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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罚款少,法官判他刑!

侠客剑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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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渤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8)黑0103刑初75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渤,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共党员,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太平大队科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明,黑龙江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黑01刑辖4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审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8]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渤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渤及辩护人王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孙渤任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路政违法科民警期间,从事对超载违章车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工作,并在交通处罚系统上,按照1637号违法代码操作。对于超载的违章车辆应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1637代码在交通处罚系统中相应的调整,2015年4月1日起,改代码默认的处罚数额变更为500元,并依据被处罚案件的情况可手动调整处罚数额。
被告人孙渤在办理超载违法案件时,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违法车辆超载比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是在系统内对于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货运汽车,在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11月16日一律罚款500元,在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26日一律罚款1000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孙渤违反《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应处罚交通违法金额1378300元,实际处罚金额475450元,直接造成国家财产损失902850元。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孙渤被调查机关留置。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渤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孙渤无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孙渤任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路政违法科民警,从事对超载违章车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工作。对于超载的违章车辆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孙渤在办理超载违法案件时,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根据违法车辆超载比例给予相应行政处罚。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11月16日期间,孙渤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货运汽车一律罚款500元;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孙渤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货运汽车一律罚款1000元。经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孙渤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违反《省条例》规定,缩减违法行为人处罚金额,共计777件,应处罚交通违法金额1378300元,实际处罚金额475450元,直接造成国家财政损失902850元。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孙渤被南岗区监察委留置。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指定办理通知书、采取留置措施决定书:孙渤涉嫌玩忽职守案件线索,系市监委在调查其他案件中发现,2018年3月14日市监委指定南岗区监委办理,2018年4月28日对孙渤玩忽职守案件立案调查。孙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留置。
证据二、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孙渤的身源,孙渤无前科劣迹。
证据三、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评定警衔审批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被告人孙渤系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太平大队民警。
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条例》:对于超载车辆的处罚情况,其中《省条例》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火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5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证据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程序实施。
证据六、《交通违法处理民警岗位职责》:在正、副科长的领导下完成路政违法处理工作,年内完成综合考评各项工作指标。路政员违法行为处理工作、保证处罚准确率达到95%以上,对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要按时、准确输入、输入准确率达99.9%以上。坚持严格执法。对本岗位各项业务工作出现失误负直接责任。
证据七、市交警支队《关于货运车辆超载处罚的情况说明》:在办理超载交通违法案件时,对货运车辆超载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执行《省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据超载比例确定具体的处罚金额,计算方法为(称重总质量-额定纵质量)/核定载质量。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适用一般程序处理时,需要根据称重超载比例和上述处罚标准,在办案系统录入处罚金额。在办案系统录入处罚金额时,系统的默认值不是法定的处罚依据,应按照《省条例》中规定不同的超载比例而确定处罚金额,并手动修改处罚金额,录入办案系统进行处罚。
证据八、市交警支队《情况说明》: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由路政违法科办案民警按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办理,根据称重单据计算具体超载比例,在“六合一”系统中,按照超载比例对应《省条例》中关于超载的三档处罚标准,提报处理意见,再由大队责任领导在“六合一”系统中审批,最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路政违法科办案民警在处理超载违法案件中的主要工作内容:负责计算机动车超载质量比例,负责按照不同超载比例依据《省条例》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负责根据上述数据,在“六合一”系统平台登录,提报处理意见,由大队责任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据九、《关于印发全省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岗位十个工作规范的通知》:法制员的职责,对本单位办理的较大数额的罚款进行审核;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变更、撤销或限期履行的意见。
证据十、《请示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项工作的重要问题,贯彻市局、支队各项决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逐级上报,凡送上级的请示报告不论问题大小、内容多少都要填写请示表,领导审批后,制定人员统一登记后归档。支队对单位的请示、报告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证据十一、市交警支队《情况说明》: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07年制定的《请示汇报制度》等职责和工作制度,以及要求各大队通过各种方式公示的目的是,要求每一名干警遵照执行,有责可循,接受监督。
证据十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的通知》
关于1637代码的适用情况证据: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货车机动车超载30%以上处罚执行标准的答复”》: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厅交警总队对违法行为代码1637在交通处罚系统中做了相应的调整,由原来的罚款一千元默认的固定数额变为五百元默认,并可调整数额。在公安交警执法实践中,各地包括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内的基层单位和民警在交通执法工作中,对“货车超载30%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应规定,作出不同档次的交通违法处理结果。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对超载处罚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代码修改世界截图:为方便民警路面执法查找违法处罚代码,交警总队印制便于携带的交通违法处罚代码本;1637违法处罚罚款额在处罚系统中之所以能够人工修改,是为了与《省条例》规定的三个处罚不档次相衔接;1637代码是2013年1月1日启用,对超载30%以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于1月4日和1月7日在处罚系统中对该代码罚款超过金额默认值由2000元调至1000元和生效日期进行修改;2015年4月1日,又对该代码罚款默认值由1000元调至500元。2018年3月5日,结合《省条例》关于超载的不同比例和罚款的不同标准,将1637代码分解为16371、16372、16373三个代码予以执行。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附件《黑龙江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根据条例内容对代码的罚款数额进行了调整,在使用注意发现问题并及时通过支队(违法处罚)部门向总队反映。2015年5月7日;发给姚某处理,在附件中记载1637代码罚款金额500元。
证据十三、交警支队综合应用平台用户权限受理审批表:2014年9月2日一般程序办案审核任晓东、李某1;2016年11月4日违法窗口业务重新划归路政违章科,将12分审批业务变更由路政违章科科长郑某;2017年5月26日一般程序办案审核孙渤。
证据十四、《黑龙江省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自2016年8月16日发布至2016年年底,在全省组织开展交通秩序“大整治”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2000元罚款,一次记6分。
证据十五、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培训学习的证据、哈尔滨市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015年3月24日开始组织开展《省条例》,2016年组织的警种专业轮训分期分批对《省条例》及相关内容进行培训,2015年3月24日14时在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训练支队礼堂201教室,太平大队长10人,太平大队领导、违章科科长、事故科科长、中队领导、法制员民警参加。关于组织开展《省条例》讲座的通知、讲座名额分配表、支队的关于做好《省条例》学习及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附件是《省条例》)宣传活动通知和实施方案、宣传提纲。李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支队下发的相关文件,经他审批后转至分管的大队领导、政治核业务学习的相关文件转给大队政委负责落实。情况说明、会议记录,证实支队以会议传阅了支队的文件后。
证据十六、《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省公安厅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底,在全省组织开展交通秩序“大整治”,《通告》关于超载的规定与《省条例》一致。
证据十七、姚某讲课课件:注意系统录入的时候,要求填“实测值”和“限制值”页面上有违法内容、“实测值”和“限制值”。
证据十八、制度图片。
证据十九、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报(关于交警支队启动2016年度外勤民警和辅警专业培训工作)、关于组织开展交警支队2016年年度培训通知(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7月4日)
证据二十、太平大队民警考勤表:培训期间孙渤没有请假。
证据二十一、“六合一”平台电子档案:证实2015年4月1日《省条例》实施后,2015年4月1日至8日由孙渤申请的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500元和1000元,说明孙渤明知默认值可手动修改。
证据二十二、哈西大队、道外大队、南岗大队、松北大队处罚卷宗各一本:证实在孙渤处罚500元的时间段,其他大队处罚1000元的情况。
证据二十三、证人李某1(太平大队大队长)的证言:他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外勤副大队长任某分管外勤秩序勤务和违法处罚科工作。大队路政违章科负责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是非现场处罚案件和一般程序案件行为处罚。原科长王者水2016年退休,副科长郑立现在主持工作,内亲民警安某,还是大队违法系统管理员,负责密钥授权、违法处罚错误改正;孙渤负责窗口违法处罚工作,还兼职法制员工作,对大队案件进行审核把关。交警支队制定的《大队长岗位职责》、《请示报告制度》、《交通民警岗位职责制》等,这些岗位职责是他们大队正在执行的,都是公示的,挂在各部门办公室墙上,目的是明确各大队领导及干警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制度,要求大队领导及每一名干警熟知掌握这些职责和制度,要求大队领导及每名干警要遵守和执行这些制度,按照职责制度要求工作,作到有责可循。将制度挂在各部门办公室墙上一是让领导和民警时刻掌握学习,二是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货车超载30%以上的交通违法处罚案件由违章科负责处罚。外勤民警在执勤时发现超载30%以上的货车,依法对车辆进行滞留,将超载车辆开到违法车辆存放中心(七号停车场)进行称重,确定是否超过30%,对超过30%以上的开具称重单,给违法行为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时中队民警将违法信息录入到交通违法“六合一”综合平台系统。违法行为人拿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称重单、交强险单据、驾驶证和行车执照等相关手续到违章处罚科接受处罚,由孙渤对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车辆信息和驾驶证信息是否有问题,审核称重单重量,与行车执照上车辆载重量,确定超载比例,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将违法行为录入交通违法“六合一”平台系统,制作领导审批表,提交给大队领导审批,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签字,违法行为人到银行交罚款后拿着交款凭证找孙渤开放车单,处罚工作就结束了,过后孙渤要制作卷宗归档。孙渤于2014年左右开始到现在,一直负责此项工作,孙渤不在的时候由科长调整。孙渤在“六合一”平台完成录入后,系统会自动生成领导审批表,系统自动上传,由他或是主管违法处罚科的副大队长任某审批。但是孙渤在进行违法处罚时可以用他或是任某的用户名、密码登录审批其正在办理的交通违法案件。他授权给孙渤,同意孙渤用他的用户名、密码登录进行审批,因为出于方便工作考虑,他和任某有时不在单位,每天到窗口接受处罚的人多,领导不在单位就审批不了,所以把密码告诉孙渤,让孙渤直接审批完成处罚工作,可以提高效率。他之前不使用秘钥,2017年3月内勤副大队长郑成顺退休,他需要审批事故案件,才开始使用秘钥登录。他没有把秘钥给孙渤,孙渤也没有使用他的秘钥审批。听说孙渤的秘钥丢了,用郑某的秘钥登录工作及审批。2017年5月孙渤补了密钥,为了工作方便他又批准孙渤的审批权限。经办人和审批人都由孙渤完成,不符合规定,正常经办人和审批人不应该是同一人,这么做也是为了工作方便,快速处理案件。卷宗材料形成后,由科长对案件进行审核把关,看案件是否存在问题,对案件材料、证据材料、处罚结果是否准确等问题进行审核,之后拿给副大队长任晓东,任晓东对案件进行审核并在领导审批表签字,任晓东签字后就可以归档了。他不知道科长是否签字,也不知道有案件测评表,任晓东签字后不需要他签字。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违法处罚科负责人郑某和内勤都向他反映任某不在审批表上签字,他找任某让其签字,任某答应了。不知道后来任某是否签字,郑某和安某就没再去找他,不知道为什么任某不签字。违章处罚科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后的《省条例》是2015年4月1日实施,2015年3月,支队下达文件要求各大队学习《省条例》,他们大队在几次例会上都提出要认真学习《省条例》,要求各科室、中队负责人要传达到每名干警。他看过了2015年3月13日、3月26日、4月10日会议记录,是在这三次会议中提到了各科、队要认真学习《省条例》,还要求政工科抽查落实、组织考试,对于《省条例》的内容大队民警都应该清楚。《省条例》中对超载30%以上的违法行为分三档进行处罚,超载30%至50%之间罚款500元,超载50%至100%之间罚款1000元;超载100%以上罚款2000元。他们大队违法处罚科没有按照《省条例》的规定按照超载比例进行处罚。2015年4月之前,按照支队的统一处罚代码,对超载30%以上的一律处罚1000元扣6分。2015年4月《省条例》实施后,孙渤找他,说支队“六合一”平台对超载30%以上的处罚代码自动生成处罚金额是500元,问他怎么办,他让孙渤向上级支队请示执行什么标准。孙渤后来答复他,说向支队秩序处请示,要求按自动生成的500元执行,于是他要求孙渤按照支队的指示办理。孙渤是口头请示的,但不知道孙渤向谁请示的。因此他们大队对超载30%以上的处罚标准是按罚款500元扣6分执行,这样执行了一年多。大约2016年11月,支队通知超载超限整治期间,超载30%以上的按照罚款1000元扣6分执行,这个标准执行到2018年初。从2018年初依据《省条例》对于超载30%以上的违法行为按照超载不同比例,罚款500元、1000元、2000元的标准来执行,都是扣6分。2016年11月,支队开展超载超限专项活动,支队要求一律罚款1000元,也是孙渤告诉他。
证据二十四、证人任某(太平大队副大队长)的证言:证实内容和李某1基本一致,并证实网上审批还要结合纸质审批,需要分管领导签字,也就是他签字。由于他还负责外勤,经常不在单位,所以有时就签不上字,这样就形成过一段时间补签的情况。一般都是几个月、半年左右,违法处罚科安某拿给他一批卷宗,让他补签,他签字后不需要大队其他领导审批,到他为止。2015年4月《省条例》实施后,工作中他还向违法处罚科民警说过《省条例》实施后要进行分档处罚,实际处罚中孙渤一律按照500元处罚,没有分开档。大约是2015年8、9月份。他在批卷时发现超载30%以上的都是按照500元处罚,没有按照超载比例分档处罚。因为之前了解到松北大队有罚款1000元,就给松北大队的打电话了解松北大队是怎么罚款的,有没有1000元罚款。松北大队的说有1000元罚款。于是他问孙渤为什么别的大队有罚款1000元,他们大队罚500元,并让孙渤了解情况,可不可以改。孙渤当时坚持说罚款金额改不了,超载30%以上的处罚代码1637,就是500元,金额是自动生成的,并说大队长李某1知道。他还把这件事向大队长李某1说过,别的大队有罚款1000元,他们大队都是按500元罚款,是不是错了。李某1只是说知道了,没有表态。2015年年底或是2016年年初的时候,他在卷宗审批签字的时候发现孙渤还是按照500元罚款,就问孙渤其罚款500元对不对,为什么别的大队有罚款1000元的,别罚错了,孙渤还是坚持没有罚错,在这之后他就很少在卷宗中签字了。2016年6月,他又问孙渤罚款的事,孙渤还是坚持说没有罚错,他意识到他们大队长时间罚款都是500元肯定不行,不符合法律、法律规定,超载50%以上的、超载100%以上的也按500元处罚是肯定不对的。他向李某1提出要换了孙渤,不让孙渤干这项工作了,但是李某1不同意。他看这样下去不行,以后就不签字了。他把不签字的事也告诉李某1了,李某1说知道了。他认为主要是孙渤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省条例》实施后系统处罚金额默认500元是可以修改的,别的大队都有处罚1000元的,他听说还有处罚2000元的,别的大队都能修改,关于这件事他还让孙渤去咨询,但是孙渤始终坚持按500元罚款是对的。他不清楚孙渤是否向其他大队进行咨询,也没听说孙渤向姚某咨询的事。他看过省厅的《通告》,也清楚内容。《通告》与《省条例》对货车超载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一样,对超载30%以上的超载违法行为分三档次处罚,超载30%至50%之间罚款500元,超载50%至100%之间罚款1000元,超载100%以上罚款2000元。他们大队对《通告》进行了传达,他们传达到中层干部,由中层干部再向本部门每位民警传达,不留死角,对于传达的重要文件随会传达到各中队和科室。大整治刚开始的时候还是按照500元罚款,一直到11月中旬开始按照1000元罚款。孙渤应该知道《通告》的内容。2016年11月中旬,支队要求严打超限超载货车,支队违法处罚科在公路养路总段召开会议,支队违法处罚科闰一群科长主持会议,各大队主管违法处罚科的副大队长参加会议,会议内容是传达公安部、交通部等五部委联合治理货车超载超限行为,要求依法、依规对超载超限进行上限处罚。会议没有提出具体处罚金额,要求依法、依规处罚,他将会议内容向大队长李某1汇报了。2016年11月17日下午召开科队长会议,会上他传达了支队会议精神,要求各科、各队要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位民警。实际工作中他们大队是按照1000元进行处罚。他没有让孙渤按照1000元处罚,不清楚是否是李某1要求孙渤的。
证据二十五、证人郑某(太平大队违章科副科长)的证言:2015年12月至今主持违章科的工作孙渤负责现场扣车扣证处罚,交通违法一般程序的违法处罚工作。他知道《省条例》的内容。2015年4月《省条例》生效后,应该按照《省条例》执行。据他所知,孙渤对超载30%至50%的处罚500元,对超载5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1000元,但后期一律处罚500元,不知道孙渤依据什么标准。他没有要求孙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处罚标准,因为在他主持工作期间,孙渤的工作由三个大队长和政委直接对孙渤进行工作领导。因为孙渤的工作涉及扣车扣证,大队领导直接对孙渤,不通过他。对于违法卷宗,副大队长任某有审批的义务,有任某的签字栏。
证据二十六、证人安某(太平大队违法处罚科内勤民警)的证言:孙渤负责窗口违法处罚工作,还兼职法制员工作,负责法律培训及民警执法档案填写、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审核。超载30%以上的货车,外勤民警依法对车辆进行滞留,将超载车辆开到停车场进行称重,开具称重单,给违法行为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队将违法信息录入到交通违法“六合一”综合平台系统。违法行为人拿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称重单、交强险单据、驾驶证和行车执照等相关手续到违章处罚科接受处罚。孙渤对案件进行受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称重单与行车执照上的核定载质量,确定超载比例,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将违法行为录入交通违法“六合一”平台系统,制作领导审批表,提交给大队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孙渤制作行政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签字。被处罚人去银行交款后,拿着交款凭证找孙渤开放车单,违法行为人拿着放车单去提车,处罚结束。孙渤从2012年左右开始负责此项工作,一直到现在。“六合一”平台显示需要经办人一和经办人二,实际上只有孙渤一个人。用孙渤的用户名登陆后,系统默认孙渤是经办人一,孙渤可以任意操作选择科里的民警作为经办人二,所以实际上只有一个经办人就可以在平台进行处罚操作。就是孙渤负责这项工作,孙渤偶尔不在的时候由其他民警替孙渤。孙渤在“六合一”平台完成录入后,系统会自动生成领导审批表,系统自动上传,他们四名大队领导都能看到,由大队长李某1或是主管违法处罚科的副大队长任某进行审批。正常情况下李某1或是任某在网上审批同意后,孙渤打印告知笔录,系统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孙渤打印出来。但是孙渤在进行违法处罚时可以用大队长李某1和副大队长任某的密码登录进行审批。2015年7月之前,孙渤用任某的密码登录审批,2015年7月到2016年11月左右,孙渤用李某1的密码登录审批。2016年11月左右平台系统升级要求必须用秘钥登录,孙渤的秘钥丢失了,从11月到2017年4、5月份,孙渤用郑某的秘钥进行登录及审批。当时领导的秘钥都在个人手里,没有给孙渤使用。2017年5月左右,孙渤补了自己的秘钥,过了不久为了工作方便,大队长李某1又批准了孙渤的审批权限,所以这之后在平台进行违法处罚的经办人和审批人都是孙渤。孙渤使用李某1和任某的密码应该都是经过李某1和任某同意的,出于工作方便考虑,因为大队领导有时不在单位,每天到窗口接受处罚的人很多,领导不在单位就审批不了,没法进行处罚,所以就把密码告诉孙渤,需要审批的时候让孙渤直接审批完成处罚工作。经办人和审批人都由孙渤完成不符合规定,正常不应该是同一人。卷宗材料形成后,在窗口装订成卷,由原科长王者水和现任科长郑某对案件材料、证据材料、处罚结果是否准确等问题进行审核,看案件是否存在问题,认为没有问题的案件在案件测评表上签字。孙渤让辅警把卷宗送给她登记,她让各中队取回去找扣车的外勤民警签字后送还给她,她统一找副大队长任某签字,任某签字后不需要其他大队领导签字。她一般卷宗攒几十本后就找任某签字,一般是一两个月签一次。2016年5、6月份之前都是任某签字,后来她再找任某签字的时候,任某说其不了解具体的处罚情况,不担这个责任,不能签字。之后任某就再也不签字了。她把卷拿回来后找科长郑某汇报,郑某说其找大队长李某1反映。后来郑某又让她去找李某1签字,她去找李某1,李某1说这事知道了。之后这个卷一直没有人签字,一直到今年的1月任某又开始签字。
证据二十七、证人王某1(交警支队政治处组织从事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07年制定的岗位责任和请示报告制度现在一直在执行,要求应知应会,向社会公开,直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证据二十八、证人嵩建然(太平大队民警)的证言:他负责接收和传递文件,接收过《通知》,并将文件交给大队长李某1,李某1批给任某,任某批给外勤中队和违章科,并在2016年11月21日大队全体干警会议上将文件进行传达。这份文件应该在会议前后由政工部门负责转发给各中队和违章科。
证据二十九、证人王某2(太平大队民警)的证言:他记录的2016年11月21日会议记录,会议地点四楼会议室,这次会议是全体干警大会,副大队长任某在会议上传达内容包括加强大货车翻斗车管理,要求严管严罚。会上任某宣读了《通知》,因为这份文件在会议前已经下发各科室、中队,所以他在记录的时候比较简洁。
证据三十、证人孔某(太平大队一中队中队长)的证言:根据2015年4月实施的《省条例》,对超载30%不足50%的,应该罚500元记6分;超载50%不足100%的,罚1000元记6分;超载100%以上的,罚2000元记6分。在他印象里,从2015年开始,几月份记不清了,他们大队一律罚款500元。当时他也有过质疑,有的货车司机说香坊大队对于超载50%以上的货车罚款1000元,他们太平大队才罚500元。他对此有疑问,私下与任某说过,其他大队对超载货车罚款比他们大队高,任某没有明确答复。他没有再向其他人反映过此事。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按照《省条例》执行。他通过查找工作日记,2016年11月17日14:40,任某召集其所主管的违章科、事故科、宣教科、各外勤中队开工作部署会,贯彻市政府治超办重点治理超载专项行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工作,工作流程交警负责对车辆引导检测,路政部门负责检测,超载车辆由路政部门负责卸载转运,复检合格后由交警部门处罚后放行。太平大队违章科好像没有按照《省条例》执行。他们外勤中队处理超载货车时,民警先将涉嫌超载货车开到停车场称重,根据规定对超载30%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由外勤中队民警现场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称重超过30%以上的,给违法行为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车辆进行滞留,按照一般程序处罚,将案件移送路政违章科处理。由违法行为人拿着相关材料(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强制措施凭证、称重单)到违章处罚科接受处罚,违章科应该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称重单和车辆载质量进行审核,确定超载比例,之后根据《省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超载比例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他们只需要确定超载30%以上就行了,具体超载多少有违法处罚科在处罚时根据称重单和车辆采质量进行确认。2016年11月召开会议对超载车辆严管严罚,会后将通知的复印件交给各中队和违章科。
证据三十一、证人杨某(太平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与孔某证实的基本一致。
证据三十二、证人高某(太平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与孔某证实的基本一致。
证据三十三、证人鲁某(太平大队三中队中队长)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与孔某证实的基本一致。
证据三十四、证人王某3(太平大队四中队中队长)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与孔某证实的基本一致。
证据三十五、证人王某4(南岗大队路政违章科副科长)的证言:2015年在《省条例》实施前几个月市,支队就开始宣传《省条例》内容,将《省条例》内容发布在内网上,当时秩序处的姚某对他们进行多次业务培训。2015年4月左右,他向姚某请示过超载30%以上货车应如何处罚,姚某回答按照《省条例》对超载30%以上的货车处罚规定执行,即超载30%以下时罚款200元,扣3分;超载30%不足50%的,罚款500元,扣6分;超载50不足100%的,罚款1000元,扣6分;超载100%以上的,罚款2000元,扣6分。并且姚某讲说“六合一”平台处罚界面默认值可以手动修改,修改范围是500、1000、2000,与《省条例》处罚三档相对应。南岗大队一直按照《省条例》的规定执行。
证据三十六、证人焦某(哈西大队事故科内勤兼法制员)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王某4证实的基本一致。
证据三十七、证人林某(松北大队事故科副科长)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王某4证实的基本一致。
证据三十八、证人李某2(香坊大队违章科民警兼法制员)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王某4证实的基本一致。
证据三十九、证人崔某(太平大队大队部考核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初到2017年初请假的审批单还保留,他可以提供。
证据四十、证人姚某(市支队勤务大队处罚科民警)的证言:他负责组织制定全市交通违法整治方案,对各大队在办理违法处罚案件时系统操作进行指导,整治战果信息汇总,上传下达业务文件通知。在2015年《省条例》实施前,省交警总队通过公安网下发了学习通知,要求进行学习,他们支队也在协同办公网上以文件形式要求全体民警学习。他们支队于2015年3月组织了学习讲座,由法制大队组织,参加单位有支队相关科室及各大队相关人员,包括大队领导、违法处罚科的人员。这次培训太平大队的人参加了,但是记不清谁参加的。《省条例》实施后对超载的处罚金额有变化,2015年4月1日以前,录入处罚代码1637,处罚金额自动默认为1000元,罚款数额不能修改;2015年4月1日以后,录入处罚金额1637,处罚金额自动默认为500,罚款数额可以手动调整处罚金额。因为《省条例》实施了,为了配合《省条例》的实施,把金额进行改变,500元是默认最低处罚金额,根据超载比例可以手动修改处罚金额。他认识孙渤,孙渤是太平大队违法处罚科民警,两人在工作上有联系。“六合一”平台系统金额改变后,孙渤给他打电话咨询平台处罚金额怎么变为500元了,是什么情况,应该如何处罚。他答复孙渤按照《省条例》执行,可以手动调整处罚金额,他没有说过“既然总队在系统把处罚金额调整了,就按调整后的金额处罚”。当时其他大队也向他了解情况,他也是这么答复的,和孙渤的一样。2016年8月16日,省厅大整治的《通告》支队落实了,关于货车超载处罚内容与《省条例》一致。《通知》中工作流程部分第七条规定,各交警大队执法办案民警收到驾驶员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重比例,依法作出处罚。
证据四十一、被告人孙渤的供述与辩解:他于2014年6月至今在太平大队违章处罚科工作。2015年4月以前对于超载30%以上的违法行为,一律按1000元计6分处罚。2015年4月《省条例》实施以后,分三个档次处罚,超载30%至50%的罚款500元记6分,超载50%至100%的罚款1000元记6分,超载100%以上的罚款2000元记6分。《省条例》实施后,他们单位一律处罚500元,记6分。因为2015年4月以前代码1637的默认罚款金额是1000元,2015年4月以后代码1637的默认罚款金额是500元。处罚过程中,他发现与原来的金额有变化,就跟科长王者水、副科长郑某汇报,科长王者水带他向大队长李某1汇报,汇报的时候副大队长任某也在场,李某1当时让他向市支队秩序处联系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处罚。他当时在李某1办公室给市支队秩序处主管违章科的民警姚某打电话,未打通,回到办公室又给姚某打电话,这次打通了。他问姚某今天对超载货车处罚时,“六合一”处罚系统的界面金额变成500元,与原来的不一样,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处罚。姚某说向省总队请示联系一下,再给他答复。大约半个小时以后,姚某回电话,说已经向总队请示联系完了,是总队代码金额调整为500元,让他们按500元金额进行处罚。得到结果后,他马上向王科长和郑科长汇报,王科长让他向李大队长汇报,他告诉李大队长,姚某已经问总队了,超载30%以上按照调整金额500元进行处罚。李大队长让他按照秩序处答复的标准处罚。当时没有向任某汇报。过了几天,大约是2015年4、5月份,任某打电话问他现在超载30%以上罚款500元是怎么回事,他回答这是通过请示市支队秩序处按500元处罚,大队长也知道按500元处罚。任某让他再问问,他回答市支队、李大队都知道罚款500元的事。违章处罚应由两个人完成,但是他们违章处罚科只有他一个人负责违法处罚工作,他有事不在的时候,科长会指定其他人代替他工作。外勤民警发现疑似超载30%以上的货车,依法对车辆进行滞留,将超载车辆开到停车场进行称重,开具称重单,给违法行为人开具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中队将违法信息录入到交通违法“六合一”综合平台系统,如果外勤民警没有录入违法信息,他就替民警录入。违法行为人拿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称重单、身份证、交强险单据、驾驶证和行车执照等相关手续到违章处罚科接受处罚,他对案件进行受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是否正常,称重单与行车执照上的核定载质量,确定超载比例,将违法行为录入交通违法“六合一”平台系统进行受案,制定询问笔录,平台自动生成领导审批表,由大队长李某1或副大队长任某进行审批,领导审批后他制作行政告知笔录,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告知笔录交给被处罚人签字,被处罚人去银行交罚款后拿着交款凭证找他开放车单,违法行为人拿着放车单去提车,处罚结束。违章科科长负责对案卷进行审核把关,他主要是审核卷宗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处罚是否正确,如果没有异议,科长在案件测评表上签字。过一段时间攒够一批卷宗后,再由内勤安某统一拿给副大队长任某审批把关进行补签字,签字后安某归档。任某签字后不需要大队其他领导签字。开始的时候是李某1签字,后来李某1让任某副大队长签字,任某副大队长签了两三年,到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有一次内勤安某拿一批卷宗找任某签字,任某拒绝签字,安某把卷拿了下来。之后他又去找任某签字,任某当时说补签字,让他去找大队长李某1签字。他马上找李某1大队长把事情说了,李某1说任某分管他们,让他找任某签字。隔了几天他遇到任某,跟其说签字的事,任某还是拒绝签字。两位领导谁也不签字,一直到2018年初。他不清楚为什么任某不签字。“六合一”平台显示需要经办人一和经办人二,他们科在处罚录入时实际上只有他一个人,用他的用户名登录后,系统就默认他是经办人一,他可以选择王科长或者郑科长作为经办人二,实际上只有一个经办人就可以在平台进行处罚操作。他在进行违法处罚时可以用大队长李某1和副大队长任某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由他进行审批。2015年7月之前,他用任某的用户名登录审批,2015年7月之后到2016年11月左右,用李某1的用户名登录审批。2016年11月左右,平台系统升级要求必须用秘钥登录,他的秘钥丢失了,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4、5月份他用郑某的秘钥进行登录审批。2017年5月左右,他补了自己的秘钥,过了不久为了工作方便,大队领导又给了他审批权限,所以这之后在平台进行违法处罚的经办人和审批人是他。他使用大队长和副大队长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审批,是经过李某1和任某同意的,出于工作方便考虑的。大队领导有时不在单位,每天到窗口接受处罚的人很多,领导不在单位就审批不了,没法进行处罚,所以就把密码告诉他,需要审批的时候,他直接审批完成处罚工作。他在省公安厅、支队网站上看过《省条例》内容,作为违法处罚科民警他应当学习了解清楚,在处罚工作中也应该执行《省条例》。《省条例》对于超载30%以上的违法行为分三个档次处罚,超载30%到50%之间罚款500元,超载50%到100%的罚款1000元,超载100%以上罚款2000元。2015年4月《省条例》刚实施的时候,他在处罚时没有按照条例要求进行分档处罚,超载30%以上一律罚款500元,记6分。后来2016年下半年大整治,开会的时候知道处罚金额可以手动修改,对超载超限货车要从严处罚,要上限处罚,这样就对超载30%以上的违法行为分两档进行处罚,超载30%到50%的罚款500元,超载50%以上罚款1000元。在2017年年底或2018年年初的时候分三个档次处罚,超载30%到50%之间罚款500元,超载50%到100%的罚款1000元,超载100%以上罚款2000元。他当时没有问姚某超载50%以上和超载100%以上怎么处罚。他没有尝试过手动修改金额,没有遵守请示制度。他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省条例》。
证据四十二、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太平大队民警孙渤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违反《省条例》规定,缩减违法行为人处罚金额,共计777件,应处罚交通违法金额1378300元,实际处罚金额475450元,直接造成国家财政损失902850元。
证据四十三、电子数据(附卷1-4):由孙渤操作的处罚500元的电子页面。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渤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孙渤能够认罪,真诚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孙渤无罪的辩护意见,孙渤作为从事具体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应当及时熟知与本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政策,依法严格履职,却在工作中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故关于孙渤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孙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渤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航宇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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