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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监督】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5)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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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监督】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5

问题1:广义的执行监督包括哪些?

 

除了人大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外,广义的执行监督包括:

1、上级法院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执行申诉,类似于信访、再审。包括对执行行为、执行异议、复议的监督,以及对消极执行的监督,前者类似执行再审,后者可以称为执行督促。

2、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权,对违法执行进行纠正。但监察监督一般不对实体进行监督,仅仅从程序上提出执行监督,由法院或上级法院进入执行异议或执行监督程序,以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问题2:有无不存在前置程序的监督?

一般情况下,除对消极执行的监督,执行监督必需有执行异议、复议等前置程序;但特别的是,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1],按监督案件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



[1]如果执行行为延续至今,案件还未终结执行的,可以适用执行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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