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民间借贷涉夫妻共同债务的七条裁判规则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重磅消息:上海你我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风控停止运营

┃┃学而有术┃┃栏目:

最高院:民间借贷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九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担保的十三条裁判规则

文章导览:说一说民间借贷那些事


    债权债务案件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尤其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实践中对此又有新的认识。笔者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判文书为指引,总结归纳相关的裁判规则,仅供参考。

 

【夫妻共同债务与经营】

1、配偶自认借款用于经营,可以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8)最高法民申318号:关于涂斌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共同偿还责任问题。淦垒系垒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其与其妻涂斌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应当认定淦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享有垒旺公司股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归其与涂斌夫妻共同所有。案涉借款行为发生在涂斌与淦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第一笔借款发生时双方已结婚近十年,且根据二人自认,案涉借款全部用于垒旺公司经营所需。据此,应当认定淦垒的借款行为符合涂斌利益。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案涉债务属于涂斌与淦垒的夫妻共同债务,涂斌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未签字借款一方的陈述、抗辩、举证等非常重要。在配偶没有收入来源,借款方又经营公司时,应谨慎对待之。

 

2、债务发生前配偶已转让股份,不可认定共同经营而判定其承担共同债务。

 

2017)最高法民申4018号:从二审查明的债务用途看,案涉借款4150万元实际用于金阳明苑项目的工程项目建设,未用于郭和平、王春梅的共同日常生活,不能认为是属于二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案涉债务发生时,虽然王春梅持有或者通过博隆公司间接持有明和阳光置业公司的股份,但明和阳光置业公司在此之前已将案涉项目转让给中鼎置业公司,在此之后案涉项目以中鼎置业公司名义进行开发,而王春梅并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鼎置业公司股份,因此,王春梅不能从中鼎置业公司经营案涉项目中受益。即使王春梅通过明和阳光置业公司转让案涉项目获益,但由于明和阳光置业公司转让案涉项目的时间先于案涉债务的时间,因此,亦不能认定王春梅是与郭和平共同经营案涉项目获益……由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属于郭和平个人债务并无不当。

   

夫妻双方虽持有公司股份共同经营,所借款项也用于经营项目,但因配偶一方在债务发生前,就因转让股份而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从商事外观主义出发,配偶名义上无法从共同经营中获利,自然不承担共同债务。因此,债务期间与共同经营期间是否重合是本案关键。如债权人有实质性证据证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该笔借款经营获利的,可以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

 

3、未分家独立经营,则家庭共同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7)最高法民申5218号:经一审法院查明,刘金成与其家人共同经营粮食生意,案涉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粮食收购业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刘锋虽然提供了其妻展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该营业执照与刘金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且刘锋与其父母有频繁的资金往来,无法认定刘锋已与刘金成、万玉芝分家独立经营。一、二审法院认定刘锋应当视为刘金成的家庭成员,与刘金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在存在家庭共同经营的情况下,如配偶不能举证其与借款方经营独立,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即使分别经营,也有可能构成家庭共同债务而承担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与再审】

 

4、已决案件如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则以新司法解释作为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2018)最高法民申702号:关于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案涉借款债务均发生于李婷与马心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证据证明李婷与马心愿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的承担作出了特别约定,亦无证据证明马心愿在向龙牧畜产公司借款时明确表明该借款系其个人债务,不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本案二审判决依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案涉借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李婷承担还款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本案二审判决作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布之前,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通常情况下,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以共同债务认定为一般性原则,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无证据证明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新司法解释出台,也不必然能够推翻原判决结果。

 

5、新司法解释修正举证责任后,审理中案件应重新查明共同债务事实。

 

2018)最高法民终42号:本院认为,屠水安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主张案涉借款应为周彪与张丽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对于该诉争焦点问题的判断,因20181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举证责任进行了修正,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还需重审对涉案借款的流向及用途、周彪与张丽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情况及共同经营情况、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张丽萍的收入情况等事实进一步予以查清。

 

   如案件审理正好发生于新司法解释公布之后,由于举证责任的调整,势必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因此宜重审较为恰当。

 

【夫妻共同债务与执行】

6、非夫妻共同债务仍可就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配偶不得阻却执行。

 

2017)最高法民申4568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成国全以个人名义出具574万元的欠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判决认定该债务为成国全、唐云珍夫妻共同债务不当。但即使该债务为成国全个人债务,而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即唐云珍对该房产与成国全共同共有,因成国全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之一,唐云珍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故原判决认定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错误,但驳回唐云珍诉讼请求的结果并无错误。

 

    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系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只要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均可以查封共同财产。但执行中应处理负债一方的份额为限。

 

7、即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追加。

 

2017)最高法民再354号:执行中,王国普申请追加叶红为该案被执行人,一审法院执行部门驳回王国普的追加申请。王国普不服该裁定,遂提起本案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准予王国普追加叶红为王国普与戴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之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且已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是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本案中,王国普并不是基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其不服该裁定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而是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追加申请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因此,王国普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再审驳回王国普的起诉。

 

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是案外人异议问题,而不是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实践中,对配偶的追加一般以诉讼程序解决为主。本案为仲裁程序,因仲裁无法受理对配偶的仲裁请求,应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选关键词 跳转进入本公众号专题

热点事件(先予仲裁  P2P借贷)

说执行难    民间借贷

学而专栏(学而有术  学而无罪)

法律法规    执行解析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二维码可咨询作者)

请关注本公众号阅读其他文章,也可以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获得文章目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