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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丨特斯拉啤酒,赔偿500万元;特斯拉二手车,赔偿30万元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 “特斯拉啤酒”败诉,赔偿特斯拉500万元

8月10日,特斯拉中国方面透露,日前特斯拉诉"特斯拉啤酒"商标侵权一案判决结果公布,法院认定特斯拉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处被告中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啤酒")立即停止对特斯拉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特斯拉赔偿500万元并在报刊上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随后"特斯拉啤酒"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9年起,一系列名为特斯拉苏打酒、特斯拉啤酒的酒精饮品开始在市面上流通,商标为"T"型标志,且宣传中常包含"美国预调酒先驱品牌""国际顶尖品牌"等字样,宣传图中甚至有特斯拉Model X车型出镜。"特斯拉发现后,立即着手收集证据,对该公司提起了诉讼。"

特斯拉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判决中,特斯拉系列商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故"特斯拉啤酒"的行为是在不正当地利用特斯拉长期积累的商誉来进行市场竞争,宣传中反复利用特斯拉汽车与名号来误导消费者,存在主观恶意,构成商标侵权。


资料显示,中饮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位于广东省广州市。

据了解,中饮食品目前共计申请223件商标,其中多数与“特斯拉”相关。其中包括“TESILA”“特斯拉金质”“特斯拉臻品”“特丝拉”等50多个相关商标,商标状态包括“驳回复审中”、“商标已注册”、“商标无效”等。

另外,该公司还申请有“派对”“我们兄弟”“新冠”“双黄连”“我要直播”“全民带货”等商标。

对于此次"特斯拉啤酒"败诉,有网友表示:"这也蹭得太明显了吧!"同时,也有网友提出疑问:"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什么不同?这样企业自动申请不就不会被侵权了吗?"《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为被动认定原则,由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表示,虽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也仅是针对单一案件。案件中,如果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经营者即使享有特斯拉商标也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在食品领域使用"特斯拉"商标,但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攀附汽车经营者特斯拉的商业声誉,让相关用户造成混淆。
  • “特斯拉二手车”败诉,赔偿30万元

长沙有一家二手车行,打着“全国唯一特斯拉二手车连锁专营”的旗号。店内随处可见关于“特斯拉”的装潢,带来生意的同时,也给他们招来了一纸传票。

2022年8月1日,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特斯拉二手车公司长沙分公司为被告,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主张构成商标与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特斯拉二手车”公司名称,不再使用“特斯拉”字号,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50万元等。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这起案例。

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系“特斯拉”、“TESLA”等商标的权利人,同时也是特斯拉标志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特斯拉二手车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二手车),在长沙开设销售特斯拉二手车的门店,并在门店门头、门口宣传海报、内部装饰墙面使用“特斯拉二手车”、“TESILA USED CAR”等标识。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关于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问题

被告在店铺门头及内部装潢大量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且被告总公司的关联公司曾大量申请注册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对原告特斯拉品牌的认知程度明显高于一般企业。被告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已经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2、关于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否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同或近似问题

服务相同及近似与否应当充分考虑原告商标的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二手车销售商,其所提供的二手汽车销售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以及原告商标核定的电动车辆、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类别相比,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销售方式、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可认定为属于类似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

3、关于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是否一致的问题

原告商标与被告使用标识对比,除了颜色外整体无差别,构成相同;被控侵权标识“特斯拉”字样与原告商标无差别,构成相同;被控侵权标识“TESILA”与原告商标相比多一个字母“i”,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

4、被告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问题

合理使用必须不致混淆,包括对经营主体身份关系的误认混淆。特斯拉公司专卖店直营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销售服务,参与从生产到终端销售全链条的利益分配。这种模式下消费者基于服务来源与商品来源一致性的感知,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更高的信任度。被告在场所大量突出使用涉案标识,会让消费者对销售者与商标权人身份关系的混淆,并非简单地指示商品销售服务。这一定程度上会遏制了商标权人与销售商在销售环节的横向竞争,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亦不符合商业惯例,不具有合理性。

5、被告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问题

原告的特斯拉的标志的系以字母“T”为基础,进行的艺术加工,以线条、色彩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图形,具有独创性。商标权和著作权属于不同法益,原告同时主张两种权利并不构成竞合,均可予以评价,被告行为系对原告作品著作权中复制权与署名权的侵权。

6、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被告将原告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核心要素“特斯拉”作为企业字号,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特斯拉品牌已建立声誉的故意。同时,进行“全国唯一特斯拉二手车连锁专营”宣传,容易引人误解。所以,被告搭便车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行为;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特斯拉”字样的企业名称;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

该案于2023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后并依法送达,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天心区法院创谷人民法庭庭长彭丁云表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商品销售者提供二手正品商品销售服务中,如何避免侵害他人商标权益。商品销售者提供二手正品商品销售,在一定限度内规范合理的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向消费者展示店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这种使用属于对商标的指示性使用,通常不会造成混淆,但对于严重扩大使用数量及使用范围,如在门头店招、室内装饰装修、海报宣传等大量突出使用商标或类似标识,已经达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显然超出指示性合理使用范围,与对生产者商品售出后再次转售者可对商品权利用尽的无责保护条款不符。商品销售者肆意扩大对商标的使用,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极可能将其混淆为生产者和商标权利人的直接销售行为,使消费者产生轻信。该行为对只进行商品直营模式的生产者而言,显然会损害其市场权益。

具体到本案,被告作为原告品牌二手车的销售者,其同时在销售场所不同区域使用数个与原告商品及服务商标相同及高度近似的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界线,凸显了其企图混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故意。对于这些混淆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不加以规制,二手商品销售市场将形成混乱,尤其是对于具有相当科技含量且商品质量难以区分而高度信赖生产者的二手商品,影响更甚。

8月7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检索天眼查发现,这家特斯拉二手车(广州)公司长沙分公司已经在2023年2月14日被注销。据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是一家以从事租赁业为主的企业。2021年7月6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登记许可,许可内容为营业执照。

2022年9月13日,该公司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人民法院或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
2023年3月2日,特斯拉二手车(广州)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特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丨上游新闻、潇湘晨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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