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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hat ID bj18601900636 Intro 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公司向员工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系合法的借贷关系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杨巍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出借人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附相反判例 👉可诉请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为24% 👉最高法院:挂靠方伪造公章对外签订合同,被挂靠方应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区别界限|法律责任不同 👉最高法院:印章鉴定真实、合同未必真实有效 👉最高法院: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可撤销(江湖骗子太多,冒充中央老干部局长骗数亿) 阅读提示:公司向员工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一般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如果明知单位员工及员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予阻止,也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犯罪(见本文延伸阅读案例四)。 裁判要旨 公司向公司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的集资,目的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系合法的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一、范全成和郑志云系夫妻关系,范全成为太阳石公司股东。2011年至2013年之间,因公司经营需要,太阳石公司针对职工以及部分职工亲属进行集资,范全成、郑志云参加了该集资活动,向太阳石公司先后支付人民币共计511.7万元。   二、2014年9月,范全成、郑志云分别与郎光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太阳石公司享有的债权即本金511.7万元及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共计13个月的利息转让给郎光春,并于2014年9月15日通过特快专递向太阳石公司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三、郎光春向新乡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阳石公司给付本金511.7万元及利息99.7815万元。太阳石公司称因该款系集资款,故该债权不合法。新乡市中院认为,根据当前证据无法证明本案集资款属于非法集资,该款属于名为集资实为借贷性质,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决太阳石公司向郎光春偿还借款本金510.7万元、利息99.7665万元。   四、太阳石公司不服新乡市中院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太阳石公司不服河南省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 本案太阳石公司的败诉原因在于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筹集资金形成的关系是合法的借贷关系,该集资行为既未面向社会公众,亦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不构成非法集资。太阳石公司主张涉案款项属于非法集资,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债权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司不能以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为由赖账。   二、虽然法律允许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但也要警惕该等行为向非法集资犯罪转化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款项是太阳石公司向公司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的集资款,目的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约定了借款时间、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且有太阳石公司出具给范全成、郑志云的集资单为据。截止到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前述款项名为集资实为借贷,太阳石公司与范全成、郑志云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太阳石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涉案款项属于非法集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郎光春与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郎光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208号。 延伸阅读 笔者在写作中检索到4个相关判例,供读者参考。   一、公司向员工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受法律保护,系合法的借贷关系 案例一:刘季茜与徐州市会堂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字第3403号]认为,“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单位内部借款形成的纠纷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本案,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二:申天春与熊雪寒与海南万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申25号]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万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天春在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熊雪寒通过借款形式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垫资的事实,有申天春与熊雪寒签字,万衡公司盖章担保的借款合同在案佐证,双方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申天春对该合同的合法性持有异议,认为该合同系受熊雪寒的逼迫下签订的,因申天春未提交相应的被迫签订该合同的证据,对申天春所持的该异议,本院不予采纳。熊雪寒主张与申天春签字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海南省国营八一总场因与李朗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45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上诉人2003年交付给上诉人的109000元投资款,实际上是企业向职工的借贷行为,因此,被上诉人请求返还109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公司向员工筹集资金,如果明知单位员工及员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予阻止,也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犯罪 案例四: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240号]认为,“文华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与申家芬等众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对外吸收资金,且文华公司在吸收资金过程中,明知单位员工及员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予阻止,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经人民法院审查,其行为基本符合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计从事法律工作长达28年。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bj13366636649@qq.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出借人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附相反判例 👉可诉请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为24% 👉最高法院:挂靠方伪造公章对外签订合同,被挂靠方应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区别界限|法律责任不同 👉最高法院:印章鉴定真实、合同未必真实有效 👉最高法院: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可撤销(江湖骗子太多,冒充中央老干部局长骗数亿)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可反悔吗?子女可否要求过户? 👉最高法院:被组织冲击拉闸停电而签订合同,不构成胁迫、无法主张撤销合同 👉最高法院:公司不得对私刻(伪造)印章的法律效力进行选择性认可 👉抵押物被财产保全或查封后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新证据”法院可否采纳 👉律师在庭审的发言总被法官打断,应如何应对?可否认定为限制和剥夺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醉酒签订的合同、借据、承诺书是否有效? 👉采矿权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附10个相关判例实证研究裁判标准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才合法有效? 👉不管合同名称是什么,只要合伙协议约定“包赚不赔”: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法院均认定为借贷关系 👉银行同意抵押物转让意味着什么?银行行长和风控部门签字同意转让之前真的想清了吗?同意转让抵押物,视为放弃抵押权! 👉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不能再据此请求支付违约金? 👉学区房法律问题:法院竟无法判令学区房卖方迁出户口?公安户籍科竟无权强制卖方迁出户口?如何通过合同条款避免学区房买卖风险? 👉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醉酒后签署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民事诉讼管辖权裁定到底能否再审? 👉最高法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转让(土地提供方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经营风险) 👉最高法院:“借名买房”到底靠不靠谱? 👉托运货物损失38万仅按运单声明每单赔300元?格式合同是否有效?附法院8个相关判例实证研究裁判标准 👉存款被假卡盗刷,储户还是银行承担损失,法院怎么判? 👉房屋涨价、房主毁约不卖了,法院的审判规则? 👉最高法院是否支持金融借款逾期利息“利滚利驴打滚”? 👉划拨土地转让未经政府批准,合同是否有效?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的诉讼管辖规则? 👉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由谁承担举证责任?附最高法院12个相关判例实证研究裁判标准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著作权声明:转载需在文章首部醒目方式注明:作者+单位名称+来源于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否则侵权必究。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Reward 长按二维码向我转账 受苹果公司新规定影响,微信 iOS 版的赞赏功能被关闭,可通过二维码转账支持公众号。 Scan QR Code via WeChat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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