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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公布八大消费维权案例!你遇到过吗?

陈弘毅 文红玲 黄石发布 2022-07-19


14日晚

由市消委、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

2022年黄石市纪念“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晚会举行

宣传2022年消费维权年度主题

 “共促消费公平” 

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

和安全便利、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晚会通报了2021年全市消费投诉数据及基本情况,播放了“3·15”曝光短片、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揭晓了“黄石十大消费品牌”评选结果,并为荣获“黄石十大消费品牌”的企业颁奖。



2021年度黄石八大消费维权案例

花钱美容无效消委助其维权

2021年8月梅女士投诉称在使用某美容会所购买的生活美容仪器和美容产品以后脸部皮肤受损。梅女士要求美容会所退还相关费用5000元被拒绝。


经调解,该美容会所向梅女士一次性退还消费款5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实现对于消费者至关重要,否则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经营者恶意夸大服务效果和质量,将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消费选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这就要求经营者遵循诚信原则,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本案中美容服务收费远高于市场价,且服务质量未能保障,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黄石港区某餐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黄石港区某餐厅购进的待加工食品原料“全麦面包”和“猪肉”未向供货商索取合法的资质和发票凭证等合格证明文件,未完善台账记录制度。


该餐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预付消费退费难消委调解显真情

2021年7月杨女士到黄石消委投诉称在某瑜伽馆充值49800元购买了500节瑜伽私教课,因瑜伽馆经营场所变更、私教课老师离职等原因,导致后续消费不便遂要求退款。


经市消委调解,经营者向杨女士退还预付款余额4244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


黄石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黄石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城区显著位置发布“我们承诺小学生3年通过剑桥KET(中考水平)考试”字样广告。


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学校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2000元(广告费用1倍)的行政处罚。


汽车维修受欺诈消委维权获赔偿

2021年11月市消委接到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在黄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辆时被收取351元更换后视镜费用,但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只是将原后视镜做喷漆翻新处理,并未更换新的后视镜。陈先生认为受到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经过调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因工作失误并未为陈先生更换新后视镜,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陈先生351元,并折价向陈先生提供3倍的免费车辆保养,陈先生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瘦身内衣存猫腻消委调解展笑颜

消费者黄女士投诉称:在黄石港区某美甲店花了2万5千元购买5件瘦身衣,与商家宣传瘦身效果不符,没有达到效果并且价格虚高,要求退款。


经调查,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签订了合同,如果没有达到效果全额退款。通过二次现场调解,要求商家合理定价,对宣传的效果要实事求是,商家承认确实存在定价虚高的问题,经过协商同意退款10000元整,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消费者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该美甲店夸大瘦身衣的功效,虚高价格,误导消费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已督促整改。


铁山某餐厅收取不合理费用案

铁山某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征询消费者选择权的情况下,直接提供密封包装餐具,在结算时收取餐具费。


该餐厅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规定,构成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行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黄石港区某私厨菜坊虚假宣传案

黄石港区某私厨菜坊在菜单上标注的“野生甲鱼” “香烹野生大白刁”、“清蒸江桂”“江鯝(清蒸红烧)”的菜品原材料均为淡水养殖水产品。


该私厨菜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85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我市将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置于更加突出位置,紧扣“共促消费公平”主题,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做好“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提升消费者维权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对重点领域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力度,深化“放心舒心消费”创建,完善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机制,通过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打通关键堵点,释放消费潜力,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编辑丨龙   凤

来源 | 黄石发布

审核丨胡   颖

终审丨吕旭辉

监制丨王良太

出品丨黄石日报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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