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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调解书违约的处理非执行异议 ——执行解析0303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最高院:对调解书违约的处理非执行异议

——执行解析0303

关键词:03【执行异议】01【执行依据】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山西祁县宇通碳素有限公司与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青海黄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14号

 

笔者观点:

1、调解书约定不明,应进行协商或另诉。

2、双方对实体产生的争议非执行异议。

 

案情:

1、《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鑫恒公司以铝锭代黄河公司偿还宇通公司欠款12,471,935.8元,铝锭单价每吨14800元。二、由宇通公司自双方签收调解书十日后起至十五日内,到鑫恒公司厂区内自提铝锭。三、宇通公司应在提货前三日内书面通知鑫恒公司。四、铝锭合格证及相关手续由鑫恒公司提供,并提供铝锭的增值税发票。五、若宇通公司书面通知鑫恒公司提货后,鑫恒公司拒绝,视为违约。鑫恒公司按照12,471,935.8元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六、若鑫恒公司拒绝履行,鑫恒公司同意将现青海高院查封的黄河公司账户中的款项支付给宇通公司,作为上述欠款的部分履行款。

2、2014年12月14日,宇通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的约定,向鑫恒公司书面提出拉运铝锭的通知。后最终鑫恒公司未同意宇通公司提走铝锭。

3、2014年12月17日,宇通公司向青海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青海高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2015年1月9日至11日,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宇通公司从鑫恒公司提走754.73吨铝锭。

4、2015年1月14日和2月2日,宇通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两次向鑫恒公司索要增值税发票未果。宇通公司认为鑫恒公司违约,未再提取剩余87吨铝锭。

5、宇通公司向青海高院提出执行异议如下:1、依据《民事调解书》第四项,要求鑫恒公司向宇通公司开具铝锭754.73吨的增值税发票,并追究其延期开票的违约责任;2、依据《民事调解书》第五项,执行鑫恒公司违约24天的违约金149.66323万元并支付给宇通公司;3、依据《民事调解书》第六项,执行青海高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9万元中支付给申请人130.19318万元欠款和违约金;4、申请执行鑫恒公司拒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民事调解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如差旅费等支出。

 

裁判:

青海高院认为,该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异议范围,该条只适用于审查应当实施或不应当实施具体执行行为,也就是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本案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宇通公司认为鑫恒公司违反了《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应当另诉解决。驳回宇通公司的异议。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就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产生争议,该争议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分析如下:

一、宇通公司与鑫恒公司就履行《民事调解书》产生争议,不属于异议及复议案件的范围。执行异议审查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法。宇通公司和鑫恒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对违约责任的构成和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对如何履行《民事调解书》主张不一,双方当事人对于彼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继而由于这一争议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执行,并不存在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宇通公司的异议及复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二、宇通公司的相关诉求超出了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第一,双方对违约责任构成、违约期间计算存有争议;第二,双方对于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存有争议,宇通公司要求鑫恒公司承担逾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违约责任,而本案执行依据《民事调解书》中对逾期开具发票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未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宇通公司要求从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账户中支付尚欠货款及违约金,而《民事调解书》中对违约金部分是否由被查封的款项中支出亦未约定;第四,宇通公司要求鑫恒公司承担因其不完全履约造成的其他损失,而这更超出了《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其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对于当事人超出执行依据的实体权利诉求在执行程序中无法得到实现,宇通公司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以实现其权利救济。驳回了宇通公司的复议。

 

分析:

双方的调解书并未对所有事项进行约定,尤其违约认定方面,未明确违约金可以从查封款项中提取,因此无法执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扩展阅读:

    笔者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应先将查封的款项收取后,再申请执行标的物,另外再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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