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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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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2009年8月28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令第185号发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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