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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的通知

独角法兽 2023-11-22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全面提升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用法长效机制,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的规定和《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的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执法部门,要在依法治国、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坚持依法为民,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各地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在执法观念、执法制度、执法行为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适应。在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中,而已反映出一些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不高,运用法律的能力不强,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律学习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法律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以提高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为目标,按照《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中央政法委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工作方案》以及本规定的要求,以公安部部属局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地(市)、县(市)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为对象,抓紧抓好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仅自己要学,还要带动民警学,在法律学习培训方面凡要求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做到的,自身必须首先做到。公安部党委将把法律学习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并在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理论中心组的专题法律学习每年应不少于10次。为保证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法律学习培训工作的投入,在经费、人员、培训时间、组织建设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各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对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水平摸底,重点了解领导干部对法律基础知识和涉及公安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掌握情况,对不掌握的部分,要集中补课。有关指导大纲由公安部法制局拟定。各地摸底情况,请于2005年10月底前报部。

三、不断探索、完善法律学习培训激励机制,确保取得实效。加强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尤其要加强对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改进培训方式,加大考核力度。要将领导干部考核成绩记入干部训练档案,并纳入年终公务员考评,作为今后干部考核、晋升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具备相关业务基本法律知识,不能胜任执法领域领导职务的,要及时调整。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具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法律学习培训激励机制,鼓励领导干部主动学、自觉学,坚决杜绝敷衍应付、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等问题的发生,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正确用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认真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法律学习培训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包括:

(一)公安部部属局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地(市)、县(市)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应当遵循集中学习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基本法律知识学习与重点法律学习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工作纳入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培训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工作由人事训练部门与法制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法制部门负责设定培训内容和制定培训计划,人事训练部门负责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专题法律学习每年不少于十次。

第六条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指导或者组织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每年年初应当制定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计划,年终要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书面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八条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学基础理论;

(二)宪法;

(三)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国家基本法律;

(四)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及其他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或者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生效实施前,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人事训练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和下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参加新法集中培训。

第十条 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对从政法机关以外部门调入公安机关担任领导干部的,除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组织集中培训以外,应当组织其参加十天以上的法律学习培训。

第十一条 法律学习培训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远程教育等方式进行,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以案讲法、办案评析、观摩案件审理以及出庭应诉等形式,加强对有关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第十二条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巡回授课,对下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培训。

第十三条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适时举办师资培训班。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干部训练档案。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党委。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情况纳入年终公务员考评,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考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定为称职;对不具备相关业务基本法律知识,不能胜任执法领域领导职务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法律学习培训考核内容和重点应当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科学确定,并与执法实践相结合,增强法律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和各专门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学习培训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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