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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丨免于处罚=不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但应当没收不合格产品

局中局 2024-04-15

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查处疑惑

留言日期:2023-11-30

问:您好!
1、在食用农产品后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免于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所查处的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2、如果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因为销售者在购销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其所购销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非主观意愿,那么是按照其销售价×销售数量的全额进行没收,还是按照(销售价格-购进价格)×销售数量的差额进行没收?

谢谢!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12-04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符合条件免于处罚,应当理解为不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

但是,如果食品经营者还有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法没收不合格食品。

没收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案,出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写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但是没收库存不合格食品。

局中局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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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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