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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bj18601900636 功能介绍 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 👉点击加入“中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律师联盟”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杨巍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阅读提示 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需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报批义务人及违约责任条款。但在报批义务人未履行报批义务而发生纠纷时,报批义务人会以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未生效,报批义务条款亦未生效为由进行抗辩。对此最高法院认为,采矿权转让的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无需审批,自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应当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报批义务条款,以尽最大可能促成转让合同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采矿权转让合同中的报批义务条款无需审批,自合同成立即生效 裁判要旨 采矿权转让合同因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属于未生效合同,但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无需审批,自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报批义务方未履行报批义务,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一、老虎石煤矿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孙大明。2014年1月,老虎石煤矿与国能公司签订《金沙县老虎石煤矿资产(含采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款2600万元;如老虎石煤矿不能及时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国能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老虎石煤矿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转让合同》签订后,老虎石煤矿向国能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采矿权证书等部分清单资料,国能公司支付了首期款1560万元。此后由于采矿权及其他资产转让存在障碍,双方签订三份补充协议,约定解除本案合同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刘肇坤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三、2014年8月,国能公司向贵州高院起诉,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老虎石煤矿、刘肇坤、孙大明连带承担下列责任:退还国能公司已付首期转让款1560万元,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贵州高院认为,《转让合同》因未经采矿权转让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应当认定为未生效合同,但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有效。判决:解除《转让合同》;老虎石煤矿、孙大明共同向国能公司返还转让款1560万元,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刘肇坤承担连带责任。   四、老虎石煤矿、孙大明、刘肇坤不服贵州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贵州高院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 法院认定老虎石煤矿、孙大明、刘肇坤应连带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在于: 第一,本案老虎石煤矿与国能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涉及采矿权转让,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合同中涉及采矿权转让的部分因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生效。但涉及采矿权转让的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无需审批,自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三份补充协议是为排除采矿权转让报批的障碍以及在不能排除障碍时如何处理的约定,属于与履行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因老虎石煤矿不能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故应向国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孙大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老虎石煤矿的投资人应对老虎石煤矿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此外,补充协议约定刘肇坤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故刘肇坤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需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才生效的合同,但是合同中的报批义务相关条款具有独立性,未经审批也不影响该类条款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报批义务人、办理时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尽可能地促成转让合同生效,而且如果报批义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依约主张报批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未约定违约责任,对方仍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报批义务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并非法人企业,投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当事人需根据具体情形,权衡税收负担,确定设立何种类型的企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三款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中涉及一份《转让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其中《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转让的标的为“老虎石煤矿的100%采矿权及煤矿关闭后剩余的其他全部资产”,转让金额为2600万元;结合整个《转让合同》的内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案涉合同应属于包含采矿权和其他资产在内的煤矿整体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虽然合同中涉及采矿权转让的部分因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生效,但涉及采矿权转让的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和其他资产转让部分无需审批,自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三份补充协议的内容,包括其中违约金及滞纳金的条款,是为排除办理煤矿收购和采矿权转让报批的障碍以及在不能排除障碍时如何处理的约定,属于与履行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老虎石煤矿、刘肇坤、孙大明在不能排除办理采矿权转让障碍、进而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的情况下,应据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件来源 贵州国能能源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高坪乡老虎石煤矿、刘肇坤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1号]。 延伸阅读 关于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报批义务条款无需审批,自成立时即生效的案例: 案例1:贵州肥矿光大能源有限公司与柳振金、马敏奎采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9号] 认为,“基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2011年1月10日肥矿光大公司与柳振金、马敏奎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肥矿光大公司)负责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等丙方各类证照变更事宜,乙方(柳振金、马敏奎)应当及时根据需要提供证照及文件’;2011年1月15日柳振金、马敏奎即将涉及煤矿的证照及文件交付给肥矿光大公司;2011年3月10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变更工商登记、采矿权转让手续等相关事宜,柳振金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委托贵州肥矿光大能源有限公司行使和办理’。尽管案涉《协议》由于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未生效,但不影响《协议》和《补充协议》中关于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因此上述《协议》和《补充协议》中关于采矿权报批、变更登记义务的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2:于建波与蓬莱市龙山金矿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71号] 认为,“原审判决关于本案采矿权、探矿权及选矿厂、尾矿库转让《协议书》性质及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本案《协议书》因涉及采(探)矿权转让未经有关审批管理机关批准,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整体上未生效。但是协议中如有涉及报批义务、清算、管辖、仲裁等条款约定内容的,有其独立效力。尽管本案《协议书》未约定报批义务内容,但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方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义务。龙山金矿未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龙山金矿对于建波基于对《协议书》信任而投入相应费用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3:郑礼巧与吴雅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116号] 认为,“本案系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争议。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自行政审批许可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审批属于未生效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须经审批生效的合同成立未生效时,如果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可见,未经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合同虽然未生效,但由此产生的采矿权转让报批义务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采矿权转让报批义务。就此,本院已经依法向主张本案合同无效并据此请求返还合同价款的原告进行释明,但原告仍然坚持其主张。原告以本案讼争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未报经行政审批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据此主张返还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因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依法亦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bj13366636649@qq.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抵押权人能否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排除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附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按照政府指令提供担保,担保人能否主张担保意思不真实? 👉最高法院:抵押物因调解书而发生所有权变动,新的所有权人能否对抗抵押权人? 👉最高法院:采矿权转让意向合同是否须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私立医院抵押医院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如何判断"社会公益设施"? 👉最高法院:转让合同签订后土地被政府收回,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新增债权是否排除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外? 👉最高法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抽逃出资的当事人能否请求按原约定比例分配利润 👉共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其他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追偿份额如何计算 👉最高法院公报:可否以政府拟收回土地为由解除土地转让合同 👉最高法院公报:未经审批抵押划拨土地上的自有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土地转让方根本违约,受让方可否请求赔偿土地增值部分的损失 👉最高法院: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抵押共有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抵押人能否主张免责 👉最高法院:通过设立分公司转让探矿权,转让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规避行政监管而无效 👉最高法院:认定事后恶意抵押应考虑哪些因素?利益受损的其他债权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最高法院:转让人可否以土地被查封为由请求解除土地转让合同|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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