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汇总丨实用丨51个,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例+案由,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局中局 2024-04-15


上海市场监管局

今年1-10月,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加改装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加装大功率蓄电池或大功率电机、拆解限速器、篡改线路等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已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287人次,对218家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60万余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99辆,不合格充电器及锂电池组40套。现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加改装等典型案例,详见↓




1


上海市宝山区永驰电动自行车商店非法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9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上海市宝山区沪太支路1488-1490号店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经查,当事人在上述地址为举报方购买的37辆电动自行车更换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额定电压是48V,当事人更换的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是60V。相关产品共售出37辆,销售价(含5块电池)2000元/辆,销售金额74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


上海市杨浦区小申车行非法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7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公安局交通执法总队,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开展突击检查。查见当事人上海市杨浦区小申车行,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后,对顾客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避震改装,电机功率由400W改为1500W,蓄电池容量由16Ah改到64Ah,加装一个中箱,加装一对反光镜,拆除和改动车辆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处理装置,最高限速调到60km/h,刹车的卡钳和上泵换掉,后平叉做了加固等十余项经营性改装。
经查明,经当事人非法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已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店内违法配件销毁,联系顾客将已销售的违规电动自行车进行整改,同时严格把控配件的进货渠道,从源头上杜绝电动自行车经营性非法拼加改装违法行为。

3


上海市崇明区小刘电动车修理部非法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11月2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抄告称, 2022年10月28日的电动自行车因蓄电池故障发生火灾,该车系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区小刘电动车修理部于2022年3月售于消费者。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应顾客要求,于销售当日将该电动自行车的原装电池(48V)卸下,并加装5块12V蓄电池,导致电池电压(60V)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48V。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事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加改装违法行为以及销售经过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


4


上海锟嵘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3月2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二楼仓库内停放14辆已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盒均被改装在底部踏板处。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从雅迪科技集团(无锡)进货包含上述14辆电动自行车在内的一批雅迪欧博舒适版电动自行车。该批电动自行车进货时已改装电池盒。当事人于2021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对外销售该批电动自行车。2022年9月19日,当事人将上述14辆电动自行车退货给雅迪科技集团。同期,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情况通报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相关电动自行车数量达14辆,且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5


上海凤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2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了非标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带消费者一同前往当事人经营部,现场将消费者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与该车附带的合格证进行比对,查见消费者购入的电动车确系进行过改装(托架、杂物箱、包围、保险杠)。
当事人销售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7400元的行政处罚。


6


上海徐记贸易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及不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案

2023年4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当事人为促成交易,应顾客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解码操作,解除了限速。改动限速后,超出了《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要求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的规定。另查,当事人在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活动时,未保存进货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保存进货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

警示
























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1.拼装非机动车;2.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3.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4.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5.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对电动自行车消费者:1.购买电动自行车首先查看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2.注意查验实际购买的车辆与随车证书、合格证信息是否一致;3.不购买经过拼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对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进行拼加改装;4.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要向商家索证索票,并保存好随车的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相关材料。5.如发现有经营者从事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活动或者销售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请通过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场监管局
2023年,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01北京清杰顺商贸中心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6月,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清杰顺商贸中心检查发现该公司将1辆产品合格证蓄电池类型为锂电的电动自行车电源连接线改装成铅酸电源连接线,并装配了铅酸电池,放在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性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该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北京汇丰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检验机构对北京汇丰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2款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且发现有2辆没有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正在销售。2023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5元,罚款65600元,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03北京市钟友明旅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6月,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北京市钟友明旅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发现该公司销售的2款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均不合格。2023年7月,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6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场监管局
案例7: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2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4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从某公司以1541元/辆的价格购进4辆产品型号为TDT2140Z的电动自行车,并对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后座连接架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999元/辆,货值金额为7996元。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非法加装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非法加装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4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日从某电动车代理商以650元/辆的价格购进1辆产品型号为TDT8063Z的电动自行车、以630元/辆的价格购进1辆产品型号为TDT3120Z的电动自行车、以700元/辆的价格购进1辆产品型号为TDT008Z的电动自行车,又于2022年9月20日从某公司以690元/辆的价格购进1辆产品型号为TDT661Z的电动自行车,并对上述型号为TDT8063Z、TDT3120Z的2辆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外设托架、对上述型号为TDT661Z、TDT008Z的2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车载电动机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拼装、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6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拼装、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购进1台TDT778Z型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在电动自行车后架上非法加装了座椅垫;于4月1日购进1台TDR076Z型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将不同型号的蓄电池搭配在其电动自行车上用于销售。当事人未按照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要求在电动自行车后架上加装座椅垫,未按照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称的电池进行搭配销售,存在安全隐患,构成了销售拼装、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均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解码提速、加装雨棚、雨伞、座垫、拼装电池等行为,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影响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上述三个案件,通过打击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警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销售活动,严把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10: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罚没53546.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4月16日生产的12辆TDT147Z型电动自行车,经监督抽检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7月31日生产的11辆TDT012Z型电动自行车在监督抽查中,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截至被查,上述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17985元,违法所得1390元。另据查,2022年9月1日,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被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过行政处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都在严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确保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本案中,严格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从源头抓起,警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南通市场监管局
为防范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领域专项执法“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有标志性和影响力的案件。现公开曝光第四批典型案例,请全市相关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案件一海门市红某头摩托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3月22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四甲镇的海门市红某头摩托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将待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原装的锂电充电接口改装为铅酸充电接口,非法改装铅酸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上标称锂电蓄电池情况不符。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宋某宇涉嫌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4月1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川姜镇的宋某宇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在待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脚踏板底部非法加装蓄电池电池盒,用于加装蓄电池。
当事人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海门市天补镇某姐车行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4月14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天补镇的海门市天补镇某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将待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加装用于安装铅酸蓄电池的装置,非法改装铅酸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上标称锂电蓄电池情况不符。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件四吴某华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4月19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丰利镇的吴某华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将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与产品一致性证书上标注的电池型号不一致的蓄电池。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上海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介绍,今年来,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商户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801人次,检查相关单位3319家次;重点查处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等违法行为,对49家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72万余元。现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改装典型案例,详见↓




案例1:上海我恋你电动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7月,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拼改装电动自行车一案中发现其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存在可疑线路。经检验,该电动自行车存在多余线路,可篡改车速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上述产品系从当事人处购进。经查,2021年6月至11月,当事人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购入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计100辆并全部销出。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在经营地将2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仓、车座等部件进行改装后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9581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26元。
案例2:上海行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案2022年7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从事电动自行车“共享蓄电池”出租业务时,通过换电APP向用户提供额定电压为60V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运营的共享换电柜内存有待租的额定电压为60V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池电压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48V电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上海市崇明县晓钦电动车商店从事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案2022年9月,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反映,其在当事人店内购买的电动车合格证上是锂电池,而实际上是铅酸电池。执法人员带着消费者一同前往当事人店内,现场打开电动车盖板,查见消费者新购的电动车确实安装了60V的铅酸电池,而非合格证上标注48V锂电池。经查,消费者于2022年9月25日在当事人店内选购了1辆“台铃”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为增加业绩,将原装48V锂电池改装更换为价格相对低廉的天能牌60V铅酸电池组后销售给消费者。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和解,作退货退款处理,并拆除涉案电动自行车上不符合规定的60V铅酸电池配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事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案例4: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银龙车行涉嫌销售未保留进货原始发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2022年8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其销售的部分充电器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相关台账、单证等能够等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亦无法提供相关台帐。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购进10台“雅迪”充电器,于2022年3月购进4台“迈考林”充电器,均置于店内销售,但无法提供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亦无法提供相关台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未保留进货原始发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北京市场监管局

北京洋运祥天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被罚31.394万元

2022年5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洋运祥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售的133辆电动自行车的车体宽度、后轮上方衣架宽度、轴距等车辆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检测机构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

经查,该公司已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5辆,违法所得1500元。在售及售出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48辆,货值金额合计142700元。

9月21日,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1394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33辆。

北京悦隆鑫商贸有限公司

解除“雅迪”最高限速进行销售

被罚3万元

2022年6月2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悦隆鑫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于5月20日销售了1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并解除了该车辆每小时25公里的最高限速。

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解除电动自行车限速的行为违反《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性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6月21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该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荔湾区市场监管局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荔拳”电动自行车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违法拼装、加装、改装行为。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行动中发现的情况,对某车行销售非法改装、不配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从严查处。对该车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50元,罚款74000元的处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商家别抱有侥幸心理,轻视不配蓄电池的“裸车”销售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电动自行车(1119)为强制性认证目录类产品。商家销售不配置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事实上是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即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此外,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也提醒市民,有部分商家为降低成本吸引消费者,用较为便宜的非原厂家电池代替原厂家配套的电池。不合规格的电池很容易破坏整车电气线路的安全性能,从而引发车辆线路过载、短路等故障,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也相对增大。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要检查电池是否与证书一致,避免因电池不适配而引发事故。据悉,截至目前,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3862人次,检查生产、销售企业1882家次,立案调查27宗,行政处罚17宗,没收非法电动自行车28辆,罚没款18.8万元。接下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对全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开展滚动排查,加强举报线索和案件查办的有效衔接,并会同其他部门多领域、多角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北京市场监管局
2023年,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7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了五起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对经营者进行警示。案例1:北京通阔五金机电经销部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案4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通阔五金机电经销部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其中3辆电动自行车存在蓄电池连接线与蓄电池正常连接外,车身和随车配件中存在可以连接其他蓄电池的线束和接口,另外1辆电动自行车存在电池外设托架,给车辆预留了使用大容量电池的空间。上述4辆车经认证机构确认,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备案信息不符。6月16日,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等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4辆的行政处罚。案例2:北京顺祥源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3月3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顺祥源锋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2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等组件尺寸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检验,依据GB17761- 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4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800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的行政处罚。案例3:北京新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4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新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为顾客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仓,加装防撞梁,现场查获非法改装3辆电动自行车和防撞梁配件。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仓,加装防撞梁的行为违反《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性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5月29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4:北京峰车汽车维修中心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4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峰车汽车维修中心检查发现该公司对2辆电动自行车加装小脚踏。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加装小脚踏的行为违反《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性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6月16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5:北京鸿坤天宸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3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鸿坤天宸商贸有限公司检查,现场查获后置减震、电动车控制器、前置儿童座椅等改装配件。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违反《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存在经营性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5月9日,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一、长兴县查处长兴晓迪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2021年11月30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长兴晓迪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将锂电池更换成铅酸蓄电池,致使车身重量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止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超过20万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杭州市临平区查处杭州临平区运河街道小姜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2021年12月1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通过执法抽查,检验发现杭州临平区运河街道小姜电动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止案发,当事人涉案销售金额8万余元,货值金额10万余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临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云和县查处云和县陆之辕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2021年11月29日,云和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查,检验发现云和县陆之辕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铭牌”“车速限值”“车速提示音”“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止案发,当事人涉案同型号电动自行车近100辆,涉案货值金额7.3万元。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12月13日,云和县市场监管局对云和县陆之辕电动车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四、台州市路桥区查处浙江奔宝车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2021年12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浙江奔宝车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生产的30辆奔宝牌TDT019Z型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初步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止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3万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12月25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奔宝车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0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五、温州市查处温州市瓯海新桥小蒋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查,检验发现温州市瓯海新桥小蒋电动自行车店销售的TDR4135Z型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止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4万余元,违法所得749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21年12月31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瓯海新桥小蒋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749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六、台州市椒江区查处台州市椒江永鑫电动车商行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案2021年11月23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台州市椒江永鑫电动车商行销售的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Z、TDT67Z、TDT61Z)等产品的价格标签上标注有“原价、活动价”等信息,但该商行无法提供上述车辆按原价销售的证明。同时发现该商行销售的部分车款未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属于价格欺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11月23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台州市椒江永鑫电动车商行涉嫌价格欺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七、温州市查处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鸿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查,检验发现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鸿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的TDT9330Z型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止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3万余元,违法所得900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21年12月28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鸿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八、义乌市查处义乌市丽涛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2021年11月15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交警部门通过执法抽查,检验发现义乌市丽涛电动车商行销售的TDT22Z等9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中鞍座总长度”“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止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3.8万余元,违法所得2080元。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11月25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丽涛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九、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东大队查处赖某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案2021年11月31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东大队依法对赖某经营的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存在私自改装增大电动自行车供电电池、加大座垫的行为。该行为违反《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于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同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东大队对赖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查处程某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案2021年12月10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程某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天豪锦园(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执法人员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程某的行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12月15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程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厦门市场监管局
为严格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月1日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专项行动”,聚焦全市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门店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累计出动5937人次,检查3433家次,查扣车辆380辆,立案112起,对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昨日,该局公布了近期查处的一批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涉及改装限速装置、销售“三无”配件或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等,旨在以案为鉴,强化警示教育震慑力。案例1销售涉嫌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4月15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经营的某电动自行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放置有不符合国家标准,及与在售电动车合格证内容不符的电动自行车配件。在进一步检查中,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提供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服务的票据、账册、价格表等书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思明区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案例2涉嫌销售不具有防篡改功能的电动自行车4月19日,莲前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莲前东路的某电动自行车店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了三个型号的“台铃”品牌电动自行车的限速器,发现其装配结合面及紧固螺钉均未采用胶固封,初步判定无法起到防篡改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现场47辆电动自行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委托厦门市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例3涉嫌销售解除车速提示音的电动自行车4月24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车装配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一辆正在调试待交付的电动自行车钥匙上,附有一个“防盗遥控”装置,但车辆并不具备防盗警报功能,且该车辆在车速超过15km/h时并未发出提示音。在进一步调查中,经营者承认,该车的“防盗遥控”装置实际用途为解除车速提示音。根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7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有车速提示音,且当行驶车速达到15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且无论有无动力,提示音均需发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思明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相关产品予以扣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案例4涉嫌销售额定电压超标的电动自行车4月8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市质检院,依法对湖里区某自行车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辆徐氏巨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动自行车,其《产品合格证》显示电池额定电压为48V。但经现场检测,该电动自行车实际配有的蓄电池为72V,且未安装脚踏板。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湖里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例5涉嫌销售“三无”电动自行车头盔4月21日,市、区两级执法部门联合对厦门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的48个头盔的合格证标签未按规定标明产品标准编号,有的标签把“合格证”印成“全格证”,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这些头盔的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例6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4月23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湖里区某电动自行车店进行检查,并对现场待售电动自行车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门直通一条背街小巷,在靠近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门一大排档的门口有5台涉嫌非法改装、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经初步核查,上述5台电动自行车系当事人疑似为逃避监督检查转移到该大排档门口的。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5台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并进行送检。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改装、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湖里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例7涉嫌销售“三无”电动自行车配件4月29日,由集美区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组在灌口镇内一电动自行车经营店内,发现31个电动车头盔所附的合格证上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5个电动自行车刹车片的外包装和产品上未标明厂名厂址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查扣,并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案例8涉嫌销售明示功能状况与实际不符的电动自行车4月23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垵村的某电动自行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展示了一款灯箱广告,广告内容为一对母子正在骑乘电动自行车,母亲坐在电动自行车座椅上,孩子坐在脚踏位置上的小座椅上。店内发现有广告上的同款儿童座椅,同时陈列有一台与广告展示相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通过查看该车随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图示并未允许加装安全座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及《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及销售明示功能状况与实际不符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海沧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例9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4月22日上午,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对从事电动自行车批发的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实际产品外形与合格证外形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101辆及用于加、改装的鞍座、后衣架等零配件。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电动自行车中部分鞍座长度为55cm,大于国家标准值35cm;部分后轮上方衣架宽度为35cm,大于国家标准值17.5cm。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安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嫌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由市质检院进行抽样检测。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案例10涉嫌销售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4月15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店街道的某电动自行车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内销售区摆放的两辆电动自行车未见CCC认证标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CCC认证证书等材料。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按照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km/h,自动发出车速提示音。音声压级范围为55dB(A)-62dB(A),单次发音周期为3秒钟。车速提示音的作用是提醒路人或其他路面交通参与者注意,属于一种安全措施。对车辆进行改装,解除车速提示音,即不符合国家标准,也对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了较大的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统计数据表明,在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中,80%与电池有关,一些老化或不合格、不达标电动车电池不仅在充电时容易起火,在行驶过程中也极具风险。根据“一盔一带”相关要求,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一款好的头盔应该要保证防撞、防打击、防摔等各种功能,属于重要的安全装备。即便头盔为赠品,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汇总丨实用丨行政执法办案常见错误汇总丨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能
汇总丨实用丨36个特种设备案例+违法案由
传菜电梯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

声明丨整理很辛苦,转载请注明来源“局中局”公众号,转载如不愿意注明“局中局”(原创除外),请自动去除“局中局”备注痕迹,自行查找原文,免得尴尬。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