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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视剧《执行利剑》的法律规定和执行难(7)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文章导览:说一说执行难那些事

根据最高院新规致你我贷及严定贵的一封的建议函

即日起,在法言法公众号推出系列文章,专题讲解电视剧《执行利剑》中涉及到的执行方面的法律知识,既便于观众了解执行程序和执行规定,也有助于理解执行难问题。

【第14集】

NO.52:执行中是否需要保障被执行人家属的居住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均明确要求,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防止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没有生存、居住的条件,因此,一般情况下,一套住房难以处理。

剧中的女士还没有与被执行人结婚,不属于家属,因此也无需保留相应的生活费用,但法官答应给其一定的租金是从保护其生存权角度考虑的。

 

NO.53:什么是现状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规定,对于无证房产,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因此,对于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以及无证房产、违章建筑等,法院可以按照房产的现状进行处置,不得为无证房产发证。

 

 

NO.54:司法拍卖需要公示哪些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至少需要公示以下信息:

(一)拍卖公告;(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中,第四、五、九项对买受人最为重要,第六、七项对程序合法性最为重要。

 

NO.55: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影响拍卖?

一般情况下,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可能是国有出让土地,也可能是国有划拨土地,也有集体土地能够转为国有土地的,只要在拍卖公告中注明出让金由买受人承担,或者在拍卖款中扣除就可以了,不影响正常的司法拍卖。

 

【第15集】

无。

【第16集】

NO.56:司法拍卖需要公告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对于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两次拍卖的公告期为30天和15天,对于动产,为15天和7天。

 

NO.57:竞买人是否可以看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买受人对于拍卖财产的现场看样尤其重要;如果其不去看现场,如果房产存在瑕疵,一切后果应由买受人承担。

 

NO.58:租赁是否影响司法拍卖?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不影响合法的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但是,当房屋存在查封情况时,就要审查租赁问题。根据规定,查封在前,租赁在后,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执行;如果租赁在前,查封在后,则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NO.59:什么情况下要中止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可见,对拍卖存在异议或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中止拍卖,剧中承租人提出异议,法院认为由于拍卖公告中没有载明承租人的信息,所以决定中止拍卖。如果承租人确实是合法租赁的,那么应当撤回拍卖,重新发布拍卖公告。

 

NO.60:什么是强制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强制管理主要是对难以处置的财产,直接由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来管理,用其收益抵偿债务。

【第17集】

 

NO.61:分公司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可见,公司和分公司无论谁是被执行人,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都可以追加执行分公司或者公司的财产。

 

NO.62:什么是执行协调?

执行协调分为外部协调和内部协调,外部协调是指对于同一执行事项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产生分歧,需要上级部门予以协调处理;内部协调是指不同法院之间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部门之间对于执行事项产生争议,由共同上级法院或审判委员会等进行协调。常见的争议主要有:执行与破产衔接问题,执行与涉拒执罪问题,财产查封顺序问题,对同一执行标的存在其他判决不同认定问题,以及涉外仲裁等事项。

剧中两个法院对查封的争议就需要上级法院协调。

 

NO.63:什么是悬赏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可以发布悬赏公告,请社会公众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财产线索,如果执行到了则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赏金。

  

NO.64:什么是穷尽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穷尽执行措施包括:(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穷尽执行措施后,如果仍未能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NO.65:“父债子偿”合法吗?

法律没有规定“父债子偿”,当然,子女愿意偿还父母的债务是可以的。

但是,在剧中,作为未成年人,即使作出了偿还债务的承诺,也没有法律效力。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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