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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温度的复议丨举报2904起,职业打假,提醒申请人:把握好权利行使的尺度,切莫误入歧途。

局中局 2024-04-15

周某不服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鹤政复决〔2023〕2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牛海民,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不罚〔2023〕6002号)(下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在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逐一列举说明。商家电脑快照宣传产品品牌为某品牌,产品实际生产厂家为某甲品牌,快照与标签不符,是虚假宣传,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被申请人反馈:“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案件来源登记表》,指派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被举报方某品牌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某品牌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及被举报产品近期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对申请人举报调料盒快照与标签不符一事,被申请人对其进行现场调查,结果为该调料盒生产厂家为某甲品牌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某品牌公司为销售方不参与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对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要求某品牌公司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责令改正,对其进行教育。对举报人所受损失可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并未在12315平台上看到检测报告,被申请人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发现某品牌公司的虚假广告行为,并未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是包庇不作为;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是推卸责任不作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令、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职责,是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称:一、对某品牌公司不予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于2022年9月5日接收到12315有关申请人的举报书,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调查取证。9月20日,示范区分局提请核查延期,同日批准。10月14日,立案调查。10月28日,被申请人对某品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产品确由某甲公司生产,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产品)》(GB4806.7-2016),产品电脑快照标注为某品牌,某品牌公司能够提供被举报产品检验报告,未发现被举报产品有刺激性气味。某品牌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某品牌公司联系,某品牌公司表示赔偿申请人100元,申请人坚持1000元赔偿。综合案件调查情况,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豫市监〔2021〕63号)3.1章内容的规定,某品牌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某品牌公司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二、申请人其他申请事由均不成立。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将案涉调料盒的检验报告通过附件形式上传至12315并以文字回复申请人。因申请人只接受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赔偿,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2022-11-10在总局网站公众留言《职业打假人》第五条解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回复赔偿问题可以依法进行民事诉讼。

三、申请人涉嫌职业索赔。通过查询全国12315平台,自2019年12月开通以来,申请人个人提起消费投诉4次,举报2753次,被申请人合理怀疑申请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涉嫌职业索赔。

经审理查明:一、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通过淘宝天猫平台在“某品牌旗舰店”店铺支付7.85元购买“调料盒”一份,7月20日,申请人签收了该产品。二、9月5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品牌公司所销售的调料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请求对该公司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被举报产品检测报告回复申请人。三、鹤壁某品牌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6日,经营范围包含塑料制品销售。其销售的调料盒由某甲公司生产,调料盒执行标准为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某品牌公司提供的案涉调料盒近期《检验报告》显示检验为合格。某品牌公司不参与生产只是销售,其电脑产品快照标注品牌为某品牌。四、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9月20日,被申请人承办单位提请核查延期,同日批准。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对某品牌公司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将立案情况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10月28日,被申请人对某品牌公司开展现场调查。某品牌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被举报产品近期检验报告、购货票据,报告显示调料盒符合标准。同日,被申请人对某品牌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市监责改〔2022〕6053号)。11月11日,被申请人对某品牌公司负责人王某询问调查。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鹤市监不罚告〔2022〕6005号),直接送达某品牌公司。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不罚〔2023〕6002号),直接送达某品牌公司。1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并将产品检验报告上传平台。五、截止2023年4月1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2904起。申请人与某品牌公司沟通时称:处理就处理不处理就复议;复议不行复议监督,信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订单截图、快递面单照片、商品与包装照片各1份,证明申请人通过天猫平台购买案涉调料盒的事实。二、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1份,证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品牌公司的事实。三、某品牌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截图、营业执照、《现场笔录》《产品电脑快照》《检验报告》各1份,综合证明某品牌公司的经营范围,所销售调料盒符合安全标准。四、《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检验报告》各1份,《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3份,现场核查照片7张,证明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及处理结果。五、《被申请人答复书》《12315投诉举报平台截图》《申请人与某品牌公司聊天记录截图》各1份,证明申请人频繁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事实及与某品牌公司的沟通情况。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与所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判断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与所申请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或有受到直接影响之可能,即行政行为是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事实上有所增减或根据法律规定有增减之可能。无权利义务增减则无利害关系,此应有之义。其二,法律是否赋予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为或者不为一个行政行为之请求权。无法定请求权则无利害关系,此亦应有之义。

对于前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投诉举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该权利的设定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监管秩序,保护更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投诉举报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知晓举报处理结果的权利。

对于后者,《投诉举报办法》赋予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权利,并鼓励社会公众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但并没有赋予举报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对被举报事项进行处罚的请求权。

关于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所受损失是否构成不作为。本案系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只需按规定对被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即可。被申请人本着解决消费纠纷的原则组织申请人与某品牌公司进行协商,此做法属于应予提倡的积极作为行为。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善意告知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并无不当,值得肯定。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部分人员以“打假”为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严重扰乱了市场监管秩序。相关人员利用部分商家怕被监管部门查处、考虑诉讼成本、担心被抹黑等心理,挖空心思寻找商家存在的或有或无的瑕疵,向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借助监管的力量牟取经济利益。该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国良性营商环境,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失衡,超越了个人权利行使的界限,也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

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发布,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即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回应。

本案中,申请人自2019年全国12315平台上线以来投诉达2904多起,明显超过了生活所需。

在此,本机关善意提醒申请人,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行使举报权利,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监管部门热烈欢迎,本机关予以支持,但还请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为限,把握好权利行使的尺度,合法合规行事,切莫误入歧途。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6日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鹤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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