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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桂林一男子获刑3年!
4月2日,象山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罪案,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改装射钉枪、自制单管火药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为打鸟和野猪,20多年前自行购买钢管、扳机等配件并自制枪托,在其家中组装成一支自制单管火药枪。2017年,吴某某自行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瞄准镜等配件,在其家中用手砂轮自行制造成一把枪支。
2023年11月4日,公安民警根据上级下发的涉枪线索将吴某某抓获,在其家中缴获改装射钉枪一把,自制单管火药枪一把、手砂轮一个、火药一瓶、射钉弹二盒、钢珠一瓶。经鉴定,改制射钉枪能正常击发射钉弹,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自制单管火药枪能正常击发,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的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将扣押在案的自制枪支二支、弹药及改造枪支所使用的配件、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法官提醒
众所周知,枪支弹药极具危险性,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变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无论制造,持有的用途是什么,均无法改变其给社会公共安全,民众心理带来的巨大危害和巨大不安,人民法院对涉枪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编辑:陈圣钰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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