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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告财产】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20)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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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告财产】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20

 

问题1:被执行人需要报告哪些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告知所有财产情况,包括(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当然,报告的财产以应履行义务的范围为限。

 



问题2:哪些被执行人无需报告财产?

除了已经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外,下列被执行人可以不报告财产:1、已经足额查封或冻结该被执行人财产并满足执行需要的;2、被执行人仅负有非金钱债务义务即非还款义务的;3、按照执行顺序,该被执行人尚无需承担清偿义务的[1]。此外,如果其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该被执行人仍然要报告财产。

 



其他问题:

对于延迟报告财产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但执行顺序在前的被执行人已经明显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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