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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裁定到底能否再审?[最高法院判例]

2017-03-02 唐青林李舒李元元 民商事裁判规则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2015年9月16日《人民法院报》上刊文指出,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裁定不应被再审。这篇发表于一年多之前的文章最近又被微信朋友圈热传。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究竟是否可再审?为此,我们查询了司法实践的判例情况:2013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从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的管辖裁定系可再审的裁定类型。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再审案件共计72件,其中指导案例1件,公报案例2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实施以后,最高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再审案件共计14件。

 

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应允许对管辖权裁定进行再审。当然,我们也注意到,管辖权裁定生效以后,被裁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的实体性审理在理论上就将即刻展开,如果允许对管辖权裁定申请再审,如下难题如何解决:如果管辖权裁定再审申请被支持,如何协调再审裁定与诉讼程序确定原则之间的关系?


裁判要旨

管辖权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民事诉讼管辖权裁定进行再审。


案情简介

一、邯郸丛台区法院受理河北电力设备厂(下称电力设备厂)诉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下称晟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晟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合同为设备买卖合同,应由合同履行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邯郸市丛台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裁定驳回晟安公司管辖权异议。晟安公司不服,上诉至邯郸中院,邯郸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晟安公司不服,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晟安公司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电力设备厂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撤销河北高院裁定,邯郸丛台区法院有管辖权。


败诉原因

本案中晟安公司的败诉原因是未能准确认识其与电力设备厂签订的“买卖合同”实际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晟安公司一方面对合同性质缺乏准确认识,另一方面又未约定管辖权条款。故最高法院在认定涉案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明确约定的设备加工制造地,确定管辖法院为邯郸丛台区法院。晟安公司的诉讼主张未得到支持。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根据合同性质判断是否专属管辖。只要不是专属管辖,尽可能约定管辖法院,避免后续为法院管辖法院发生争议。


2、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并未明确列示管辖权裁定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但是鉴于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裁定有再审的先例,我们认为管辖权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的论述: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根据本案所涉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合同明确约定设备加工制造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故本案属于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一、二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二)原再审裁定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查,晟安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和实际住所地均为山西省交口县,双方所签《设备买卖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书》中列明的晟安公司地址亦是山西省交口县。本院审理中,晟安公司称曾在山西省太原市设立过办事处,本案所涉合同在该办事处签订。经查,山西省太原市××号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亦不属于太原市小店区管辖范围。

 

综上所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原再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再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二、维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邯市立民终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和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裁定。


案件来源

河北电力设备厂与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号]


延伸阅读

2013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再审案件共计72件,其中指导案例1件,公报案例2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以后,最高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再审案件共计14件。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后最高法院再审的14个管辖权异议案件:


1、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为与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博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882号]

2、张静与山西旅游信息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94号]

3、张静诉山西旅游信息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10号]

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71号]

5、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896号]

6、常州新瑞范罗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FellowesInc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78号]

7、山东滨州富华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3号]

8、北京天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05号]

9、马军等诉河南林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10号]

10、聊城恒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547号]

11、江苏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435号]

12、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211号]

13、山西大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484号]

14、洪清源等诉天津金鸿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869号]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计从事法律工作长达28年。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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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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