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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打盹5分钟"被开除,法院:罚过重赔13万

2017-02-22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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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赔偿员工13.77万元。



员工上班时打盹被炒


1997年9月16日,张勇(化名)进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2015年6月18日,公司管理人员在车间巡视时,发现张勇在办公桌上趴着睡觉。6天后,公司以张勇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张勇拒绝在解职通知书上签字。


据了解,2008年,该公司通过职代会制定了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在上班时间睡觉”被定为严重违纪,张勇也签字确认遵守该员工手册。张勇则表示,他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上班时打盹是因为前几天接连上了夜班,而且打盹时间只有5分钟。张勇还指出,因2015年公司效益不好,采用种种方式与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同年7月2日,张勇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13.94万元。公司则称,张勇违反了单位制度才被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处罚过于严苛


张勇的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张勇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并未提交事发地点监控录像,张勇关于“托着下巴眯了5分钟”的陈述可以被采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劳动者有严重违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有严格限制的。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实张勇“上班睡觉”的行为足以达到严重之程度,而根据其员工手册,在严重违纪情况下也并不必然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根据其轻重程度,给予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处罚”。此外,用人单位实行以周为单位的倒班制,事发当日,张勇已属连续第四天从事夜班工作,其在工作闲隙偶有小憩,是人体生理所必然,对此不应过于严苛处罚。


法院据此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张勇经济赔偿金13.77万元。该公司随后提起上诉,近日被武汉中院驳回。


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勇在上班时间打盹是确定的事实,并且公司规章制度也有相应的处理条款。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是张勇上班打盹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罚的尺度以及形式是否合理?其性质到底如何认定,这直接影响本案的最终结果。根据日常经验,打盹是人的一种自然生理现象,偶尔在上班时间打盹,充其量也只能视为一般的违纪,本案中公司将一次上班打盹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对劳动者来说过于苛刻,法院否定其效力是对的。否则,用人单位将大量制定诸如:迟到一次,辞退;早退一次,辞退等条款,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进行了公示,不违法违规,单位据此对员工进行处罚是合理的,但最关键的就是处罚的尺度以及形式是否合理。公司对员工处罚不能随性而为,需要有评估、有上限,也必须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进行。企业管理需要“严管”和“善理”,但必须做到管而有理、严而有度、冰火兼具、法情皆容。家法不能大于国法,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能逾越国家法律法规,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是对于少数违纪违规者的处理,也要做到无情纪律、有情操作,让人既真切感受到各项管理制度的刚性和严肃性,又深刻体会到企业及管理者的良苦用心。丢掉以人为本,忽略了职工有血有肉有情有义有尊严的“人”之追求,仅仅把劳动和劳动者当成“商品”“机器”“工具”,动不动就施以粗暴除名的处罚,无益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只能以资方权力的任性霸道撕裂企业内部生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律道湾湾综合华商报、湖北日报等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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