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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一大波开房记录被曝光,有你的吗?

2017-05-12 琴心剑胆 凸凹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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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吓了一跳?

是不是吓了一跳?

是不是吓了一跳?

呵呵,别傻了,别吓了。这是网上搜索出来的,不是真实的。但是,小编也不否则,在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少数违法犯罪人员与相关部门内鬼相互勾结,从相关酒店系统、公安机关内部系统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隐私进行贩卖,造成了当前个人隐私被肆意侵犯的严重后果。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了,并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此规定对提供信息做了专门规定,以后查询个人信息、查询开房记录、查询家庭住址,查询配偶儿子等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当前,由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们每个人都成为了这个社会的一份子,到处都要留自己的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比如购房、 比如购车、比如买保险、比如车辆上牌登记、比如孩子上学等等,我们的信息在众多的地方、在众多的生活中不知不觉间已经成为别人贩卖的筹码。

小编就有这样的经历,新车买保险才一天时间,就接到自称是税务局的退税电话和车辆国家补贴电话。虽然小编一看就知道是自己的信息在某些环节被泄露被别人贩卖,自己也成了诈骗份子实施诈骗的对象。但,苦于当前法律法规的漏洞,也只能一笑而过。

然而,从今天6月1日起,非法提供、查询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都将可能涉嫌犯罪。

作为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平时的工作中能接触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因此有必要跟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此解释未出台前,相关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内部虽然也都有相关纪律对非法查询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分规定。但由于纪律处分效果的相对弱化,因此非法查询尤其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事件也偶有发生。

但是,根据6月1日即将实施的以上解释,非法获取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将可能涉嫌犯罪。

因此说,如果你是一个警察,如果你的朋友请你查询某人的住址、年龄、开房记录、行动踪迹、车牌所有人等等信息时,请将此解释告知你的朋友,请他理解你、尊重你。否则,你将不但是违纪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那时,如果你的朋友仍然纠缠你要帮其查询相关信息,那我可以直白的告诉你,这种不把你的前途和命运当回事的所谓的朋友绝不是真朋友,此人你从此可以绝交了!

如果你的朋友是警察,如果你真把他当你的朋友,也请你理解他们,不要再请他人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了。如果你的警察朋友因为帮你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而被纪律处分甚至身陷囹圄,你又良心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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