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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专题导图 2023-10-28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延续的有:

一、增值税

1.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8〕120号

二、个人所得税

1.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原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免征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三、企业所得税

1.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财税〔2019〕13号规定,上述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13号财税〔2018〕55号


四、其他税费

1.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14号


2.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11号


3.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12号


4.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8〕120号


5.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6.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7.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原优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尚不确定是否延续的有:

2022年1月5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减税降费座谈会强调 推动实施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 帮助市场主体纾困激发活力 韩正出席

一、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
优惠期限: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优惠期限:加计抵减: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15%: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4.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将到期: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三、其他税费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10号


3.所有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4.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
严格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第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规范全额返还操作流程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建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定期全额返还其缴交的工会经费。
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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