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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后搁置案件,嫌疑人再犯罪后民警被判刑

侠客剑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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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8)云2503刑初390号

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原x派出所副所长,住蒙自市。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8)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3日20时许,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以下简称“东城派出所”)指派邓超(另案处理)、周x办理当晚被查获的尹某1、速伟非法持有毒品(法院最终认定运输毒品)一案,指定邓某为主办侦查员,周x为协办侦查员。邓某、周x做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后,经电话逐级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16年4月24日凌晨,凭尹某1、速伟二人供述有艾滋病等传染病和经验判断,未经对尹某1、速伟二人进行体检,就以尹某1、速伟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对尹某1、速伟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此后一直未依法通知尹某1、速伟居住地派出所对二人执行监管,致尹某1、速伟脱离监管,也一直未按法定程序继续办理案件,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直到2017年5月17日,尹某1再次与他人共同运输毒品被个旧市公安机关查获。2018年5月15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尹某1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速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速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7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云南省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蒙干(2016)122号关于赵云祥等十七位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蒙干(2018)5号关于吴某等三十八位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人潘某、尹某1、速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身为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之一,违反办案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尹某1、速伟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未依法通知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致使犯罪嫌疑人脱离监管;办案中未按规定将毒品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无故中断案件的侦查,法定期限届满后未按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也未对犯罪嫌疑人变更或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将涉嫌毒品犯罪的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放置不予处理,后犯罪嫌疑人尹某1再次犯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接到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周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x、邓超(另案处理)是蒙自市公安局民警,在办理尹某1、速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过程中,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案件办理规定,仅凭尹某1、速伟二犯罪嫌疑人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供述以及工作经验判断,在未对二犯罪嫌疑人进行体检的情况下即对二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此后,被告人周x、邓某亦未按取保候审相关规定,通知尹某1、速伟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对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也未按法定程序继续办理该案,致使案件被搁置,犯罪嫌疑人尹某1、速伟脱离监管一年有余。期间,犯罪嫌疑人尹某1又再次犯运输毒品罪,后尹某1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速伟亦被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问题线索拟办交办单、中共蒙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蒙自市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分办呈批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0月31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向某自市纪委转出本案犯罪线索,2018年9月20日,蒙自市监察委员会对本案立案进行调查。
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周x的自然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在所居住辖区内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x经电话通知后到蒙自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询问、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干部任免审批表、云南省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蒙干(2016)122号关于赵某等十七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蒙干(2018)5号关于吴某等三十八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实被告人周x2011年9月29日被录用为蒙自市公安局民警,2016年12月9日被蒙自市委任命为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副所长,正式任职时间为2017年12月。
5.东城派出所案件卷宗档案借阅登记表复印件,证实同案人邓超于2017年7月12日在蒙自市尹某1非法持有毒品案的卷宗借走。
6.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x2016年2月至12月期间主要从事治安、刑事案件办理,2016年12月至今任东城派出所副所长,主要分管某、社区、值班六组。邓超2011年10月至2016年12月在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上班,主要从事派出所刑事、治安案件查办工作,2016年调至冷泉派出所工作。
7.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尹某1、速伟非法持有毒品案刑事侦查卷(文书卷、证据卷)及有关材料复印件,证实2016年4月23日20时23分许,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蒙河高速蒙自服务区查获一辆车牌号为云G×××**的可疑车辆,车上有驾驶员王某及尹某1、速伟3名男子。在对3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当场从尹某1右裤包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2坨,经称量净重84克。当场查获速伟丢弃在路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坨,经称量净重32克。该案共计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16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1、速伟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016年4月24日,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的承办民警邓某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不易羁押为由采取人保的方式对尹某1、速伟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该案毒品鉴定意见于2018年3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全案于2018年3月13日移送个旧市公安局。
8.个旧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逮捕证,证实2017年5月17日个旧市公安局的对王某、尹某1运输毒品一案立案进行侦查,同年6月22日经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个旧市公安局的民警依法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尹某1。
9.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实2018年3月14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尹某1、速伟涉嫌运输毒品罪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15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1、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速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速伟不服上述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7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速伟的上诉,维持原判。
10.证人潘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的一天,州公安局禁毒支队、蒙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新安所高速公路服务区设了一个联合查缉卡点,当晚蒙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长可兵打电话给潘某,叫潘某安排东城派出所的民警到新安所接一个毒品案子,潘某安排东城派出所的邓某、周x负责,邓某、周x把尹某1、速伟带到东城派出所办案区做材料后,周x向潘某报告说这两名吸毒人员脚都烂掉了,可能关不进看守所,潘某就叫邓某联系戒毒,但戒毒所也说不要这两名吸毒人员,潘某就打电话给分管禁毒的公安局副局长谈某请示,谈副局长同意取保候审尹某1、速伟,潘某就安排邓某、周x办理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审批手续一直未办理。
11.证人尹某1的证言,证实尹某1于2017年5月17日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查获,其在此之前曾被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查获毒品海洛因84克,由于其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办案人员未通知尹某1到案接受讯问,也未通知其毒品鉴定结论,未告知其到住址地辖区报道。取保候审后一直未处理尹某1。
12.证人速伟的证言,证实速伟于2016年4月23日因为非法携带毒品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后一直没有被通知过去接受讯问调查。
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一天的晚上8点左右,尹某1、速伟、王某三人被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查获,并从尹某1、速伟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00余克。蒙自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尹某1、速伟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4.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4月,尹某1因为非法持有毒品被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查获,随后被其母亲刘某2回家,尹某1回家后一直未接到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的通知和处理。
15.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速伟因为非法持有毒品被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查获,随后被其母亲马某2回家,速伟回家后一直未接到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的通知和处理。
16.证人卞某的证言,证实卞某2016年4月1日至今在个旧市新冠社区工作,主要负责社区治保,综合治理、民政等方面工作。尹某1、速伟是个旧市新冠社区居民,是吸毒人员,其不知道尹某1、速伟因为涉嫌犯罪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7.证人尹某2的证言,证实尹某2是尹某1的父亲,2016年尹某1因为非法持有毒品被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查获,对其取保候审后一直未对其处理。
18.同案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邓某、周x于2016年一同承办尹某1、速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邓某为主办人,周x为协办人。尹某1、速伟到案后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理由为患有重大疾病,但邓某、周x未带尹某1、速伟二人进行体检。缴获的毒品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鉴定意见未告知尹某1、速伟。取保候审后邓某、周x未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及时移交两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也未调取户籍资料和前科材料。尹某1、速伟取保候审后,承办人邓某、周x未做过其他侦查工作,也未采取追逃措施。
19.被告人周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周x从2016年2月份调至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工作,2016年12月份至今任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副所长。2016年2月份周x时任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第五办案小组的组长,邓某就是这时调整到他们组办案的。“尹某1、速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是州公安局移送给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的,东所分管刑事案件的指导员潘某让邓某负责办理,因为邓某之前没有办理过刑事案件就让周x协助他办理。在将尹某1、速伟带到东城派出所后,周x和邓某对两人进行了尿检,显示两人系吸毒人员,在做笔录的过程中两人都陈述自己有艾滋病、肺结核。周x检查了两人的体表发现两人的脚不仅肿,还有点黑,有点像吸毒人员患病有点严重那种,就向潘某汇报了情况,潘某就叫他们做好相关案件的材料,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周x和邓某在没有带尹某1、速伟去医院进行体检的情况下就对两人进行了人保。在毒品的鉴定意见书下来以后,打电话联系不上尹某1、速伟,周x和邓某就去个旧找两人,但是没找到。从个旧回来后邓某是否进行过其他的侦查周x不清楚,直到蒙自市纪委的找他谈话,他才知道2016年他们查处的“尹某1、速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直没有办理。
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身为公安民警,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x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尹某1再次犯罪主要由自己造成,且涉案毒品已全部查获,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 薇
审 判 员  舒 康
人民陪审员  孙晓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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