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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仲裁的墓志铭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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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约2100字,阅读需4分钟。


一些法院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经依法审查之后,对湛江仲裁委的个案作出了驳回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否决部分案件的执行,本无可厚非。但此时,湛江仲裁委在公众号列举十大要点和所谓的法律依据,进行无理无据的炮轰,大举宣扬其“先予仲裁”制度,实属不妥。对此,笔者认为,湛江仲裁委的反馈意见一文是他自己的“墓志铭”。

笔者同时声明,本文仅代表笔者观点,不建议有关部门采取跨省追捕的方式追究笔者的任何责任,并鼓励读者对文中的观点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文允许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转载、转发和分享,但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一、“先予仲裁”是创新还是颠覆?

湛江仲裁委始终认为,其根据中央和最高法院反复强调多元化解决各种纠纷和发挥预防性法律制度作用的精神,开创性的试行同步调解确认仲裁(也称先予仲裁、同时仲裁)的制度,其目的是预防和解决纠纷,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防止“100多万借款人当老赖”的念头,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但是,笔者认为,所谓创新,是科技创新、方式创新、产品创新等不涉及司法层面的举动,而湛江仲裁委“创新了法律”。众所周知,法律法规是由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只有法律解释权,不得创设法律。

因此,湛江仲裁委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创新实际上是对仲裁制度的“颠覆”。在现有的《仲裁法》的基础上,湛江仲裁委违背法律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审理裁决的基本程序,不顾尚未发生的事实,有意回避当事人的根本权利,片面维护一方不公平的权益,无疑在一定程序上偏离了仲裁制度的初衷。


二、“先予仲裁”是中立还是偏袒?

仲裁应当是中立的。网上有大量如“融金所与湛江仲裁委达成先予仲裁战略合作”、“玖富集团与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战略合作”等新闻,湛江仲裁委自身也对该制度广泛进行宣传。笔者不得不怀疑,湛江仲裁委与一方当事人进行战略合作,是否违背中立的原则,而合作方当事人恰恰是案件的申请人、债权人,处于天然优势地位;而且,湛江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也允许排除对方当事人及债务人的某些抗辩权利。

再者,即使允许被申请人不进行质证、抗辩,放弃相应的民事权利,仲裁委也应当全面、独立的审查申请人的所有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中立、客观的作出裁决。稍微看一下湛江仲裁委的裁决书,可以看出,案件既未开庭审理,没有进行实质审理,笔者并没有看到“仲裁庭意见”的内容,就直接是裁决结果;这表明,湛江仲裁委没有对事实进行查明、没有对证据进行认证,也没有法理判断,没有审查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违约情况和过错程度,就从程序上就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变相的偏袒。


三、“先予仲裁”是公正还是歪理?

湛江仲裁委声称,均是按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仲裁,程序和实体公正合法。我们不否认当事人是自愿的,但是,湛江仲裁委也有义务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判断。合法性是民事活动的根本原则,自愿不代表合法,更不代表可以以自愿的方式接受非法的仲裁程序。仲裁委和法院一样,仲裁员和法官在公正合法的立场上并没有本质区别。

湛江仲裁委在先予仲裁中,大大简化了立案、送达等程序,无疑是值得表扬的。但其限制或免除了开庭审理、质证、辩论的法定程序,可能是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一个挑战。无论被申请人如何放弃权利,湛江仲裁委也不应该放弃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更不应当不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其裁决结果和内容只能是违背事实的歪理。


四、“先予仲裁”将带来无尽纠纷

从个案讲,先予仲裁确实可以避免一些纠纷,化解一些矛盾,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但是,我们看到,先予仲裁制度中,债权人可以肆无忌惮的设置对其有利的条件,使原本并不实质公平的合同更加处于倾斜的状态。债务人不得不在丧失其平等地位的前提下,受不平等条约的约束。不得不说,债务人即使履行债务,也是违心的,或者是受到了极大精神压力的。

然而,合同必须是对等的。在先予仲裁中,我们没有看到限制债权人权利的规则和条款。在有关裁决书中,我们也只看到裁决债务人履行债务,没有裁决债权人如果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一旦债权人故意违约,由于裁决书已经生效,债务人没有任何抗辩权;即使债务人也提起仲裁,由于已经预设性的放弃了某些权利,其请求也难以被支持。长此以往,先予仲裁将不可避免的增加债权人故意违约或者虚假仲裁的风险,加重债务人的负担。也就是说,一旦裁决后,合同的履行内容发生变化,也无法寻求救济,其后果比“疑罪从有”更加严重。

笔者还认为,如果全国的当事人在交易往来中,均采用先予仲裁的制度,在签订合同时就出具了裁决书,那么,全国的审判机关将无案可审,均可以撤销;湛江仲裁委完全可以取而代之。

 结语:

正如致诚君在《“先予仲裁”效力实证分析》一文所述:“仲裁公信力应当是仲裁机构永恒的追求,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和前提,兼顾效率与创新才是仲裁机构应取之道。”否则,仲裁委的牌匾上迟早将刻上他的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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