周成加近亲属对固镇县公安局及其涉事人员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2003年涉嫌玩忽职守的行为,检察机关于2003年7月2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周xx自2003年6月至2017年底一直在岗在位,无脱岗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一)固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固镇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出具的周xx基本情况。证实周xx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其工作简历。
(二)固镇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出具的案发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xx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固镇县公安局通知固镇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日进行初查,当日,通过固镇县公安局通知周xx并持《询问通知书》依法将其通知到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询问。周xx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全部如实供述。2017年11月3日,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三)五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人风险评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被拘留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入所谈话记录、被拘留人登记表。证明周成加因违法被五河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进入固镇县拘留所时身体正常,拘留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9日。
(四)周成加自缢时的监室照片,证实周成加自缢死亡现场。
(五)固镇县中医院出具的患者周成加抢救记录,证实医院对周成加进行的抢救情况,于11月2日7时15分宣布临床死亡。
(六)固镇县拘留所关于周成加自缢死亡的基本情况及说明,证实周成加自缢、相关人员对他抢救的基本情况,当日值班民警为周xx(带班领导)、王某2及辅警张某1。
(七)固镇县拘留所2017年11月份值班表、值班记录,证实11月1日值全班的民警是王某2、张某1,带班领导是周xx。
(八)周成加亲属谅解书及周成加的户籍证明,证实周成加近亲属对固镇县公安局及涉事人员表示谅解。
(九)拘留所工作规范
1.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证明按规定至少有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巡视间隔时间不超过30分钟;就餐、午休、夜间等重点时段要加强巡视监控,对重点人员应进行重点管控;巡视监控情况每小时至少记载1次。
2.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拘留所五严禁、六必须》的通知,证明按规定严禁值班巡视脱岗失控。
3.拘留所工作规范,证明值班民警巡视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居室内问题、隐患并及时处理。坚持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并做好巡视记录;加强上下班、开饭时间、夜间、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巡视;巡视人员应充分利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技防手段,实施电子监控,保证人防、技防的有机结合。
4.固镇县拘留所制度汇总及各项制度,证明拘留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巡视,每天应有所领导带班,值班民警切实履行职责。
5.固镇县拘留所内部管理规定,证明其中第四条巡视监控工作规定:各班带班领导自行安排好巡控,人员上下岗时间,严禁脱岗,认真做好巡控记录,遇有情况边汇报边处理;第六条拘室内人员值班规定:每间拘室在夜间必须按两名人员值守,对重点人员要进行床铺包夹。
6.安徽省公安厅皖公监管[2017]252号通报。证明2017年10月31日,安徽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通报了固镇县拘留所监控室10月29日14时23分至50分、17时20分至35分无人值班。
7.所务会议记录、固镇县拘留所2017年10月20日至30日所务会参会人员说明,证明固镇县拘留所2017年10月23日的会议上与会人员提出要对周成加进行重点监控,孙某所长强调要时刻注意重点人员动向,安排包夹,坚持一日生活制度;参会人员有孙某、王某2、张某1等。2017年10月30日的会议上提出平时要对周成加多注意,孙某强调要加强巡视,尤其夜间,不准睡岗、脱岗;参会人员有孙某、周xx、王某2、张某1等。
8.被拘留人周成加谈话教育记录,证明2017年10月21日,拘留所民警王某4对周成加进行了谈话教育。
9.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证明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监控技防等非执法工作。
10.固镇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证明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开展监管场所内收押、巡视、警戒和对被监管人员的教育感化工作。
11.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固检渎立[2003]01号立案决定书,证明固镇县人民检察院2003年7月23日对被告人周xx涉嫌玩忽职守立案侦查。
12.固镇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2018年6月6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周xx自2003年6月至2017年底一直在岗在位,无脱岗行为。
二、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蚌检技鉴[2017]16号鉴定书,证明周成加尸表检验符合自缢所致特征。
三、固镇县拘留所拘室11月2日2时至6时和监控室11月1日17时至11月2日6时的视听资料。证实在押人员周成加自缢情况,监控室自11月1日20:00至次日6:00无人值班。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每次例会都谈周成加,要对周成加严加看管,盯好他,不要出事。10月30日开例会时也谈到周成加的事,并且再次要求看好他,周xx、张某1也在场。拘室的灯按规定应该是亮着的。值班不能脱岗,必须保证监控室24小时有人,不能中断。其听周xx说拘留所的监控室的监控又被省厅通报了。11月1日晚上,其在前台值班,坐到10点钟,就到前台一楼的休息室看电视去了,看到凌晨一点半左右,就睡觉了。后来凌晨3点钟,起来方便,到监控室看监控室没有人,到监室看监室的灯是关上的,其就又回休息室继续睡觉。直到5点多,号房喊管教出事了。当时其早就起来了在休息室看电视,然后其就穿上衣服往拘留室去,进到拘留室看到张某1正在对自缢人员周成加进行抢救,周xx站在旁边,其看到窗户上有衣服,就问那是什么,他们都说就是用那个上的吊。
经过认真回忆,11月1日下午在监控室,其和周xx、张某1三人在场,周xx安排三人轮流在监控室值班看监控。周xx安排其值11月2日4点到6点,他强调说,让张某1到点来喊其去接班。张某1值11月2日2点到4点的班。周xx值12点到2点的班。当时3点钟左右其起来小便,看监控室没有人,想到他们没有去值班,其也就不去值了,就去睡觉了,到点也就没有去值班。
(二)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其下楼在院子里听孙某所长讲,你们的班不能这样排了,被省厅通报了。孙所长说明天等王导(王某3)来再商量一下重新排班。然后,自己就到前台看省厅通报材料,与周xx所长一边往监控室走,一边拉呱,周所长说所里又被省厅通报了,孙某所长要把三班变成两班,老是这样通报是要处理人的,监控室的值班要研究一下。到了监控室以后,周所长对其说,叫王某2过来商量一下,监控室值班怎么安排。其就站在监控室的窗户,向前台看,看到王某2,让王某2到监控室来。王某2就到监控室了,这时就到11月1日晚上5、6点了。当时三个人都在场,周所长讲省厅又通报拘留所了,监控室无人值班,孙某所长打算明天重新排班,今天晚上的班,需重新排一下。周所长讲他能干到12点。自己说自己年轻,来值最难熬的12点到凌晨4点,老王(王某2)凌晨4点到第二天早晨8点,你来值,可管?王某2说管,他平时4点钟就起来了。三人说好后,就离开监控室了。晚上10点钟的时候,其到监舍巡查发现监舍的灯是关上的,打开灯巡视后,把监室灯关掉及监舍的小门锁上,然后就回到宿舍睡觉。直到2017年11月2日早上5、6点钟的时候,听到有人喊管教,其才醒。其就赶快穿上衣服,拿上钥匙到监舍,打开监舍门后,看到周成加吊在窗户上,其急忙跑过去抱着周成加的屁股想把他放下来。在监舍人的帮助下,把周成加放了下来,并进行抢救,做了胸部按压抢救。然后给周所长打电话,又给孙所长打电话,然后打了120,叫的救护车。周所长到现场后指示,给宋店卫生院的医生打电话到现场进行抢救。宋店的医生和王某2前后到了监舍,然后医生对周成加继续抢救。然后120的急救医生来了,用手机打开手电,看周成加的眼睛瞳孔,最后大家就一起把周成加抬进了救护车,其也跟着上车,去了医院。到了医院也实施抢救措施了,后来医生宣布说人不行了。
值班当天必须双人双岗,严禁逃岗、脱岗。周成加在拘留所是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这个人话不多,容易烦躁急躁。值班人员会对他个别谈话,稳定情绪。另外,每次拘留所开例会时其都参加,会上都会谈到周成加是重点监管对象,一定要看好,不要出事。
(三)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周成加是拘留所重点监控对象。2017年10月23日、10月30日,开了两次例会,都提到了周成加,并要求对他重点关注,防止出现安全隐患。2017年10月30日的例会,周xx、王某2、张某1都参加了,当时记录人是徐某1。11月1日当天值班人员是带班领导周xx、民警王某2和张某1,另外所里安排徐某1白天协助王某2在前台值班,徐某1正常上下班,晚上不用在所里上夜班。前台主要是白天办理入所、会见等相关手续,晚上前台事情不多,根据带班领导安排也可以参加巡控。巡控既要检查监室又要24小时看监控。当天中午,其知道拘留所监控室被省厅通报,还特意安排徐某1从网上下载下来贴在前台的墙上,让徐某1安排各个值班人员看。当时王某2在前台值班,其给王某2强调了这个事。后在院子里见到周xx,并给他讲省厅又通报监控室无人监管,其强调今天晚上不论他怎么弄,要严格按照值班规章制度值班,严禁脱岗,不能再次被省厅通报,也要求他到前台看通报。周xx说,那怎么弄,要不让他和王某2、张某1三个轮流值班或者他和张某1一人上半夜一人下半夜。自己讲这事自己不问,让他们辛苦一晚上,第二天人员配备充足重新排班,并强调监控室一定不能没人,把班值好就行,不能再被省厅通报了。周xx当天没有向自己汇报当天安排值班情况。其也不清楚他们是否落实当天晚上的值班情况。但11月2日早上快到6点的时候,自己接到张某1的电话说所里出事了,周成加上吊了。自己立马赶到所里。7点40分左右,在所里遇见周xx,自己就问周xx,当天晚上怎么回事,出这么大事,班是怎么安排的。周xx说,你昨天安排以后,他们三人就商量晚上值班的事。后来商量他值12点之前,张某1值晚上12点至4点,王某2值4点至8点。自己说你们排好班了,怎么还会出这么大的事,到底有没有人在监控室看?周xx当时吞吞吐吐,自己就知道监控室没有人看。
所里没有规定前台岗位不能参与后台值班,一般情况前台白天比较忙一些,晚上基本上没有什么事。晚上,如果后台比较忙,经过带班领导安排,应该参加后台值班。因为人手问题,前后台分工不分家,这在拘留所也是普遍现象。周xx作为当天的带班领导,有权安排王某2到后台值班,他是带班领导,他安排的,虽然没有向自己汇报,也是有效的。辅警可以看监控。按规定,晚上拘室不能关灯。
(四)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11月1日中午,孙某所长给其讲,拘留所又被省厅通报了。通报内容是,监控室无人值守。当时王某2也在前台,孙所长对其和王某2讲,把省厅通报打出来,让每名值班干警都看一下。孙某所长在其和王某2面前讲,这样值班不管,需要重新并班。之后所长就出去了。其就在座位上做整改材料,王某2主动对自己讲:“今天晚上凌晨12点至1点,我帮后台看监控”。王某2对其讲的话,当时没有人安排,是王某2自己主动讲的。不多久,周xx从后面到前台省厅通报材料看看。周所长讲省厅对监控查的太严了,这样太累了,再跟孙某所长再碰碰头,商量这班怎么值,之后就出去了。下午五点其就下班回家了,后来晚上值班如何值得其就不清楚了。因为警力不足,拘留所没有具体安排双人双岗,但是安排有人值班,尤其是在监控室。晚上,按照规定前台也需要有人值班,但是一般晚上送拘人员较少,前台人员根据领导安排或者自己调剂到后台监控室参与值班,后面监控也能看到前台情况。白天前台很忙时,根据领导安排或自己调剂,后台人员也可到前台帮忙,这在所里都是正常现象。开会时也说过,要相互配合。2017年10月23日、10月30日的会议,王某2都参加了,周xx只参加了10月30日的会议。两次会议上,重点强调的都是周成加,防止他出事。周xx、张某1、王某2三人之间的关系都很好,张某1和周xx不会诬陷王某2。
(五)固镇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县行政拘留所“11.02”在押人员自缢死亡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1月2日凌晨6:26,该队队长田野接到局纪委书记乔杰电话指令称,拘留所有人自缢,要求立即前往调查事故原因。田野到达拘留所后,督察人员勘察自缢现场,询问登记在押同监室人员的事故发生情况。询问周xx当日值班情况。周xx口头陈述,当日是他和民警王某2、辅警张某1值班,监控室的值班情况是周xx值当晚至夜里12点,张某1值12点到凌晨4点,王某2值凌晨4点至次日早晨8点。田野调取当日监室录像,发现在押人员周成加凌晨4:48分起床,4:49分自缢,5:54分同监室人员发现其自缢。
(六)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11月1日当天值班人员是带班领导周xx,其他人有王某2、张某1。徐某1负责管理档案,挂在周xx、王某2、张某1这一班。徐某1正常上下班,晚上不用在所里上夜班。(每组值班人员)有具体分工,具体分前台、巡控和管教。前台相对固定的人员,王某2、杨明、王大鹏三人一般负责前台。后台主要是带班领导,自己、王某4、周xx三人负责。按照公安部规定,采取“12+6”(12名正式民警+6名辅警)新的执勤模式,前台人员就负责前台,后台带班领导对监控室人员、管教人员予以监督到岗情况,带班领导不值班。但是,这个制度因警力不足,在省大部分地区不能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执行。拘留所也是因警力不足,没能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按习惯作法,拘留所分工不分家,前台有事后台可以来帮忙,后台有事前台也可到后台帮忙。但是都不能脱岗,不能休息,尤其是巡控室24小时不能缺岗。前台主要是白天办理入所、出所、会见等相关手续,晚上前台事情有时不多,特殊情况根据带班领导安排也可以参加巡控。特别是像10月29日拘留所因无人值班被省厅通报的情况下,带班领导是可以安排前台人员参加巡控的。巡控的工作职责一般夜间是15分钟到29分钟,到监室巡视看有无异常现象。监控室24小时不能断人。按照规定拘留所拘室不能关灯。
(七)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值班人员有具体分工,具体分前台、巡控和管教。前台是相对固定的人员,王某2、杨明、王大鹏三人一般负责前台。前台负责接收人员、登记、体检。后台具体负责监控、巡视、出所谈话、对出所人员考试,填写巡视记录、管教、监室内的管理等。因警力不足,在省大部分情况不能按照“双人双岗”规定执行。拘留所也是因警力不足,没能按规定执行。拘留所分工不分家,前台有事后台可来帮忙,后台有事前台也可到后台帮忙,这在拘留所是完全可以的。按要求都不能脱岗,不能休息,尤其是巡控室24小时不能缺岗,但是因警力不足,难以落实。巡控的工作职责是按规定24小时掌握被拘留人员的情况,参照看守所规定,每半小时到监室巡视一次。因为警力不足,也没有认真落实过。特殊情况下周xx应该跟所长要人,加强巡视值班,可以要求重新排班。如果把王某2拉到后台值班也是可以的。拘室的灯,按照规定不能关灯。
(八)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11月1日晚上吃饭的时候,周成加讲胃不舒服,后他找了张警官,吃过晚饭后,他就拿着药回来了。晚上凌晨2点左右周成加突然起来看电视抽烟,和陈东一起抽的。早上发现周成加上吊了。周成加性格比较孤僻,脾气不太好,比较暴躁。
(九)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当天晚饭之前,周成加讲胃不舒服,当时他找了张警官拿的药。晚上吃过饭,周成加给其递了一根烟,客套一下,之前从来没有给过我烟。凌晨2点左右周成加起来看电视抽烟,声音开的很大,其他人被吵醒了,其让声音关小点,之后其就睡着了。早上四五点钟的时候,天快亮了,其看到周成加上吊了。周成加性格比较孤僻,脾气不太好,不与人聊天,感觉他心里有事。
(十)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住在一号房间,里面关押有7人,有姓年(严)的、陈某、张某2、姓孟的、徐某2、周成加,还有自己。其睡在周成加左边,徐某2睡在最里头靠近厕所旁边。昨天晚上凌晨两点左右,周成加起床看电视,他声音开得很大,当时人都被吵醒了,我讲他让他声音关小点,之后自己就睡了。在早上四五点钟的时候,自己讲周成加上哪去了,怎么不在,上厕所去了吗。其就让徐某2上厕所看一下周成加可上厕所吗。他看后紧接着大声讲赶快开灯。开过灯后看到周成加上吊了,挂在墙上。徐某2去喊值班民警。然后值班的张警官(张某1,下同)就过来了,张警官和徐某2赶快把周成加抱下来,做人工呼吸、胸部按压抢救,后来又把周成加挪在被子上,周所长(周xx)和医生也先后到了现场。之后,他们就打了所长的电话,讲出事了,也打了急救电话。然后,大家帮忙把周成加抬到救护车上走了,之后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平时晚上睡觉的时候是关灯的。11月1日晚上11点左右,张警官看房间人都睡了,把灯关掉走了。其感觉周成加心里有事,平时老念没法活了。我记得有一天早上到二楼打扫卫生,他讲在二楼跳下去可会摔死,拘留所可赔钱。这个事情其没有向管教干警汇报。
(十一)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凌晨2点左右周成加起床上厕所,其当时也醒了,他递给自己一只烟,然后周成加打开电视,他声音开得很大,室友讲他让他声音关小点。将近3点钟时其已经睡着了。其醒来的时候就看到张警官和周所长在抢救周成加。
(十二)证人年四明的证言,证实当天早上看到周成加上吊了。其感觉周成加平时心里有事,他讲出去还要到看守所。感觉他这两天比较焦躁。平时晚上睡觉都关灯,主要是民警关,有时被拘留人员自己关。
(十三)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当天早上看到周成加上吊了。当天上午,其听到周成加在走廊里说过“这还怎么活?要是以后弄到后头(意思看守所)了怎么办?”其还问他:“你现在不是在这边吗?怎么会弄到后头的?”周成加说:“我还有其他事!”其问他还有什么事?周成加就不吱声了。其还听拘室里老年(年四民)讲,周成加用头磕玻璃,嘴里自言自语说活什么劲。其觉得周成加不是个好相处的人,容易走极端。当天晚饭后,周xx副所长叫周成加出去谈了,他出去大概有半个小时,回来还拿了胃药。灯基本上都是被拘留人员关的。
五、被告人周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王某2、张某1值2017年11月1日08时到11月2日08时的班。王某2负责白天前台登记,其负责在监控室监控,张某1负责日常管理。11月1日下午,所长孙某跟其讲省厅通报拘留所监控室有几个时段无人值守,其跟所长讲晚上把王某2调到监控室,轮流值守,所长讲管。之后其和王某2、张某1商量监控室的值班事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其值2017年11月1日晚上12点之前,张某1值2017年11月2日零点至凌晨4点,王某2值4点至早晨8点。王某2当时是同意的。晚上其又安排了被拘留人陈某和徐某2晚上轮流值守。一直到午夜十二点钟左右,其在楼梯口喊张某1,张某1答应了一声,然后其就上楼休息了,后来他们值班情况自己就不清楚了。11月2日早晨将近六点钟,当时其在拘留所二楼宿舍休息,张某1打电话讲你赶快下来,出事了。其听完后,就赶快从宿舍下来到1号拘室,看到周成加躺在靠近卫生间的地上,张某1正在给周成加做心脏复苏和人工呼吸。其问张某1怎么搞的?可打120吗?张某1讲他上吊了。其看到周成加的上衣系在防盗窗的栏杆上。后其与张某1、宋店卫生院医生一起对周成加进行抢救。120赶到之后将周成加拉去医院抢救,后来所长孙某讲周成加没有抢救过来。其没有交代张某1到点去喊王某2接班。拘留所所务会上都说,干警分工不分家,根据工作需要,带班领导可随时安排。不是前台光干前台的活,后台光干后台的活,根据工作需要,前后台相互配合。其工作本上有这个记录,很早以前记的。其晚上8点就回宿舍了,没有在监控室查看监控,也没有进行巡视。在例会上。其知道周成加属于重点管理对象。吃过晚饭,在监控室门口的台阶底下,其还与周成加说了一会话,叫他不要闹事,就几天了可以回去了,他没有讲话,抽了一颗烟。
按照规定,值班应该双人双岗,一人负责看监控,另外一人按时到现场巡视。平时基本上能落实,当天白天还能按照规定值班,到了晚上就不能按照规定值班。作为带班领导,其职责是进行拘留所日常管理,协助所长开展各项工作,督促干警按照规定监管,保证监管安全。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及案件处理问题,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依法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周xx对于2017年的事实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
经查,发生事故前,被告人周xx虽然履行了部分职责,但作为带班领导,其明知巡控工作要求双人值班,仍然违背双人值班制度,且未进行巡视,亦未安排人员进行巡视,未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理。虽然被告人当日对监控值班进行了排班,但作为值班民警,在因监控无人看守被通报后,其自身未按时值班,没有履行职责,在其他民警未值班的情况下,其亦未及时督促值班民警到岗,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2003年涉嫌玩忽职守一节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在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经查,本案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固镇县人民检察院2003年7月2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立案后未对被告人周xx采取侦查措施,周xx自2003年6月至2017年底一直在岗在位,无脱岗行为,不存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的本起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作为固镇县拘留所副所长,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2003年涉嫌玩忽职守一节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该起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周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周xx的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周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建
审 判 员  张克南
人民陪审员  张向阳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永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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