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利害关系人异议(01)——执行异议解析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是个很特别的词语,因为既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其概念进行界定,也没有详尽的规则对其异议进行审查和认定,这给广大当事人和律师出具了难题,也困扰着审查此类异议案件的法官。从实践来看,执行行为多种多样,涉及的利益纠纷千变万化,带来的执行结果也是五花八门,由此涌现出一大批异议人,试图挑战司法的权威。虽然大多数异议当事人以败诉告终,但少数异议成立的案件不仅无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使法律工作者反思,究竟是执行制度有疏漏,还是执行行为的存在不可避免的瑕疵。

笔者试图自行以一种独特的理论视角,对利害关系人进行分类和界定,对其异议予以剖析,并从大量的案例出发,给读者一些细微的帮助。



以下为正文:




第一章:法律条文的适用

第一节 总体规定

在民事执行中,提到利害关系人异议的条文很少,但总体规定和总体原则只有一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即利害关系人有权和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都能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这里有三个要点,一是执行行为,二是违法法律规定,三是书面异议。

后面则规定了异议的程序,即法院十五日内审查后出具裁定,可以撤销或改正,也可以驳回。不服异议裁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再收到异议裁定后十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至于异议和复议的审查程序,有其他相应的规定予以明确。

实际上这个条文非常抽象,既没有说明什么是利害关系人,也没有说明可以对什么样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更不知道违法法律规定达到什么程度才导致执行行为被撤销或改正。那就要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具体的规定了。

第二节 一般规定

在实践中,审查和处理异议复议案件最全面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同时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结合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有多种,对执行的程序、执行的措施、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其超范围协助等均可以提出相应的异议,事实上已经涵盖了执行的方方面面。但是,这些一般化的规定也仅仅涉及了一些常用的情形,也存在难以具体适用的情况。

第三节 其他规定

实践中,对于变更、追加的当事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存在争议。有认为是当事人本身的,有认为是利害关系人,也有认为是案外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设置的程序来看,变更、追加的当事人应当属于利害关系人。理由如下:

一是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之前,这些法律主体还不是当事人,而且变更、追加的裁定还未生效,均存在救济途径,所以不能以当事人看待;

二是该规定设置的救济途径有的是复议程序,有的是异议之诉程序,而法律没有设置案外人复议的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可以看出唯有利害关系人才有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

总之,将变更、追加的当事人界定为利害关系人有利于解释本文的整体理论。那么,哪些利害关系人被变更、追加后有权申请复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所以,在变更、追加程序中,有权申请复议的利害关系人有:普通合伙人、分支机构所在的法人、依法对其他组织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的第三人,等等。

第四节 例外规定

除了异议程序,还有很多规定限制利害关系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在对一些非当事人本采取执行措施后,这些人可以提出复议、诉讼等其他程序。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上述对于制裁措施的,应当是申请复议,理由在于这些措施都是由院长决定采取的,无法寻求异议程序救济。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指的是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异议的人,对标的有实体权利可能排除执行,所以适用案外人异议的规定。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这里其他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参与分配方案的异议专门适用诉讼程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这里又适用纠正和复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都适用异议复议程序。

虽然从以上规定来看,涉及的情形、程序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只要不是当事人本身提出的异议,只要不是适用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程序的,都可以认为是利害关系人异议,因为这些异议所涉及的程序、权利、义务等等都具有相通之处。


继续阅读请关注本公众号,点击有关目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