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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服务众筹的合法性原理构建ICO的合规思路

2017-07-14 曹艾米 以太坊爱好者


文 / 曹艾米



数字货币与ICO看似极不理性,却持续火热,原因是:


1、建立在数字货币牛市基础上,投资数字币的人群范围持续扩大;
2、创造了影响世界的金融技术,输出了影响力,牛市有价值支撑;
3、关注者与研究者越来越多,行业前景逐渐清晰,可望进入良性发展期;

4、领军人才积累的历史业绩成为ICO项目的信用背书,合乎“投资即投人”的投资理念。




所以我不认为ICO需要什么前置审批,只要及时控制其法律后果,使法律责任得以及时遏制与追究就足够了。现在有的专家建议金融创新可以适用“监管沙盒”政策,允许项目试点实施,进行动态监督,及时的提出建议,要求项目方调整。举个例子,网易的“一元夺宝”,如果存在沙盒监管,那么后台的概率设置有没有猫腻,是独立概率还是整体概率,就至少会有一个说法,不会说大家都蒙着去抽奖,感觉到冤上法院也没证据,直到出现一例花了一百多万去夺宝,最后到网易公司门口去举牌,公司就单独、特殊的处理一下,这种情况。


ICO是一种“深度投资”,尽管存在泡沫,也没什么正规的程序,靠谱项目也很少,但是参与ICO的人,都是确有风险承受能力的玩币者,他们参与一个ICO项目,是长期持有还是进行炒币游戏,意愿一般比较明确。而且,尽管ICO看似额度极高,动辄上千万美金,但是圈内的潜规则,其中部分募得的代币是要用来支撑币值的,绝不会让参与者血本无归的,是一个“借币搭场”、大家动脑筋参与、获得不均衡回报的集体游戏,最后少数高位逃出,多数短线操作,部分持币作长期投资,部分亏损。但因数字货币大牛市的背景,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不断升值,确实能够支撑ICO项目的回报。


类似我这样的研究者,会对“监管沙盒”的监管内容感兴趣,而且对极端类似股权众筹、不分阶段、重炒币胜过项目价值的娱乐性ICO会产生“极度不规范”的感觉。但是,娱乐本身是有价值的,ICO作为玩币族杀时间、倒仓、玩心跳、小赌怡情的局,或许也没有什么不好,至少相对于金融领域其他的现象,感觉到大可以包容、随它去。所以这里只就“经济本质”,继续扯一扯ICO项目如何设置合理的代币投放结构,促进经济增长,释放经济能量,且做到合法合规,有包装余地。


现在的ICO项目,发币类似发股,没什么定性概念,只有定量概念,拍脑门想我该发千万级还是亿级,然后1-10选择一个数字,就可以写进白皮书,然后一部分用来填补费用,一部分用来开发,一部分拿去支付交易所以及坐庄炒币。


在产品上线后,用户使用平台是需要支付代币的,这时一部分代币留在交易市场,一部分拿去用,等于多发的代币,就会占用投资额度。很明显这样有几个弊端,首先大量的筹码长期用于炒作,系统内只有少量的代币有使用价值,使得币族构建的系统是用来玩的不是用来用的,一旦技术失去先进性,而且成为法币公敌,玩币族就玩不下去了,牛市就到了尽头。


此外,由于透支代币的稀缺性,一开始就发了7个亿,以后就要消化这7个亿,庄家如果不累个贼死,炒家就会抱怨上天,陷入零和博弈,平台却短期赚取了大量的费用。如果代币在ICO时发放量较少,在平台上线后根据用户增长、交易增长继续投放代币,就形成了代币的稀释和价值再分配,使市场波动平缓,提高一种币的储藏属性,简单说就是做慢牛。
现在的数字货币大牛市,主要是“投出个黑科技”的愿望来支撑的,即基础设施投资,与特定单位的经济产出不挂钩。但是明显同质化的项目越来越多,金融和产权交易的黑科技创造不会是无限的。应该说着眼经济价值的创造并且与币值挂钩,使币值有一个精确核算的基础,是牛市中后期杜绝币圈自杀的途径。


在法律合规性上,ICO时,程序员已经提交技术文档,链上已经在跑alpha版本,因此ICO性质上属于服务的预发售或者定制,是完全合法的。ICO这次初始投放,也是将基本服务投放给代理商的概念。现在有人认为代币是一种商品,就是因为它无法描述为具体的一项服务。但是ICO中每一个币,如果赋予它一个基本的投放规则,例如定义SNS平台上两个人物建立了一项互相关注的关系,就是一个币的价值,它就属于一项具体的服务了。在别的经济系统中也是同样。


如果不进行这种包装,例如正在进行的IPFS ICO被认定为股权私募,已经被美国SEC的投资者适当性条款监管了,按照合格投资者标准,要求投资者个人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与配偶共同年收入30万美元以上、或净资产达到100万美元的自然人。投入监管的怀抱,普通投资者也失去了参与众筹的机会。


如果项目称靠挖矿得到代币,说我这玩意不是非法集资,明明是劳动所得,费电所得,显卡投入所得等,这样虽然规避了法律监管,但是却不能构建利益分配系统,无法形成价值创造的网络,无法形成经济实体,只能停留在虚拟商品、准数字货币的角色上,那么当技术红利支出后,币圈就对世界再无贡献,丧失了增长性支撑。高强度的炒作和换手,可能是一条自取灭亡的路。


总之,区块链既然号称价值创造网络,就应该有基本的价值单位,和一套完整的价值创造逻辑,这才能与现存的经济、法律、金融理论搭界,在有秩序的世界中赢得一席之地。






作者介绍:

曹艾米  大成律师事务所商业、金融、诉讼律师。在处理复杂商事与公司僵局纠纷中积累多年经验,代币金融系统研究者,期望解决组织治理、资本市场与股东关系中种种问题。


声明:本文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所有,不代表以太坊爱好者,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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