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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超过执行时效的债权可以抵销 ——执行解析1605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最高院:超过执行时效的债权可以抵销

——执行解析1605

关键词:16【申请执行】03【执行异议】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赵世俊与邱铁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83号

笔者观点:

1、债权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债务可以互相抵销。

 

案情:

1、红寺堡开发区法院2005年9月26日作出的(2005)红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确定,赵世俊支付邱铁军土地出让金等共计79983.18元。邱铁军未申请执行,未提出债务抵销的请求。

2、红寺堡开发区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红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邱铁军支付赵世俊合伙期间欠款100000元等内容。

3、赵世俊向红寺堡开发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邱铁军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红寺堡开发区法院(2005)红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其对赵世俊的债权79983.18元与本案执行标的予以抵销。

 

裁判: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执行人能否依据已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生效判决主张债务抵销。

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的司法程序,给申请执行赋予一个期限,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这并不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消灭,其请求在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抵销对方当事人所欠其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红寺堡开发区法院(2005)红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邱铁军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但其债权是客观存在且经生效判决确认的。邱铁军虽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影响其主张债务抵销的权利。由于邱铁军与赵世俊互负到期金钱债务,邱铁军请求抵销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现行法律关于抵销的一般规定。

 

分析:

债权虽然不能申请执行,但仍然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当然有权将其与另案债务抵销。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扩展阅读:

笔者认为,如果双方均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后,再提出抵销主张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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