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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物抵债】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33)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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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物抵债】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33

问题1:什么时候可以以物抵债?

在执行处置的任一阶段,当事人之间都可以达成抵债协议。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经过拍卖、变卖流拍后抵债。但是,抵债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执行和解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以物抵债,法院不可作出裁定。

以物抵债裁定与成交裁定一样,均已送达为生效条件[1]。

 

 

问题2:以物抵债是否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如何审查?

该规定目前难以操作。但是,法院可以根据现有的规定,对于按顺序受偿的财产,可以裁定给首查封债权人;对于参与分配的财产,可以裁定给各债权人共有[2]。在实践操作中,如果难以裁定的,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甚至重新拍卖。

 

 

问题3:可否将被执行人财产裁定给其他债权人?

原则上不能将被执行人财产裁定给其他债权人,但是,裁定给优先债权人或者取得执行依据并得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其他债权人也是允许的。当然,以该债权人的案件进行裁定更为妥当。



[1]对买受人和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对财产的其他事项宜采取不同的程序和方式。

 

[2]应对共有份额进行明确,不能适用共同共有。债权数额应已流拍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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